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消息报》,1999年9月3日
给自由下定义似乎是多余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倘若裴多菲不知自由为何物,他也不可能处之泰然地面对死亡。然而,在学术的层面上,追问一下自由的定义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有关自由的讨论提供一个起码的起点。
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对自由所下的定义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自由秩序原理》,第4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在这个定义中,有两点值得我们重视。第一,自由所定义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因物理环境所受到的限制则不在此列。比如,一个掉入深谷的人的选择受环境的限制而只剩下呼救,根据哈耶克的定义,他仍然是自由的。同样,一个一无所有的流浪汉也是自由的。第二,自由的反面,“强制”是哈耶克自由定义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强制”是一个人能够使得他人做其不愿做的事的能力或行动。构成对自由的威胁的“强制”必须是出于强制施与者的私利,换言之,它必须是一种“恶”。这个限制是必要的,因为存在不带恶意的强制。比如,一个政治家可以通过说服的方式使民众进行一项活动,而此项活动并不一定会给政治家带来直接收益,却能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最后,强制并不意味着被强制者失去了选择的能力,而是他的选择集被强制者所限制,从而使他选择能够达到强制者目的的行动。
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会令每个认真思考自由和平等的人感到不安。常识告诉我们,在多数情况下,穷人比富人所拥有的自由少得多;而从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中,我们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如果一个人穷困到只剩下自由了,这种自由对他何用呢?再比如,按照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自由选择的结果可以是不自由的。比如,当杨白劳在他的借贷契约上按下手印的时候,他自然知道不能还债的后果,这就是,喜儿必须到黄世仁家里当丫鬟。他有不按手印的自由;但是,他所面对的有限的选择又迫使他不能这样做。其结果是,债务到期时他无法还钱,喜儿便因此失去了自由(暂且不论杨白劳对喜儿的强制)。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按或不按手印的自由对杨白劳还有什么价值呢?
哈耶克把自由定义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否则的话,自由一词便有被滥用的可能。比如,对于一个吸毒成瘾的人来说,吸毒是受他无法抗拒的毒瘾的驱使,虽然我们可以说他是不自由的,但这种不自由不是社会公正理论所要讨论的。那么,问题只能出在对强制的定义上了。哈耶克认为,强制必须是有形的施与者出于恶意对被强制者选择集的限制。然而,某些人的选择集受到限制,并不一定是因为有形的强制的缘故,而是经济或社会系统造成的。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有形或无形的等级制度或社会规范,从而限制了个人的选择集。即使是在最开放的美国,对个人选择集的限制也比比皆是,只是大多数都不是写在法律中的条文,而是心照不宣的行动规则。一个明显的例子是,美国新闻界在外交报道方面与政府的态度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尽管这种一致性源出于新闻界自己选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新闻界的“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也是世人皆知的秘密。这种“自我审查”也普遍存在于一般的美国人中间,特别是当他们谈论有关“政治正确”的问题(如种族问题)的时候。在他们对自己实施审查时,没有任何具体人来强制他们去这样做;实施强制的是社会的约定(social norms)。
在经济层面上,人们的选择集受到经济系统的限制更是不言自明的。首先,个人能力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因而决定了人们具有不同的选择集。比如,一个残疾人的选择集就比一个正常人的小得多。其次,每个人所继承的财富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人们具有不同的选择机会。比尔•盖茨富可敌国,他的孩子的选择集比非洲一个挣扎在死亡线上的难民的孩子的选择集不知要大多少倍。最后,最重要的是,经济系统通过价格机制确定了每个人财富的价值。这在经济不发达国家尤为重要。在那里,资本的相对价格远高于劳动力,因此使得那些拥有较少资本的人的财富低于那些拥有较多资本的人,从而使得前者变成穷人,后者变成富人。阿玛蒂亚•森关于饥荒的权利学说正是以此为论据的。他认为,饥荒的产生不一定是由食物的短缺引起的;在多数情况下,它是由于相对价格的变化致使以出卖劳力为生的穷人的财富相对于粮食价格大幅度下降,从而降低了他们换取食物的能力而引起的。在这里,财富的绝对量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财富在市场中所实现的价值。随着财富价值的缩减,一个人的选择集也随之缩小。在饥荒中,穷人的选择集甚至被缩小到连维持生命所必需的食物也被排除在外的地步。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穷人选择集的缩小与任何有形的强制无关。如果我们因此说这些失去生命的穷人也是自由的(自由地选择死亡?),岂不是对生命的亵渎吗?
