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开征房产税的底气在哪里
如果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不解决,其开征很可能背离财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者福利总量的终极目的
自从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开征试点以来,社会关于房产税开征的热议似乎搁置了一段时间。然而,最近又一次撞入公众的视野,或可形成新的舆论热点。
其实,在“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思路下,象征性地减少一些纳税者的税负,减少一些税种的税率,同时开征一些新的税种,从而保证政府总体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不减,规模不减,应当是现行官员主导型财税体制和政策的必然逻辑。问题是,在凡“减税”则叫好声一片,凡“增税”则叫骂声不绝的转型期财税治理现实境遇下,政府的任何“增税”,都必须拥有足够的底气,以及充足的理由。否则,即就是动机和出发点再好,也未必能把“好事”办成好事。
就当下情境而言,虽然房产税在调控楼市的名义下,各界已经喊了好久,而且沪、渝都已试点先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说,就技术讲,开征房产税或不存在多大的障碍。问题或依然在于,开征房产税的合法性,税款的使用是否合乎民众的心意与真实需求,以及财税权力的使用是否实现了有效监督。
毋庸讳言,如果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不解决,也就是缺乏足够的民意基础,未经国民同意,不能反映大多数民众的税收意志,其开征很可能背离财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者福利总量的终极目的,这样,税收或将继续成为少数人剥夺大多数国民财富的公开借口,继续加剧国民收入贫富的差距。道理在于,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不仅关乎每个纳税者的真实财税意志,而且关乎每个纳税者最终的福利与幸福。当然,如果税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自然也会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房产税被滥用将会成为一种不容置疑的结果。
事实上,房产税开征的理由,一要看房产税的开征是否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利总量,至少要看是否有助于增进绝大多数国民的福利总量;二要看房产税的开征所拥有的民意基础是否广泛,至少征求意见必须充分;三要看政府在税款使用方面是否真正贯彻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税治理原则,或者政府所用,是不是纳税者的真正所需;四要看财税权力的使用是否拥有稳定的长效监督机制。如果大多数国民尚未建立对财税权力监督有效性的信心,满目看到的只是“三公消费”,要纳税者心甘情愿地交税几乎不可能。或许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绝大多数纳税者会选择顺从,但同时却会加剧征税的成本,耗费社会的财富与资源,最终远离税收的终极目的。
可见,开征房产税的真正底气,只能来源于“国民的同意”,来源于他们对税款与福利契合程度的信心,同时也来源于社会对财税权力的驾驭程度。没有“国民的同意”,就缺少合法性的底气;没有税款与福利的高度契合,就缺少公正的底气;没有对财税权力的有效监督,就缺乏确定性的底气。
2012年8月11日华商报
Tags:姚轩鸽,开征房产税的底气在哪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