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四个转变推动乡村善治
《 农民日报 》( 2018年07月28日 05 版)
(作者系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治理有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件。但长期以来,乡村治理滞后于乡村发展,成为制约我国“三农”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的难题。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要重视四个转变:
第一,治理对象的转变。随着乡村旅游、乡村创新创业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业态的快速涌现,城乡走向融合的步伐加快,原本封闭的乡村快速、全面走向开放,乡村与城镇成为一条脐带上的生命共同体,乡村治理对象从原来封闭、静止、单一的乡村一元主体转向城乡互动的开放、动态、多元的城乡公民混合主体,需要建立维护城乡公民在乡村共生、和谐相处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需要建立维护城乡多元主体参与、共建共享的经济社会场域的利益调节体系。
第二,治理制度基础的转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建立乡村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均做出了新的论述:围绕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围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强调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因此,乡村治理的制度基础从两权分离变为三权分置,需要建立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农户承包经营权者和非村籍土地实际经营者共生并存的权益维护治理体系。
第三,治理路径的转变。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市场与农村基层“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其中,政府要加快完善建立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城乡要素流动、多元主体培育、产业融合发展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广泛引入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横向参与,推动乡村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要重视村级组织自治体系的再构,围绕村民“自治”这个核心,推动村级组织自治体系再造,以畅通村级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
第四,治理手段的转变。一是政策手段。着眼城乡融合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完善建立政策体系,夯实治理的制度基石,并通过基层政府保障政策的落实实施。二是经济手段。在新的时代,乡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要充分尊重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培育市场契约精神,来引导和规范多元主体的行为。三是礼法手段。从乡村发展的历史看,“礼俗”力量在维系村落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同时,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法制观念会更广更深地融入到乡村生产生活中去。因此,需要建立“法礼秩序”的治理方式和方法。四是信息技术手段。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跨越城乡区域的治理行为更加方便快捷和实用高效;提高了治理的透明度,便于适时监督、检验和纠正治理行为,提升治理的有效性;打破了原来治理中的等级化隔膜,民主、平等、对话、协商的气氛加速形成。因此,实现乡村治理有效,需要重视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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