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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去杠杆是重中之重

http://www.newdu.com 2018/4/13 大众日报 娄飞鹏 参加讨论

    因而,国有企业去杠杆,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机制,消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隐性担保,减少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问题,控制低效率国有企业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按照“管资本”的思路,探讨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制定资产负债率约束指标,以去杠杆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综合改革,坚决做好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严禁以企事业单位作为融资主体为地方政府融资。另一方面,要改革融资体制,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对债务性融资的依赖。优化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准入、管理和退出制度。国内股权融资还有较多的制度性障碍,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为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提供更加完善友好的制度支持。完善股票投资的交易管理。国内股票交易市场散户占比较高而机构投资者占比较低,股票交易投机氛围浓厚,容易导致市场波动。对此,不仅要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还要培育壮大机构投资者,不断扩大投资主体,丰富投资主体类型。
    在地方政府融资方面:首先,要开前门、堵后门,规范地方政府融资方式。要按照《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5年1月1日实施的《预算法》的要求,把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作为唯一的举债方式,规范地方政府发债融资。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不断丰富政府债券品种,不断丰富专项政府债券种类,增强地方政府债券的流动性。其次,要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总规模增长。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推动各级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提高地方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提高地方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对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不仅要看其总量,而且要看其潜在风险的大小,集中精力优先化解高风险地方政府债务。再次,要从严规范清理各类地方政府隐性负债。《预算法》修订实施后,在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变通形成隐性债务的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比如,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异化,政府引导基金中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人提供隐性担保,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违规融资,并最终形成隐性债务,对此要加大打击力度。与此同时,也要推进体制改革,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关系,继续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降低地方政府偿债压力。
    结构性去杠杆,要把地方政府去杠杆与国有企业去杠杆统筹考虑。一方面,要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特别是不具备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需要主动寻求转型,及时与政府脱钩,从而实现完全市场化运营,全面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功能。另一方面,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融资要进行规范,地方政府不得为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内的各类主体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偿债责任。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在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尽快把杠杆降下来的同时,也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全面兼顾各个领域的杠杆率问题,针对不同主体、不同类型债务分类施策,压降杠杆率的增长速度,控制好宏观杠杆率,促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有效推进。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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