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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账号可以被继承吗?

http://www.newdu.com 2018/6/6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引子: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一件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案例被热传。公开消息显示,溧阳市民刘先生从溧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手中接到两份公证书,意味着其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已可以过户到刘先生名下。据了解,这也是溧阳市首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手机号码可以通过公证继承,那么,QQ号、微博、微信能否与之一样,通过公证或法律规定的增设细则来确定其能否继续?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嘉  宾: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傅子恒(市场资深研究人士、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鉴于目前我国只有一些涉及网络游戏资产等方面的管理条例和文件规定,而没有保护虚拟财产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强化法律规范,增设相应细则是必要的
    主持人:虚拟账号可否通过公证或法律规定的增设细则来确定其能否继续?
    李长安:从江苏溧阳这个判例中可以看出,手机号码被认为应该是可以继承的。其主要依据是《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普通用户仅拥有使用权。但是,由于用户缺乏所有权,该办法并未规定手机号码是否可以继承使用权。而在《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法律在这方面却恰恰处于空白状态。
    刘国强:虚拟账号能否通过转移、继承等方式来继续,需要回答一个前提性问题:虚拟账号是否具备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一方面,它具有明显的个人财产性质,可以通过公证或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确定其继续。但另一方面,网络空间虚拟账号属于网络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的个人ID,它与具体个人相对应,网络交往中的ID识别以及管理规范也都对应于具体的个人,它同时还具备个人后台数据的私密性等他人无法替代的性质,因此,虚拟账号的转移或继承需要考虑财产之外更多的因素。而鉴于目前我国只有一些涉及网络游戏资产等方面的管理条例和文件规定,而没有保护虚拟财产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强化法律规范,增设相应细则是必要的。
    张继生:这个问题是一个涉及财产权和伦理的问题。我们认为:从虚拟账号的财产权属性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将其财产价值通过公证或者法律增设规定,让其继续保留或者继承。但是对于其人格属性的部分,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都将虚拟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站,用户仅享有使用权。这样的话,虚拟账号的人格属性部分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一直都归属于网站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平台。而且即便假设通过增设法律将所有权强制规定给账号注册者个人,但是其能否继续,也应该取决于账户注册者的个人意愿,如果没有明示留给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也是不适合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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