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丁 王晓彦
【内容提要】竞争通常能提高经济效率,但现实经济社会中的确存在着竞争损失效率的情况,即过度竞争。现有理论定义了过度竞争的一般状态,但对过度竞争的深入研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对零售业则关注很少。综合分析有关过度竞争的文献发现,如果用现有理论解释零售业的过度竞争,其定义无法体现零售服务价格的复杂性;低利润率和激烈的竞争手段这两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在零售业集团化、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也显得含糊不清、难以衡量,特别是用竞争手段判断过度竞争行为时,缺乏必然的联系。而在进入成本和退出成本都比较低且地域竞争明显的零售业领域,为什么也会出现过度竞争,现有理论无法解释。
引言
在经济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主流经济学思想一直认为,竞争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率。然而,现实的经济发展表明,即使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竞争仍然可能导致经济效率低下。于是,“过度竞争”作为一个正式的经济学概念被提出来。
一、过度竞争理论的提出和发展
美国学者贝恩最早提出“过度竞争”一词,他在《产业组织论》中提出了过度竞争的几个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业内企业长期的、持续的低利润;(2)劳动力及生产要素报酬低;(3)潜在的可流动要素转移速度缓慢[1]。贝恩在提出以上过度竞争特点的同时还指出,过度竞争通常发生于原子型行业,后来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认为,过度竞争通常发生在低集中度的行业[2-3]。贝恩提出的这些特征成为以后学者进行过度竞争研究的基础。
之后,过度竞争并没有被西方经济学者纳入主流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对过度竞争的深入研究主要在日本展开。在日本,过度竞争也被称为“过当竞争”。但小宫隆太郎认为,“过当竞争”具有浓厚的价值判断色彩。他采纳了贝恩的“过度竞争”一词,并对过度竞争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所谓‘过度竞争’,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即指下述这样一种状态:在低集中度的产业中,尽管许多企业的利润率很低或者陷入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该产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2]65-66这一定义指出了过度竞争是一种行业状态,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3-5]。
曹建海认为:“所谓过度竞争,是指由于竞争过程内生或外部因素的作用,主要发生于非集中型或较高固定成本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等退出壁垒较高的纯粹产业中的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供给或过剩生产能力现象严重,产业内的企业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竭尽一切竞争手段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使整个产业中的企业和劳动力等潜在可流动资源限于只能获得远低于社会的平均回报和工资水平的窘境而又不能顺利从该产业退出的非均衡的状况。”[3]56
这一定义在小宫隆太郎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扩展。首先,在过度竞争发生的市场结构方面,指出过度竞争不只是发生在非集中型行业,在固定成本比较高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过度竞争也有可能发生。其次,曹建海在这一定义中归纳了过度竞争行业及行业内企业的一些主要特征,为过度竞争的判断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这一定义又指出过度竞争发生在“退出壁垒较高的纯粹产业中”,由此可以推出“退出壁垒较低的零售业不会出现过度竞争”的结论,这个结论显然是可疑的。
罗云辉、夏大慰没有像多数学者那样从市场结构和过度竞争特征的角度定义过度竞争,而是从产权制度与委托代理关系理论的角度重新定义过度竞争。他们认为:“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为在一定的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和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最大化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采取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6]99-100。这一定义与传统定义最大的区别在于,传统定义认为过度竞争是某一类行业特有的行业竞争状态,而这一定义却认为过度竞争是企业的竞争行为。这就使得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难以区分。更重要的是,过度竞争是一种市场竞争的特殊状态,是市场发育到一定阶段才表现出来的,只从竞争行为本身看过度竞争,就把这一本质性内容掩盖了。而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相背离,采取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竞争中的常态,将其全部定义为过度竞争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这一定义有待商榷。
