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治国理财历史上暴利性商品管理的调整 自秦汉进入帝国时代开始,中国古代财政始终以农业经济为基础,按照“履亩而税”原则获取主体财政收入(即田赋或称田租)。这一做法的最大问题是,财政收入缺乏弹性,难以在紧急时获得大量的、可增长的货币收入。因此,在后世治国理财过程中,特殊商品的管理方式遵循了公卿大夫的主张。即帝国财政的普遍性做法是,由政府垄断经营特殊商品,在获取巨额的弹性财政收入的同时,使其不至于落入民间豪强手中。
但是,前述文学贤良所指出的这一体制的缺点,仍是无法回避的。所以,对特殊商品的管理,后世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以便纠正或至少减缓其中存在的问题。以盐业为例,其总体趋势是政府逐渐放弃全面垄断,不断增加民间力量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变化的发生,首先是放弃全面垄断政策,只在收购与批发环节实行垄断,而以许可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放开生产和零售环节的经营活动,由此获取财政收入。唐代刘晏的盐政改革,其核心正在于此。政府允许私人(盐户)自行产盐,但盐产品必须统一出售给政府;特定盐商经政府许可(比如从政府那里购买“盐引”)就可以批发购进盐产品,然后自行运输和零售(零售区域一般由政府指定)。盐业实行许可的对象、方式及收取许可费的形式,在后世又有一些变化。直到晚清民国时期,对盐业的管理开始探索放开所有环节,而将其交给民间经营,同时征收特别商品税。
从现代治国理财的眼光看,国家对特殊商品进行某种形式的垄断,并借此获取财政收入,其做法本身是可行的。但如何监管和限制这一垄断权?正像文学贤良所批评的,由此形成的垄断权可能会落入大大小小官吏之手,成为他们获利的渠道而伤害民众的利益。在帝国时期,这一问题始终难以解决。事实上,直到现代国家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答案就是以民主来制约垄断。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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