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和大力发展。社会组织不是“二政府”,除群团组织外,必须尽快有序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针对已有脱钩工作中的难点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和扶持的办法。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委托如社会组织联合会这样的第三方机构,严格社会组织的等级认证和评估工作,尽快研究制定以能力评估体系为核心的评价标准。完善社会组织的孵化机制,扶持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孵化器的建设。加大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扶持3A及以上等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二,业务指导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研究扶持业务指导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方案。同时,厘清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的界限划分,主动承担起业务指导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的监管职责,不能当“甩手大掌柜”,或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不管不问、刻意限制发展;或对业务指导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放任自流、不积极承担监管的责任。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推进社会组织大数据的建设。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管理局要积极承担起社会组织大数据的建设任务,主动支持社会组织APP等的工具创新和推广使用。力争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智能化管理,并率先在全国树立标准和典范。
四,加强社会组织基层党建。推进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尽快完善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建水平严格纳入社会组织的等级认证和评估指标中,把中央和市委政策文件的学习,推进到社会组织的党组织中,强化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落实党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骨干人才的培育和领导。
只有积极作为,大力补齐社会组织建设的短板,提升天津社会建设水平,必能为天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活力,发挥巨大的助推作用。
(作者丛屹为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市中特中心特聘研究员;作者范志莹为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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