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竞争是保护产权的最好方式
导读:如我们理解财产是一个“价值”概念,“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财产的价值时,那么我们就会明白政府在产权保护上的作用有限。
经济学上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产权保护是政府的职责,这也是一种极为流行的观点,被人们普遍接受,自斯密以来,这种观点几乎没有受到多大的质疑。但也有不同看法,认为产权保护更多地依赖于市场竞争。下面首先从财产(包括资产)的经济性质开始说明。
在边际革命之前,古典经济学家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理解“财产”,财产主要是指具有使用价值的“财物”,保护产权即保护财物的使用价值不受侵犯。对于使用价值意义上的财产来说,只要不被偷,被抢或被骗,产权就算是受到了保护。但在边际革命之后,人们意识到对财产来说,重要的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价值”,用门格尔的话说,就是我们意识到我们对它的支配,关系到我们欲望的满足时,为我们所获得的意义。
从价值角度看,某种财产即便它的物理形态还在,但其价值可能已经失去,对财产的所有者而言,重要的不是保护财产的物理形态的完整性,而是保护财产的价值。如财产失去价值,保护也就失去意义,也就是说,对没有价值的财产来说,是不需要产权保护的,有价值的才需要保护,也即产权保护要从“保护财产价值”的角度去理解。在财产物理形态完整的情况下财产权受侵犯的例子也是常见的,比如在通货膨胀时财产贬值,实际上就是产权受到了侵犯。
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取决于他能否将它用于最能满足他人需求的环节中,在不同的环节中,财产具有不同的形态,有时是货币,有时是实物。除此以外,一个人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他人,如其他人对你的财产的需求增加,你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就会上涨;相反,如市场上出现了可以替代你的财产的商品,你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就下降了,甚至完全失去价值。相比于通货膨胀“非法”地侵犯了你的财产权而言,这种情况下,你的财产权相当于被“合法地”侵犯了。
政府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一个人的财产不被偷、不被抢,但政府能保护你财产的价值吗?显然政府没有这样的能力,当然人们也不会认为这是政府的职责。对于“价值”意义上的财产的保护来说,市场是关键。我们知道,个体总是努力地保护其财产不贬值,如有市场,他就可以选择,把财产用到更能满足人们需求的环节中去,这样他的财产的价值就有可能得到保护,甚至有增值。个体在保护其财产价值的过程中,会努力发挥其企业家才能,一些有经营才能的人会把自己的财产用于生产活动,财产的这般使用就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使原先一些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也获得了经济价值,比如偏远地区的土地、原先过剩的劳动力等等,使这些财产获得价值,对相关的拥有者而言,是比简单的“产权保护”更有意义的。
以上是在“价值”层面讨论产权保护,实际上,“物”的层面的产权保护也需要市场。人们正是在市场中买得到大部分与“保护”相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如门锁、防盗门、安全监控、杀毒软件、保险与保安服务等等,这些产品与服务大多不是政府提供的。同样地,这些产品与服务也只有在市场竞争中才会不断地涌现出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当把产权保护与市场联系起来时,我们对“财产的个人所有”的意义也有新的认识。财产的个人所有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而且也是市场竞争的前提。如前所述,当财产在个人手中时,个人出于保护其产权(财产价值)的考虑,会努力地发挥他的企业家创造性,把他的财产用到他认为最能保值或升值的领域中,这样就出现了竞争,产生财产本身的价格与“保护”的价格,这些价格将进一步地指引人们如何更好地保护其财产。
政府一定意义上可以对“物”的意义上的财产提供保护服务,如前面说的防止人们的财产被偷、被抢和被骗等,但这种服务也是不能垄断的。政府本身也应该是竞争性的,洛克说“当人们不愿意继续服从该政府时,可选择别的地方的政府”。政府垄断产权保护之后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取消了相关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使人们不能以一种“经济”的方式保护其产权。产权保护是政府收税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政府通过税收的方式提供产权保护服务往往是低效的,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提供服务是非竞争性的,政府官员缺乏相应的激励,也不能体现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当我们理解了财产是一个“价值”概念,以及“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财产的价值时,我们就会明白政府在产权保护上作用有限。我们与其要求政府保护产权,不如要求政府不干预人们的创造性活动,让市场竞争发挥作用,因为这才是保护产权的最好方式。
深圳特区报 2017.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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