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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内夹带违禁品,不能只追责寄递者(图)

http://www.newdu.com 2016/12/21 东方网 付彪 参加讨论

  近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项,象牙、虎骨、伪造的公章、假证件等都禁止寄递。《规定》中提到,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月18日《北京青年报》)

  《规定》首次对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进行了明确,对禁寄物品的涵盖范围作出了清晰界定,规定快递邮件内夹带违禁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能会因此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当然值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消费者额手称快的好事。

  近年来,快递业让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生活的同时,也令一些违法行为有了更低的操作门槛和更强的隐蔽性。诸如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违禁品,在现实中大多难觅踪迹,或光明正大地交易,于是一些不法者便利用寄递物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这样的案例可谓时见报端。

  诚然,造成寄递安全的直接责任是寄递者或消费者,但对于寄递企业和管理部门来说,也责无旁贷。比如邮政法明文规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然而在具体实施中,这一制度基本沦为虚设,一方面在于管理部门并没有渗入快递业务的全过程,而是以事后监管为主;另一方面,快递公司普遍开展上门服务,每个快递员相当于一个网点,其拥有收件的职权,却没有甄别违禁品的能力,验而不视成了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业惯例。特别是转包个人经营的,为了蝇头小利,私自为他人寄递违禁品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因此,执行快件内夹带违禁品追究刑责这一规定,相关部门的眼睛不能只盯着寄递者或消费者,还须进一步强化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一并严加防范,严密监控。一旦发生了安全问题,寄递企业及其网点等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后,如果也能让几家寄递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因此而被追究刑责,相信寄递行业会有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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