让我暂且放置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先来看一看选择集的缩小—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对一个人自由的影响。按照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选择集的大小与自由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但是,我在这里要说的是,一个拥有较小选择集的人比一个拥有较大选择集的人更容易失去自由。在杨白劳的例子中,他之所以接受一个可能出卖女儿的契约,是因为缺少选择。首先,资本的缺乏使得社会的均衡利息率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任何放贷者都会向他索要同样高的利息。其次,当无法偿还贷款时,他没有其它可供折现的财产。这两者加起来使他选择了出卖女儿。放贷者是否从中获利呢?且不说象黄世仁这样对喜儿心怀不轨的恶霸,一般的研究也发现,放贷者经常有意压低借贷者的抵押品—在这里,是杨白劳的女儿—的价值,以获取暴利。因此,选择集的缩小使得个人更容易—如果不是总是—失去自由。
如果放贷者的恶意在上面的例子中倘存猜度的成分的话,那么,让我们再来看一个地主出租土地的例子。假设一个地主面对两个潜在的佃农,一个有足以活命的土地,另一个则没有任何土地。地主当然可以将所有土地租给无地佃农,但这样并不能最大化他的收益。在佃农无其它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地主增加收入的一个方法是将土地分别租给两个佃农,并使他们所拥有的土地量相等。因为无地者的土地减少了,则恰亚诺夫的自我剥削机制开始发挥作用:他因为收入的减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在分成制租赁合同下,地主的所得将上升,而他从有地者那里的所得至少不会比土地全部租给无地者时少;因此,他的总收入上升。在这个例子里,地主有意利用了佃农有限的选择集来增加自己的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佃农的自由无疑受到侵害,尽管他的选择集并没有受到地主的干预。
认识到了选择集大小和自由之间的关系,让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饥荒问题。这里的问题是,既不存在对穷人选择集的有形限制,也不存在一个利用这个限制谋利的个人或集体。那么,自由问题从何谈起呢?这就要求我们将注意力转向产生于社会约定或经济系统的无形、无目的的限制以及在这些限制之下某些人群迫不得已的选择。这里的两个关键因素是“迫不得已”和“限制”。显然,仅有“迫不得已”是不够的(前面的吸毒问题便是一个例子),强调一个人在做出“迫不得已”的选择时受到外力的限制是必要的。我在这里强调产生于社会和经济的无形、无目的的限制,有两个原因。第一,来自个体或国家的有形、有目的的限制可以通过激进或渐进的制度变更或法律予以制止。但是,来自社会约定和自发经济运作的无形、无目的的限制却难以消除。在经济层面上,这些限制又因为与效率纠缠在一起而变得更加复杂。比如,价格机制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发现的最有效的配置资源的手段,而其结果却又往往是给劳动者赋予最小的选择集。这种张力是十九世纪以来无数左派理论与实践的源泉,而且也必将在未来的百年中继续占据许多国家知识分子探索的舞台。第二,在任何给定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下,每个人享有自由的机会是不等的。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初始禀赋外加价格机制的作用使得人们的选择集的大小不同。当争论的对立面是封建主义或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时,哈耶克的自由观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武器。但是,当面对资本主义内部的不平等时,这个自由观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在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保持沉默。
以上两点将我们的注意力真正转移到个体自由上来,并使我们有可能获得一个有关自由的新的定义。这就是,自由是一个人免于在其选择集受到外力限制时迫不得已地采取某种行动的状态。有了这个定义,我们显然不能再说由于饥荒而死去的穷人或出卖女儿的杨白劳拥有自由了。同时,我们也使得自由具有了个人之间可比的属性。由于选择集越小的个人,其不自由的可能性越大,选择集的大小因此可以看作是决定一个人潜在自由程度的度量单位。这样一来,象“一无所有的自由”这样的悖论就不存在了。我们甚至无须对自由给出一个“是”或“否”的简单答案,而是可以谈论自由的多寡了。我以为,只有对自由做这样的定义,才能体现出一个真正自由主义者的人文关怀和同情心。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北京大学朗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