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德弗罗:如何改革国际税收体系?
苹果(Apple)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Tim Cook)上周对美国国会表示,“该缴的税我们都缴了,一美元都不差”。然而,他掌管的企业显然有数百亿美元利润只缴纳了很少的税、或者一点税都没缴。面对这种明显的矛盾、以及其他企业的类似情况(几乎每天都能发现这种情况),难怪公众已不再相信政府有能力对跨国企业的利润征税。
对于这种信心的丧失,有关方面作出的一个反应是,埋怨公众不了解国际税法的复杂性。而且,由于根本无法以简明扼要的方式作出解释,因此对于那些成为税收活动人士抨击目标的企业而言,最佳对策就是接受短时间内的名誉损失、保持低调、坐等媒体上的喧嚣烟消云散。
归根结底,活动人士似乎希望的是,通过让那些几乎不缴税的企业难堪,来营造出一种舆论气氛——如此一来,企业就会自愿缴纳超出法定水平的税赋。但这并非大幅提升企业纳税额的有效方式,也不是什么建立公正税收体系的良方。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在暗示,在企业缴纳的税款中,有一部分应该是它们自愿多缴的。
更好的方式是承认一件事,即尽管公众可能不太了解国际税法的复杂性,但他们完全有理由询问,苹果和其他企业如何能够公然缴纳如此之少的税、同时却不违背法律——然后去努力纠正这个问题。不过,如果不改革国际税收体系,这个问题就不可能得到纠正。
现有税收体系的关键问题在于,跨国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到各个国家头上。这种分配可基于经济活动所在地或各种资产的所有权来做出。但是,这些要素大多是可转移的:部分要素可被置于低税率的国家。根据知识产权归属地来对知识产权收益征税,就是在诱使企业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至低税率国家。向企业间贷款利息提供税收优惠,就是在引诱企业从低税率国家向高税率国家放贷。鉴于这两种做法在国际税收体系中通常都会得到采用,我们有必要制定复杂的反避税规则来努力抑制避税。
是否存在不那么容易转移的、各国可据此来分配利润的要素?就某个特定企业而言,某个国家可能在该企业的某个方面(比如生产、营销或财务)上有优势。原则上说,这将使得该国能够对该企业创造的收益征税,同时不致导致该企业转移到他国。但这些优势会因企业的不同而不同,而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统一的税。
相对不容易转移的企业活动主要要素是消费者。例如,原则上说,只要一家跨国企业卖东西给居住在英国的第三方,英国就可对该企业创造的利润征税。开征这样的税似乎不太可能诱使英国人移民到避税港。
这种税如何实施呢?一个答案是借用增值税中的所谓“目的地原则”。基本方法是对英国境内销售所产生的利润征税,并向英国境内发生的支出提供税收优惠。就像增值税一样,这可通过不对出口征税但对进口征税来实现。
这不是在倡导全面采用增值税规定。例如,在定义供应地以及征税地的问题上,欧洲的增值税尤为复杂。但如果把关注点放在消费者的居住地上,那么其中很多复杂的地方是可以避免的。牛津大学商业税务中心(Oxford University Centre for Business Taxation)目前正对这种税的设计展开研究。
签订一项国际协议、转向这种依据目的地原则来征收企业税的做法,可带来很多好处。由于利润最终只在消费者居住地被征税,企业内部交易收取的转让价格将不会影响税基。经济活动所在地应该不会受到税收的影响,因为税收将不取决于生产、知识产权或其他要素所在地。因此,降低企业税率以吸引经济活动的竞争压力也会减弱。转而依据目的地原则来征税的做法,或许是我们所需要的那种彻底改革。
本文作者是牛津大学企业税收中心主任
译者/梁艳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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