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治理关系 从金融风险的上述属性来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不再限于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也不仅包括“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而是扩展至各级党委和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维度,需要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予以重视和筹划。
2014年,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统筹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金融安全是典型的非传统安全议题,无论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最初提出的11种安全形态,还是《国家安全法》最终确定的15种安全形态,金融安全一直都是其中的重点。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的常态工作,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整体性与协同性。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金融监管结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要求,亟待建立新的治理结构。目前,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已经成立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在地方层面,金融办的工作重点也正在由地方金融发展转向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下一步,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与地方金融办之间的关系还需理顺,地方金融办的功能与定位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合理确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避免走极端。防控风险的行为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风险,“安全从来都不是问题,多安全才算安全才是问题”。不存在“零风险”,也没有“绝对的安全”。在目标设定上,中央已经明确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强化金融风险沟通,打破“刚性兑付”和“政府兜底”的依赖心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涉及利益主体多、立场差异大,由于金融风险作为新兴风险的特殊性,不同主体对于风险和收益的权衡不同,达成共识和行动一致的难度较大。因此,在合理的目标下,要积极开展风险沟通,寻求和达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共识。为防控地方债的风险,中央已经开始对地方政府的违规举债行为进行追责。这打破了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府“刚性兑付”依赖心理,有利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共识和一致行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中,政府也急需开展风险沟通,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提示,打破公众对于“政府兜底”的依赖心理,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共识。
四是建立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发展“抗逆力”。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虽然超出了应急管理的范畴,但仍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2003年“非典”之后,中国建立了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综合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将金融突发事件作为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并主要依赖限制性应急措施的做法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亟待探索针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和应急法制。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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