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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年第3期 刘晓莉 参加讨论

一、存在问题
    
(一)逐笔确认对账结果不能有效提高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效率.开户单位与人民银行进行电子对账的结果分为“比对一致”和“比对不一致”两种情况,在现行的对账系统中,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业务监督员每日逐笔查看开户单位对账结果数据,并且需要每日逐笔的对开户单位的多个账户进行监督结果确认,如遇系统运行缓慢时,更会延长监督结果确认时间,这样的监督结果确认方式大大降低了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
    (二)电子对账系统对账和纸质对账结果存在不一致现象。事后监督人员在每5日进行的纸质对账中,在勾对其分户账时发现某开户单位存在未达账项,事后监督主管重新查阅其记载的动态监督登记簿时发现并未记载该笔未达账项,业务监督员使用对账系统信息查询功能进行查询,并未发现同日该账户存在对账结果比对不一致现象。经营业网点与开户单位核实,为该开户单位对账人员将当日已发生但是本单位未作账务处理的业务数据录入到电子对账系统中,造成该账户电子对账系统没有未达账项,出现比对一致,而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现象。
    (三)电子对账系统出现超期对账现象时责任不明确。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业务监督人员发现开户单位超期完成账务核对时如何处理的相关要求,且出现超期对账现象时,对账系统并没有要求开户单位填写超期比对说明,而电子对账要求业务监督人员在进行确认时填写确认说明。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因为网络不通畅等客观原因,以及开户单位对账人员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原因,导致几乎每天都有未及时对账或超期对账等情况的发生。由于规定中并没有对超期对账现象的具体惩戒措施,使事后监督人员难以按时、保质完成当日的账务比对工作,造成潜在资金风险。
    (四)电子对账系统的覆盖范围狭窄,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目前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规定其使用范围包括在人民银行开户的所有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发行、后勤、会计财务等),而同样承载着重要业务核算和资金清算职能的国库部门,其对账业务仍然采用传统手工对账方式,发放纸质对账单、月度余额对账单,国库部门按月向开户单位发送余额对账单后,由开户单位填列发生额、余额和未达账项并加盖预留印鉴后返回,国库部门再根据分户账进行核对。这样账务核对时间周期长、手段落后、资金安全管理存在风险。尤其是财、税、行与国库部门需要对账的业务种类多、报表多,没有切实可行的对账标准和方式;另外是财、税、行收支核算科目不一致,对账要求各不相同;最重要的是平时不对账,记账时间不同步,月、年底集中对账,造成对账周期长、力度小、风险大。这同时也与现行电子对账系统资源共享、成本节约的原则不符。
    (五)电子对账系统“比对结果不一致”时的处理不够完善。开户单位进行日常对账工作时,由于各种原因会造成开户单位数据和人民银行数据不一致的现象,当开户单位出现未达账项与对账系统比对不一致的情况时,只有开户单位确认意见,并没有人民银行营业网点的确认意见,《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负责将中央银行核算系统数据导入电子对账系统,事后监督部门负责确认和监督对账结果、追踪监督未达账项等。目前事后监督部门所掌握的相关会计资料仅有营业网点提供的余额表、日计表以及会计传票,无法确认开户单位逐笔记账情况;当双方余额“比对不一致”时,事后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资料难以准确判断不一致的原因,现行有关制度规定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对人民银行营业网点核算业务进行监督,而向开户单位查询原因则超出了事后监督的职责范围。同时,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由于监督人员不了解前台业务处理过程,对未达账项的监督仅停留在有无合规说明上,而无法逐笔进行真实性监督。营业网点虽然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却无需对未达账项进行审核确认,容易产生对账死角,形成一定程度的账务核对风险。在事后监督现有的条件下,无法确认开户单位所提供的对账不一致原因的真实性,极易产生资金风险隐患。
    二、完善中央银行电子对账系统的对策建议
    
(一)电子对账系统可增设监督结果批量确认功能。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在对账过程中,ABS日终生成的对账信息由人民银行对账操作员将对账信息通过磁介质导入对账系统,开户单位无法看到人民银行的对账数据,只有导入自身账务数据才能完成当日对账,这样就保证了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对账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对账系统可以设置批量确认功能,对比对一致的账户进行批量核对,这样既可以减轻业务监督人员的对账工作量,也可以将对账工作重点转移到跟踪比对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及其处理方法上,能更好地确保资金安全。
    (二)加强对开户单位电子对账的管理。营业网点要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电子对账管理,要求开户单位严格按照制度对账,防止将开户单位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数据录入电子对账系统中,造成电子对账与纸质对账数据不符,使电子对账流于形式,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以制度形式进一步规范电子对账业务,确保当日对账信息正确无误和保证对账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明确职责,加强超期对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的业务处理,明确责任,明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时业务监督人员的处理方法以及处罚的具体措施流程,定期通报未按规定进行对账的开户单位违规行为,使开户单位由被动对账向主动对账转变,加强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事后监督人员很难直接对开户单位对账系统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询问、跟踪,建议网点、柜台的对账操作人员,负责敦促开户单位及时进行对账,确保账务核对的高效,保证资金安全。
    (四)完善对账系统,拓展覆盖范围。充分利用现行电子对账系统资源,在此平台基础上,使电子对账系统的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可将财政、征收机关、国库等单位的对账也纳入电子对账系统中,加快国库会计对账的电子化进程,建立完善的财、税、库网络电子对账方式。由此来加强对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督促财政机关及时对账,规避扎堆记账现象给国库资金安全带来的风险,通过电子对账系统统一对账口径,提高对账效率,减轻对账工作强度,同时最大限度地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五)完善系统功能,提高账务核对时效性。建议在对账系统的监督结果确认时,出现比对不一致情况时,以艳丽颜色为提示,提醒监督人员重视,以进一步进行跟踪了解。对于出现比对结果不一致时,只有开户单位的解释说明,而没有营业网点的说明确认意见界面情况,建议在比对不一致时,有如下界面:开户单位确认意见栏、营业网点确认意见栏、事后监督确认意见栏。设置经营业网点对账员确认后完成该账户的当日对账功能,这样网点对账员可要求开户单位主管进一步说明对账不一致原因,也可以拒绝对账不一致、说明不详尽的账户完成当日对账。这样可以提高监督对账的真实性,利于监督部门进行监控,也可对后续对账情况的核查提供有力说明。当出现比对结果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发放《电子对账系统查询查复书》的方式通知营业网点,这样可以做到责任清晰,说明准确,效果明显。可以做到按章办事,权责分明,分工明确。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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