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需要从水源管起,直到为千家万户供水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为全面了解沧州市农村饮用水现状以及近年来在改进农村饮用水建设方面的进展,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我们选取了重点区域、重点乡镇、重点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
关键词:农村饮水工程,金融支持,调查
国务院《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指出:中国农村的供水保障水平仍然较低,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十二五”期间,要在持续巩固已建工程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为全面了解沧州市农村饮用水现状以及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新特点、新情况,探寻金融支持农村饮水工程的新思路、新办法,我们选取了重点区域、重点乡镇、重点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
一、沧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
沧州市属严重资源性缺水地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2.3亿方,人均占有量180方,仅为全国人均的8%,不足全省人均的60%,且浅层水苦咸,深层水含氟量高,饮水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全市饮水不安全的222.91万农村人口和41.2925万农村学校师生全部列入国家“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一)实施引黄工程,不断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
利用地上水解决饮水安全,水源是基础,也是关键。在沧州市地上水源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最稳定的水源就是黄河水。自上世纪90年代,位山线路开辟以来,沧州市连年通过该线路引水。2010年,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1亿多元,成功开辟了潘庄引黄线路,使沧州市有了第二条引黄渠道,已连续两年通过双线路为大浪淀水库、杨埕水库蓄水,使其供水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告别了祖祖辈辈喝苦咸水、高氟水的历史。
(二)实施水库工程,不断提高水资源调蓄能力
沧州市不仅缺水,而且缺少蓄水的家什。2010年,市政府出台专门文件,提出实施“十百千”工程,其中“十”就是建设沧州市第二水源地、东光、肃宁、任丘等十座水库。2011年底,东光观州湖水库建成蓄水,并实现了向城区及周边农村供水,这是河北省首座县级平原水库。
(三)实施水厂工程,不断提高集中供水能力
与传统单村供水工程相比,联村集中供水水厂具有节省工程投资、便于技术实施、保障水质和规范管理等优点。据调查,目前全市已建成集中供水水厂127个。孟村县实现了黄河水“村村通”,结束了历代人喝苦咸水的历史。东光县实施了“一库十八厂”工程,将使全县农民喝上安全水、放心水。另外,青县是全省最早实现集中供水水厂全覆盖的县之一,南皮、泊头、盐山等县的集中供水网络也初具规模。仅2011年一年,就解决了80.02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由于供水时间的延长和供水水质的改善,农民群众形象地说,“大水缸下了岗,太阳能上了房,甘甜水引到家,苦咸水逐出门”。
二、金融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的地方配套资金需要由地方财政负担,而沧州市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地方财力困难,项目村群众又比较贫困,工程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对金融信贷需求旺盛。据调查,目前辖内各金融机构没有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主要原因有: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
项目产权归属不清晰、管理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金融加大信贷投入的突出障碍。由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依靠国家投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从而导致农村引水设施经管主体、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归属难以清晰,在管理上涉及的部门广、头绪多,农村饮水工程贷款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同时,由于多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贷款本息偿还难,这从根本上制约了金融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
(二)金融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配套政策不完善
目前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把大量贷款投向了农户,而对有大量资金需求意向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却投入较少。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受其总行的信贷政策约束和管制没有此类贷款的自主权。农业政策性银行由于资金来源不足、业务品种单一,支持农村建设的服务面十分狭窄,对农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领域涉足很少,因此难以完全发挥其支农职能。
(三)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公益性与银行的逐利性相背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公益性特征强,自身不适合商业开发,加之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贷款额度大、还款周期长,多数设施作为经营资产产生稳定的回报,是一种风险较高的项目,同时,国家在政策支持上没有明确的补偿机制,金融机构缺乏动力。
三、加强金融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议
(一)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加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培育合格的承贷主体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产权归属,对现有的中小型农村饮水设施产权,可采取竞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营等多种方式,使一些小型农村饮水设施商品化,作为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品,解决承贷主体不明和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
(二)健全完善对金融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好国家扶持资金的牵线搭桥作用。设立农村饮水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农户投资投劳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推行农村饮水工程贷款贴息政策,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农村饮水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可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或承担全部利息;为农村饮水工程基本建设贷款提供减免税费的政策,减轻承贷主体的经济负担。三是完善对金融支持农村水利建设的激励机制。对辖内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金融机构,当地政府要按投放比例给予奖励,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对农村饮水工程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支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金融产品
一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加大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项目,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必要时可以提供“过桥贷款”。二是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偿还的情况下,创新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金融产品。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项目,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发放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抵押的抵押贷款;创新多种形式担保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散机制。
(四)人民银行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
人民银行应与水利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的基础上,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参照“政府主导、央行协调、银企唱戏”的模式,主动配合地方政府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金融机构的衔接搭建平台,促使双方在投融资方向上调整思路,形成投融资长效机制。
(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采取专账储存、专款专用、公开账物,做到资金安排与解困任务、规划建卡一致,不得随意扩大解困人口范围,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二是资金支付要采取验收报账的办法,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工程建设资金;三是要加强对饮水工程资金的专项审计,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工程的事情发生;四是要增加饮水工程投资的透明度,公示工程投资、国家补助和农民自筹资金比例及数量,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