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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三十六条看一案

http://www.newdu.com 2016/5/30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北京大学… 参加讨论

读罢铁本案开庭审理的报道,沉思良久,写下了本文标题。“三十六条”指的是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当然是重要的政策文件,不过更重要的是执行&落实。历史经验这样说:对一个具有全国影响的案例的实际处置,常常可以收到比千百遍宣讲公文更实际有力的、昭示政策方向的效果。铁案未定,希望还有时间吧。

报道说,2006年3月28日,戴国芳连同其他7名同案被告出现在常州市中级法院被告席上,铁本案在经历了两年漫长等待后终于开庭。这8位铁本公司负责人被控犯有“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人指控,从2001年至2003年间,铁本公司采取制作虚假的废钢铁屑过磅单、入库单,东安加工厂的收购码单等手段,“虚开废钢、铁屑销售发票2373份,金额超过16亿元,抵扣税款1.6亿元。”被告当庭否认罪名,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并与诉方激辩。庭审结束后至今,法院尚未做出判决。

读报的第一反应是,铁本案怎么就成了一桩税收官司?两年前震动全国的铁本案,直接起因是“违规建设大型钢铁联合项目”。当时由发改委等九部委对铁本进行了专项检查,查明“这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其中,当地政府涉及违规立项、违规批地,铁本公司则涉嫌“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和“大量偷税漏税”,而“有关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贷款审贷和现金管理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认定江苏铁本公司等3家企业偷税2.94亿元”。随后,戴国芳等16人被捕,铁本案移送司法处理。

以上信息,全部经新华社播和中央电视台播发消息,国人皆知。现在,戴国芳等人被羁绊两年之久以后,法庭公开审理的公诉罪名仅为“虚开发票,抵扣税款1.6亿元”——这么大的一个变化,说明了什么?

首先说明法制重要。即便是中央强力部门“查明”的事情,也只能说“涉嫌犯罪”,非经正式司法审理不能给公民定罪。两年后,“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贷、挪用贷款”的罪名没有正式提出公诉,而“大量偷税漏税”的数额,也减少了45.6%。更重要的是,在司法过程中,起诉归起诉,被控方还可以辩、辩、辩。回头看历史,戴国芳要庆幸我们国家正在向着法制国家的方向走才对。

不过,也说明我们的法制,不少地方还是模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值得中央政府九大部委对地方上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民营公司如此大动干戈?真正“查明了”的千年铁案,也行。可是才不过两年——对戴国芳们来说可是失去自由700天——两项罪名就减了一项,涉税数额就减了小一半,又是何道理?到底是当时已经查明,现在宽大为怀不加追究,还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查明?全国广播,天下尽人皆知,后来又没有提出公诉,总该有一个说明,至少释放一点当事人泰山压顶般的压力,这不能算是过分的要求吧?

我认为最可议之处,是人们——尤其是地方官员和民营企业家们——都知道这次铁本绝不是因为抵扣税收才“犯事”的,但是轮到“办”的时候,却以涉税案为罪名。这里,最大的代价是人们不但不因此更尊重法律和法制,反而强化了本来对法制一般性的根深蒂固的怀疑。政府真要抓税案吗?普遍抓就是了。为什么差不多家家钢厂都有的“开税票”行为,平时没有事,别人也没有事,偏偏到了在2004年4月被发现上了一个大规模钢铁联合企业的铁本头上,就是身家性命的大事?

偏偏铁本又是一家民营公司,于是问题又裹上了一层特别的颜色:国办公司可以上大项目或超大项目,可是民营公司一旦也要上,特别是与国家大公司构成竞争,麻烦就不打一处来。这种民间流传的看法不一定对,但是我访问过常州和其他地方的许多地方官员和民营企业家们,就是这样看的。人们不无理由地问,国有钢厂不也有虚开税票的事情吗,为什么不同样办?其他民营钢铁公司呢?一般规模没有闹得象铁本那样大。大民企遇到风险,那就非“识做”不能过关。

因此必须还铁本案超越一般税案的本来面目。这不是说铁本犯了税法而可以不受罚——这家公司究竟是不是触犯了税法(特别是在废钢铁再利用的复杂条件下),涉税金额究竟有多少,要看法院的最后判决。问题是,铁本是作为一家民营公司上了大型钢铁联合项目,才变得那么“引人注目”,才因此被控税收有漏的。在这样的事实背景下,愚见以为铁本案最后如何处置,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是否严肃这一个问题,而且是国务院关于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政策能不能执行和落实的一个风向标。

是的,《三十六条》的重点是放宽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一切“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铁本从事的钢铁行业,实际上早就开放,因此似乎不再是落实三十六条的重点。但是,要是在已开放的行业里还不能做到对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又如何鼓励民营经济向更高端的——竞争也更激烈、利益关系也更复杂的——未开放领域进军呢?

这就带出本文的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要让天下人不但知道政府的政策,而且相信政府的政策,究竟是政策文本重要,还是案例重要?经验说,两者都重要,但是在政策文本写出来并发布之后,一个有全国影响的实例究竟如何处理,往往更重要!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从铁板一块的“一大二公”模式里走出来,一些关键案例发挥过不可替代得作用。胡耀邦支持人民日报公开讨论广东高要县陈志雄包鱼塘,邓小平三次指示“不要动”安徽芜湖傻子瓜子,让无数记不住文件编号和措词的普通百姓也知道。

在这个意义上,“三十六条”在多大范围内被实际执行贯彻,可以在铁本一案最后怎样发落里一见分晓。常州市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您手中的法捶实在分量很重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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