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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份冒用而“被判刑”,追责不能缺席

http://www.newdu.com 2016/11/29 红网 王彬 参加讨论

  在深圳工作的董王勇老家是山西运城。11月14日,董王勇父亲给他打了个电话,告诉当地司法局来家里找人,说他“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去报到”。电话这一头的董王勇完全不知所措,“我还以为是骗子”。董王勇自称,自己并没有犯过事,不可能被判刑。(11月28日南方网)

  一个人过着正常的生活,没有做过犯罪的事,突然被告知自己被“判刑”,糊里糊涂地就成为“有罪之人”。而原因就是身份证被犯罪分子给冒用了,刑罚就到了自己这里。这样的事情看似无厘头,但其实就发生在我们的现实中,而且还不仅仅是个例,这几年就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这就需要警惕。

  按照正常逻辑,此类事件被当事人发觉后,就会去找到处理此案件的警方和法院,揭开真相。在一阵调查核实之后,便着手撤销当事人的判决书,开始消除影响,到这里,事件似乎是结束了。

  但是,当事人被无缘无故地扣上“罪犯”的帽子,本来可以正常生活,可现在却要花费大量精力去为自己“平反”,其工作、生活和名誉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难道不应该有个说法?这说法不仅仅是撤销判决、道歉和赔偿损失,还应该有相应的追责。至少要让当事人知道相关部门出了什么问题才让自己背锅,他们有没有为自己的过失担责,这也是在给社会一个交代。

  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导致了后面的一系列麻烦,可当事人的身份证并没有被偷也没有随意借给他人,也就是说,还是信息泄露的原罪惹的祸。这互联网环境下社会的共同痛点又被提了出来,尤其是还被贴上“精准”的标签。这里的追责虽然艰难,但关系着人们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必须得跟上,不能缺席。

  如果说信息泄露是身份冒用“被判刑”的导火索,那公安、检查、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失责就是在为这一奇葩事件的推进来“保驾护航”。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核实,公检法均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显然,这些相关部门在对嫌疑人身份核实方面违背了其已有的规定。如果说,身份信息泄露问题会导致身份核实十分艰难,相关部门即使拼尽全力核对,谨慎处理,也难保证身份核实不出问题,那还算情有可原,可以从轻处理。可现实是,即使身份信息泄露问题再怎么严重,相关部门仍可以通过身份证的相关信息联系当地以及家属、单位,或者通过身份证关联的户籍档案中的照片以及其他信息,来进行核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属实,这是分内之事,也是容易做到的。可他们并没有做到。难道说,公检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的不用承担“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责任吗?

  因身份冒用就“被判刑”的事件,不可当成个案去定义,因为信息泄露和相关部门的失责都不是偶然现象,一旦放纵,问题只会更严重。所以,这类事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追责更不能缺席,这是需要谨记的。

Tags:因身份冒用而“被判刑”,追责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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