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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期间我国通道费的经济学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一、“通道费”问题的提出
    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 尤其是近10多年来,伴随着新技术在零售业内的应用和零售业兼并浪潮的出现,零售业迅猛发展,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加强了零售业的买方势力。强势零售商在与厂商的谈判中便处于有利地位,要求生产商交纳“通道费”。“通道费”也叫“进场费”,即供应商为进入零售商的货架空间向其支付的各项费用总和。超市对进入的商品收取“驻架费”、上架费,特殊的好货架费、排面费、堆头费、端架费和其他促销费用、新品费,甚至还有新品失败费,这些统称通道费。
    处于转轨经济中的中国工商业,经历了从供不应求凭票供应商品的计划经济到供过于求的市场经济的转变,也同样存在通道费问题,而且跨国零售巨头和本土商业的交杂,情况更为复杂。
    二、对通道费的不同观点
    对通道费理论的有关争论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效率促进”理论,认为通道费可以提高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是合理的;另一种是市场势力理论,认为通道费破坏了渠道关系,抵制了竞争,降低了效率。
    效率促进理论主要以货架空间的机会成本为出发点,将货架空间看作是一种稀缺的商品,为了最有效的利用这种资源,通道费将成为使用稀缺资源货架空间的租金。效率促进的论点是建立在新产品的假设前提上,即只有仅仅对新产品收取通道费的前提下才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实证研究也并非如此。
    市场势力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通道费增强了零售商的市场势力,从而抑制了竞争。市场势力理论的观点及实证研究都建立在一个假设前提上:在商品进入零售商的货架之前,通道费是一次性收取的。但这前提并不符合目前零售业尤其是我国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商业惯例。
    三、中国通道费问题的特殊性
    虽然通道费不是中国的特有现象,但是事实上本土零售商对“吃供应商”盈利模式的依赖性更强,占用供应商的资金及收取通道费已成为本土零售商规模扩张的主要资金来源。大部分国外零售商采取“吃差价模式”,即通过扩大网点规模和提高销售规模,逼迫供应商降低采购价格,通过压缩成本,获取采购价与零售价间的差价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国内零售商一方面以吃差价的盈利模式为基础,另一方面更强调“吃供应商”的盈利模式,即通过扩大网点规模和维持对消费者的低价优惠市场策略,提高其渠道终端的市场影响力。同发达国家的零售企业相比,中国的零售企业一方面缺少发展资本,另一方面又要快速发展,收取通道费也是必然的选择。简言之,本土零售商就是牺牲销售业务带来的利润,通过收取返利和通道费等其他业务收入来弥补主业的损失,并达到盈利的目的。
    中国零售业与国外零售业巨头在经营策略上的差异也源于两者的规模等综合实力的差异。国际大商业资本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加速了对中国零售业的扩张,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本土零售商面临的竞争压力更大。国内零售业的低毛利使其在摊销掉成本费用后的盈利水平非常有限。当通过一般商品经营的盈利模式无法获利时,本土零售商就选择了建立在通道利润基础上的盈利模式,甚至某些本土零售商变本加厉地收取通道费。可以说通过收取通道费,强调“吃供应商”的盈利模式,是本土零售企业微利时代的特征之一。
    针对零售企业是否应该收取通道费,供零双方也存在很大差异。零售商认为,当具有一定市场美誉度的超市接纳一种不知名的商品进入时,实际上是在以自身的无形资产为这些商品促销,若该商品出现问题, 则超市承担了无形资产的损失和代价。因此,通道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互利性。而且,超市收取进场费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在买方市场条件下,超市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供应商则处于被动和屈从的境地。以发展的眼光看,通道费是一种市场现象,超市与供应商出于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目的,出现一些矛盾、甚至纠纷很正常,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而供应商则认为,通道费阻碍了市场竞争,因为通道费是事先收取的,而且金额较大,使得一些小企业无力承担而影响产品的销售;连锁超市收取通道费抬高了商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众多小企业的进入而阻碍了发明创造,并导致商品品种缺乏多样性。因此,绝大多数供应商认为收取通道费破坏了自由竞争环境。
    由于收取高额通道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供零双方的关系紧张,很多供应商要求政府对大型零售商的行为进行规制。2006年10月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矛头直指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零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规定其不得借由自身的强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如“通道费”、“入场费”等六类收费,只肯定了“促销服务费”的合法性,并对整个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但是由于《办法》的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其对零售商的影响很有限。在市场供求关系大格局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办法》既不会对改变零售商运营模式构成实质影响,也不会消除通道费的存在。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出现通道费以来,就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但是各国对通道费的经济规制上所持态度和执行力度存在很大的差异。美国的零售商可以向制造商收取通道费;在法国,也没有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禁止通道费;日本的反垄断法对于通道费的收取类别则有明确规定,零售商只能收取上架费、进场费和广告费等三种通道费;英国的反垄断法也规定了对某些特定的商品不得收取通道费,其他商品的通道费,法律则不予干涉。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期,大型连锁超市收取通道费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目前中国零售业集中度较低,规模经济效应不明显。面对加入WTO后零售业的全面放开,国外零售巨头以多种形式进入国内零售市场, 国内零售业的竞争环境更加激烈,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为了实现规模扩张,以抵挡外资零售巨头的进攻,通道费的收取成为国内零售商的必然选择。因此不能简单地用经济规制替代产业经济政策,全盘否定通道费,而应该实现经济规制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在实施反垄断政策法规时,还要兼顾我国零售业的整体竞争力以及产业链效率和经济绩效,促进本土零售产业的发展,使之有能力与外商零售企业抗衡。对某些寡头市场结构条件下,少数零售商与供应商相互勾结,通过通道费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反竞争行为,要利用相应法规进行限制,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总之,目前通道费的存在有其相对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必须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才能减少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
    作者:林娜(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摘自《产业经济研究》(南京),2009.6
    原文约9400字
    原题《通道费的经济学分析——基于转轨期间中国的案例》

Tags:转轨期间我国通道费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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