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PPP模式为养老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因此仍需鼓励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针对上述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完善养老产业PPP项目运作机制。一是政府严格根据市场实际需求规范养老产业PPP项目立项工作,通过完善制度降低养老产业PPP项目运作风险。二是出台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不影响养老产业PPP项目市场化运营的前提下,允许社会资本以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互换、资产托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退出养老产业。三是政府定期为养老产业PPP项目提供测算和评估、预防风险和信息共享等服务,推动养老产业PPP项目长期良性运营。四是建立由养老产业PPP项目的参与主体,即社会资本、政府和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项目监管制度。
厘清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责任—利益关系。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分工,既符合国家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又能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禀赋优势,有效降低养老成本,减缓养老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在养老产业PPP项目运营过程中,政府关注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问题,社会资本则更多关注能否盈利、盈利多少的问题。具体看,政府应做好放管服工作,在前期准备阶段,做好立项、审批、政策引导等工作,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中期阶段做好项目的运营监管;后期阶段推动各项政策落地、实施,切实解决各种新问题。社会资本则应发挥高效资源配置和专业化管理优势,专注于运营管理和服务,有效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激发活力。
引导不同属性的养老机构协调发展。一是加快福利型养老机构改革,引入社会资本、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推进多部门分工合作,提升福利型养老机构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福利型养老机构的社会化运行转轨。二是严格论证、管控营利型PPP养老项目立项,对营利型养老机构的资本投入、收费标准、持续投入能力、营利能力进行全方位评估、严格审批。三是引导非营利型养老机构开发自身辅助性养老服务项目,如人才培训、教育、健康、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实现与营利型养老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完善促进养老产业PPP项目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体系。一是地方政府调整相关的过度扶持政策,针对各种类型的养老产业PPP项目的补助、税收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二是特许经营立法。养老产业PPP项目运作不适用于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等法律,需要一个明确具体的法律文件。三是明确划分责任担当、利益分享、继续投入、补偿方面的法律依据,使固定资产和流动性资产所有权、利益分配、融资、继续投入以及经济补偿等得到法律保护。四是监管立法。养老产业PPP项目运作虽然实现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但政府追求社会价值,而社会资本追求经济效益,现行的行政监管难以实现二者共赢,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监管双方履行契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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