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其中,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近年来,我国着力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一是在2011年正式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信贷投放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二是为维护人民币汇率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将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三是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以“因城施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主要工具,制定和实施住房金融宏观审慎政策体系。这些探索从全球来看具有创新性,也起到了规范金融秩序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我国利率和汇率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内部金融创新与外部跨境资本流动将加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因此,在现有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基础上,非常有必要进一步设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金融稳定政策,以确保金融安全。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风险选择行为必然会引致金融风险与波动,而经济主体的风险预期又会加大或加速金融风险的囤积与释放。因此,金融稳定政策的设计除了要注重化解金融风险的影响之外,还需要注重矫正金融风险行为和稳定金融风险预期。矫正风险行为是为了遏制金融风险的进一步蔓延与扩大,而稳定风险预期是为了预防与预警金融风险的出现。另外,金融稳定政策的设计还应有利于防范金融资源“脱实向虚”现象的出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从矫正风险行为着手 金融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金融稳定政策的设计需从矫正风险行为选择着手。目前我国金融活动主要以银行信贷为主,但随着存贷比取消、利率改革深化、金融参与进一步放宽,金融中介的逐利性将进一步加强。基于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金融中介的风险偏好也随之增加,并且金融中介的风险选择加总,将决定金融系统内总风险的大小。一方面,由于金融中介的风险选择是理性决策的结果,只要金融中介具有权衡收益与风险的自由,则金融风险产生或金融局部波动是必然的结果,这是宏观调控过程中所不能避免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金融稳定政策不能以牺牲金融中介的资产选择自由为代价,而是需要保证金融中介的风险选择在一个可控且理性的范围内,不能酿造大规模的风险波动。
为此,在理论研究上应致力于厘清金融中介的风险形成机制和传导渠道,探究金融中介风险选择过程中的激励因素与结果,挖掘金融中介资产自由配置过程中的隐患,为宏观调控提供理论指引。在政策实施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应完善风险管理框架,摸底排查国内金融系统中风险累积的程度,量化市场风险与其他金融摩擦的大小,并据此加强对金融中介的引导。
稳定金融风险预期 在金融稳定政策设计过程中,要把控经济主体预期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在稳定风险的同时更需要稳定预期。在经济主体预期影响之下,金融中介的风险选择行为往往会被放大,风险的传染性也将增强,而金融中介的风险行为变化又可反过来影响经济主体预期,从而造成又一轮的风险放大与传染,产生“乘数—加速”效应。例如,金融中介或经济主体为规避风险卖出持有资产,造成资产价格下跌,但若此时它们预期未来资产价格将进一步下跌,则会引致新一轮卖出,进而造成资产价格循环下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加深以及相关交易管制的放松,机构主体对资产价格的预期作用将加大,其预期的影响效用也随之加大。加之金融风险不可避免,故稳定金融风险预期,也是金融稳定政策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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