二、过度竞争的判断标准
在制定标准以判断行业是否出现过度竞争时,不同的标准制定主体出于不同的目的会有不一样的规定。日本通产省确定的判断标准带有很强的政策性意图,这与日本战后“防止过度竞争”的一贯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体现了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技术的意图。曹建海规定的判断标准同样是一个一般的标准,不针对某一具体产业,这一点与日本通产省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曹建海提出的判断标准优于日本通产省的地方在于,没有很强的价值判断色彩,为制定各行业的过度竞争判断标准提供了依据。综合起来看,过度竞争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确定的:
第一,利润率标准。这是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出现过度竞争的最根本的标准,主要包括了利润率低和持续时间长这两点。在这一标准下的行业及行业内企业主要表现为:(1)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产业平均成本。(2)产业内部存在着严重的重复性生产现象,大多数企业处于规模不经济的状态,生产能力过剩①。对于生产能力过剩的度量,日本通产省提出的标准为50%,而曹建海提出的标准为40%,但两者都没有说明确定其度量标准的科学依据。(3)在产业内,大多数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其所得的利润远低于社会正常水平。另外,劳动力要素以及其他生产要素能够获得的报酬也长期低于正常水平[3]。
第二,要素流动标准。行业内企业的表现为,即使面临低收益的压力,那些本来具有潜在流动力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和企业等),仍不能顺利地向其他产业转移,这些要素脱离原来所在行业的过程非常缓慢[3]。这是过度竞争之所以会损失竞争效率、不利于资源配置的根本原因。
第三,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标准。在存在过度竞争的行业中,企业的竞争行为多具有“自杀性”、“毁灭性”的特点,价格战、广告战、商业间谍战等异常激烈[2-3]。此外,日本通产省提出的判断标准中还有:(1)“在生产方面各企业相继打入对方经营领域,生产其他机种和商品,企业之间在生产上的相互竞争加剧”;(2)“在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产品更新换代方面的竞争和技术引进上的竞争都很激烈”[2]65-66。
肖怡提出的零售业过度竞争的评判标准包括市场集中度低、市场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企业间的市场竞争手段激烈、经营效益偏低[7]。但这些并没有体现零售业与制造业的区别,而且市场集中度和进入退出壁垒也只是用来描述市场竞争结构的,并不能够用做判断的标准。
三、关于过度竞争的成因
对于过度竞争的形成原因,以往文献主要从企业的进入、竞争、退出三个角度进行解释。一是进入方面。有学者认为,当竞争企业的产量超过一个临界值时,企业所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仍为负值,如果企业再增加,就有可能由于过度进入而引发过度竞争[3]。这是从理论上揭示过度竞争存在的可能性。具体到我国,产业规制松动,财税体制长期不规范以及由此引起的地方政府的竞争,预算软约束与投资饥渴症被认为是引起过度进入的重要原因[3,5],另外,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是造成我国过度竞争的重要原因[3]。二是企业的竞争过程方面。企业的竞争行为引发过度竞争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在多个在位者的市场结构中,当在位者制止进入时,不存在投资不足的问题,只会发生过度投资。这一方面的制度性原因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3];结构性冲击与产业生产能力过剩[3];生产的盲目性[3];国有企业经营者权利与责任不对等[8];产品差异化程度低[8];企业行为的短期性[8];交易费用高,分工水平低,企业家剩余索取权缺乏保障[8]。三是退出方面。其一是企业投资本身存在的退出壁垒,如资产专用性壁垒、固定成本、内部战略联系、感情障碍等[3]。其二是制度性壁垒,如市场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退出壁垒高[3,8]。另有学者提出行政垄断的广泛存在导致在企业的进入、竞争和退出各方面产生过度竞争[8]。
除以上三个角度外,有大量学者对地方保护与过度竞争的关系进行了探讨[4,8-9]。其主要观点有:(1)地方市场分割导致经济运行机制扭曲,市场信号失真,并使厂商过度投资[9]。(2)地方保护导致分工水平低下,强化了产品同质性,引致过度竞争;地方保护分割了统一的市场体系,易于导致过度竞争[10]。(3)政府干预退出,使产业集中的自然趋势中断,造成过度竞争[4]。
四、对零售业过度竞争解释的困难
