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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的国际经验

http://www.newdu.com 2018/4/30 大众日报 孙华臣 参加讨论

    对标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经济体,我国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还存在农业综合效益不高、农村发展新动能不足、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实现乡村振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事实上,美日德等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不同程度经历了乡村衰退的过程,最终依靠政府的重大制度性供给主动振兴乡村,实现了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
    这些国家乡村出现衰退时呈现出一些共性特征:从发展阶段看,一般发生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时期,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迁移,城市部门是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和财税价值创造的主体;从城乡关系看,城市发展居于主导地位,城乡收入和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政策安排、资源要素向城市倾斜,形成了单方面以农补工、以乡促城的资源配置和城乡发展格局;从乡村自身看,农村总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面积有所减少,农业质量效益不高,农村空心化问题显现,“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现象较为突出,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明显不足。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现状也具有类似特点。因此,讨论中国的乡村振兴战略,有必要吸收借鉴国际上振兴农业农村的先进经验做法,这样可以借“他山之石”,找到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模式和可行路径,能够为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提供有益启迪,无疑对我国解决好“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政府顶层设计,注重立法先行,补齐制度短板
    充分发挥好政府在立法规划、宏观调控、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制定出台乡村振兴全国性或地方性法律法规,强化乡村振兴立法保障,夯实乡村建设发展的法律基础,明晰乡村振兴“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法律边界,明确乡村振兴需要支持保护的正面清单和限制禁止的负面清单,搭建起法治先行、规划引领、政策支撑的制度体系框架,为市场在城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营造法治环境,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法治条件,为保护好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法治保障,使乡村振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美国先后制定出台并修改完善了以《农业调整法》《农业法》《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等为代表的百余部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农村发展。日本则根据不同阶段农业农村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制定修改《农地法》《农协法》《农业基本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德国建立了覆盖“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全系统的乡村建设法律框架体系,《帝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整理法》等关键性法律法规,有力促进了土地整合和乡村更新。
    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打通城乡融合“最后一公里”,促进互联互通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这说明基础设施建设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不仅仅局限于道路交通等传统方面,而已经涵盖延伸到生产生活、公共服务、信息物流等诸多领域;不仅仅具备打通城乡内外链接、提供生活便利等简单功能,而是成为农村生产生活生态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不仅仅能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还能够有效降低农村经济发展的交易成本,激活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更重要的是能够吸引人心、增加人气、留住人才,能够为乡村振兴提供活水之源和持续动力。
    针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大、公益性强、回收周期长等特点,美国综合运用信贷担保、补贴等政策工具,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乡村公路、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等公益半公益基础设施,由市场投资主体建设农业发展等相关基础设施,为振兴乡村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撑。德国以空间规划布局为先导,突出乡村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重点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将乡村建设更新融入乡村整体发展,真正实现了“城乡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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