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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上)

http://www.newdu.com 2016/5/30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大学… 参加讨论

郑伟

    2008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从雪灾地震、问题奶粉、金融危机,到北京奥运、太空漫步、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中国人经历了记忆深刻的大悲大喜。在2008年大幕刚刚拉上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保险业在过去一年的发展,总结反思,以便更好地前行。
    以一己之见,2008年至少有四类八件大事值得历史记述。第一类是“保险与风险管理”,包括巨灾保险、中国人寿托管问题奶粉赔偿基金;第二类是“保险与金融危机”,包括保险企业受累金融危机、政府金融三十条出台;第三类是“保险监管转型”,包括偿付监管新规实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挂牌、监管理念重大调整;第四类是“保险法治进展”,主要指保险法的二次修订。
    巨灾保险。从年初南方雪灾到5.12汶川地震,尽管保险业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但“保险不能承受之轻”仍是令人心痛,保险业为两次巨灾所支付的赔款仅有55亿元和10亿元,与巨额损失极不相称。虽然《防震减灾法》(1997年)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35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但是,实质性的配套法规一直缺失。
    汶川地震之后,我曾经梳理考察过国际上比较典型的地震保险模式,包括新西兰、日本、法国、美国加州、中国台湾、土耳其,研究发现,所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震保险,在制度建立之前的1~2年都曾发生过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于中国,汶川地震之后的1~2年之内,能否建立一个地震保险制度框架,从目前看,进展令人担忧。
    保险业应大力推动国家将“居民住房地震保险”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在未来的居民住房地震保险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住房日益成为居民家庭的最大单项财产,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一旦遭受损失,对居民家庭财务的打击不堪设想;另一方面,许多住房都有银行抵押贷款,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一旦遭受损失,银行贷款的回收将十分不易,进而可能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
    国寿托管问题奶粉赔偿基金。在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后,婴幼儿奶粉事件22家责任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总额2亿元的医疗赔偿基金,由中国人寿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进行管理和运作。由于细节尚未披露,不知保险公司具体扮演何种角色,如果不仅仅扮演第三方管理,而是将赔偿基金作为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同时患儿医疗费用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就反映得更彻底了。
    其实,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其应用领域是十分广泛的。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话语权更多地不是表现为“金融话语权”,而是表现为“风险管理话语权”。即使保险业做大做强,甚至资产超过银行业和证券业,其金融话语权也是相对有限的,因为相较而言,银行业和证券业是较为纯粹的金融业,而保险业的金融功能是衍生功能,其金融影响力通常不及银行业和证券业;但同时,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话语权”却是独特而重要的,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只要搞市场经济,只要承认风险不能消灭,那么我们就必然需要保险。因此,如我们多年来一直呼吁的,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不应是与银行证券拼规模,而是要在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的核心功能上苦练内功。
    保险企业受累金融危机。源自大洋彼岸的美国金融危机,使中国的保险企业也遭受池鱼之殃。这其中最典型的是友邦和平安:友邦的问题来自海外母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巨亏,平安的问题来自海外投资富通的深度贬值;友邦的风险是公众信心风险,平安的风险是资产管理风险。面对这次金融危机,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此停下对外开放和走出去的步伐,但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从三个层面进行反思。
    从公司战略层面看,有三个基础问题值得重视:一是风险管理理念,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在保险公司整体战略中的“一票否决”的地位;二是风险管理组织,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管理层负直接领导责任、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三是风险管理技术,应当强化风险评估技术和风险控制技术两个核心。
    从产业发展层面看,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尊重客观规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其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内生”关系;二是重建行业声誉;三是构建核心竞争力,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在储蓄投资、资金融通,而在“风险管理”。
    从政府监管层面看,首先,应当摒弃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坚决摒弃对保险公司或行业增长规模的任何要求,否则将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其次,应当加强改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担当消费者“保护神”的重要角色;最后,应当超越利益冲突,保证政策的执行力。
    政府金融三十条。在2008年12月13日发布的“金融三十条”中,要求“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并具体提出三条意见。其中,“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等表述是最大亮点。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定位是“保基本”,“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等之上的多元化的保障需求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另一方面,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宽,对于未被社保覆盖的人群,他们的保障需求也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
    在养老保险方面,有几条国际经验与趋势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第一,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角色,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第二,商业养老保险是国家整个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有益补充,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第三,税收优惠政策是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杠杆,税收优惠不是为优惠而优惠,重要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力量(包括企业和个人),撬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这项关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工作;第四,养老保险基金是促进金融结构变迁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涉及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等结构调整问题。(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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