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以公益性为重点调整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一大亮点,它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深化国企改革,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当前的主要情况是,各方面普遍重视混合所有制,而对《决定》提出的“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客观讲强调得还不够,也很少见这方面有实质性的改革举措。而这又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明确公益性国企定位
一般来说,国有资本可以划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大类。也有专家提出还有介乎二者或二者兼有的国企。我的看法是,新阶段要特别强调公益性国企的功能。为什么?进入发展型新阶段,面对公共产品短缺的突出矛盾,国有资本公益性明显不足的问题凸显,国有资本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规模过大、范围过宽的格局没有多大改变。目前,大概是80%左右,显然过宽。
新阶段社会对国有资本作用的预期发生重大变化。我认为,新阶段老百姓关心的重点主要不在于国有资本规模增大了多少、利润增长了多少,而在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让广大社会成员普遍分享国有资本增值创造的社会福利,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国计民生。
《决定》更强调国有资本的公益性。前些年,中央强调国有资本布局的四大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基础产业”等。这次《决定》非常明确地提出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我认为,同以往相比,《决定》强调今后要逐步把更多的国有资本投向公益性方面,应当说在强调国有资本公益性上比以往有重大突破。
推进国有企业分类监管
在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国有企业不同业务性质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属性和产业特征,按公益类、功能类和竞争类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界定功能定位并分类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评价和考核;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设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国有企业”三层架构的监管模式。
落实《决定》中“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首先要加大公益性国有资本的比重。国有资本从房地产、酒店等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战略布局调整;国有资本从自然垄断行业、城市公用事业的可竞争环节退出。
第二,要重点增加三类公益性国有资本投资。明确界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设立投资目录,增加国家安全类国有资本投资;明确界定国家必须重点支持的技术和产业创新领域,增加基础创新类国有资本投资;与到2020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适应,增加社会公共服务类国有资本投资。
第三,将部分国有资本划归社保基金。建议尽快出台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具体方案,并从上市的国有企业入手,提高国有股划拨社保基金的比例,规定国有资产在首次发行股票时,将划拨给社保基金的比例由目前的10%提高到2020年的30%左右。同时,将部分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直接划归社保基金。
提高国有资本收租分红上缴国家财政比例
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国有资本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明确各个领域国有资本收租分红的约束性指标。
具体建议如下:将烟草类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2020年的40%;将资源类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由目前的15%提高到2020年的40%;将一般竞争类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由目前的10%提高到2020年的30%;将军工科研类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2020年的10%。与此同时,强调部分国有资本逐步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重点投入到公益性领域。
要制定出台国有企业支付国有资源使用租金和利润分红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修改《预算法》,把国有资本收租分红明确纳入《预算法》的范畴,逐步把国有企业的资源使用租金和利润分红纳入全口径财政预算收入体系。对《预算法》第十九条中预算收入的第二条,由“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改为“使用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依法上缴的资源使用租金和利润分成”。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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