从上文可知,小宫隆太郎的定义指出了过度竞争的一般状态,而后来学者们的定义多是对过度竞争某些方面的扩展。曹建海的定义在阐述状态的基础上加入了过度竞争行业内企业的特征,但这些特征主要是基于对制造业的研究而得出的。然而,制造业与零售业有明显的区别。制造业提供了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零售业实质上是向消费者提供了零售服务[11]。因此,用这一定义来解释零售业的过度竞争就不太合适。例如,这一定义指出,在过度竞争下,行业内企业的“生产能力过剩”与“价格低于(或接近)成本”等就难以在零售业中衡量。此外,在零售业中,委托代理关系相对比较复杂,这种关系不仅存在于零售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也存在,因为利益不同而出现有悖于名义主体的行为应该是零售业发展中的常态。而罗云辉、夏大慰的定义将委托代理关系作为理解过度竞争的重点,很容易夸大零售业中的过度竞争,并产生误解。
在如何确定过度竞争的判断标准上,零售业与制造业之间的差别更加明显。这是现有理论对零售业过度竞争的解释存在困难的焦点。
第一,利润率。由于零售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时间和地点,体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但是,随着大型零售企业集团迅速发展,连锁店铺跨区域扩张,零售业的区域性特征有了新的内容。在企业集团的支持下,区域内单个零售店铺就能够维持更低利润下的经营,并能够延长低利润的导入期,那么,这些店铺的长期低利润或负利润可能是企业集团经营战略行为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仅用现有理论提出的利润率标准就很难判断某地区零售业是否出现了过度竞争。要素报酬是利润率的另一个表现。在考虑要素水平和地区差异的情况下,要求不同的要素和劳动力都获得相同水平的报酬是不可能的。那么,在零售业中,要素和劳动力报酬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是合理的,这一点并不确定。现有理论指出的另外一个判断标准是:“产品销售价格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被压低到产业的平均成本之下”[3]56。但是,零售企业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备货多样化,产品价格千差万别,产品定价也远比成本定价法更复杂,因此,简单地使用价格和成本之比来作为判断零售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很难在实践中被应用。
第二,企业的竞争行为。当行业内出现过度竞争时,企业间的竞争经常会出现价格战、广告战和商业间谍战等[2-3]。然而,这些行为并不与过度竞争形成必然的逻辑关系。换句话说,在行业内出现过度竞争时,企业间的竞争行为会表现出上述一些特征,但如果单以这些特征来判断行业内是否存在过度竞争,就很可能出现逻辑错误。另外,零售企业之间的竞争,特别是促销竞争,常常会受到来自于生产厂商方面的影响,如何分离受生产厂商控制的促销行为和零售企业自身的促销行为,成为使用企业的竞争行为作为过度竞争判断标准的一个难点。
除此之外,零售竞争存在多元性特征。零售商向消费者提供的流通服务及其条件是多方面的,所以零售店铺之间比较容易形成差别性竞争优势。然而,从我国目前零售业的现状来看,同一地域内的零售企业并没有形成这种差别优势,反而是在业态、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方面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在竞争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了类似过度竞争的特点。是什么原因导致零售业出现这种现象还需要深入研究。学者们指出的地方保护会导致过度竞争,主要是认为地方保护分割了统一的市场体系,从而导致过度竞争,这也是针对工业产品而言的,因为工业产品通常需要广泛、统一的全国甚至国际市场来组织生产和销售。然而,零售竞争具有很强的地理限制,因为从购物起点到各店铺的距离对消费者选择零售店有重大的影响。消费者购物出行的范围有其自己的界限,零售店的销售额是受一定地理范围内的购物人数及其起点分布限制的。所以,地方保护是否会导致零售业过度竞争,如何导致过度竞争,以及过度竞争是否会在全行业内发生,都有待研究。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归纳整理与分析,我们发现,现有理论在定义了过度竞争的一般状态之后,深入研究大多集中在制造业,对零售业的关注很少[12]。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本研究重点分析了零售业的特点,指出了用现有理论来解释零售业的过度竞争时存在的各种困难,为进一步研究零售业的过度竞争指明了方向。但是,本研究只是对零售业过度竞争的初步探索,针对现有理论存在的困难,提出更合理的理论解释,才是研究的核心。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后续的研究中加以解决。
注释:
①关于这一点,日本通产省的表述为:企业积极建设新工厂,引进新型机械设备,这种竞争的结果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出现“极度的设备能力过剩”现象。参见[日]小宫隆太郎《日本的产业政策》,黄晓勇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65-66页。
【参考文献】
[1]Joe S. Ba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1959.
[2][日]小宫隆太郎:《日本的产业政策》,黄晓勇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Komoya Ryutarou, Industrial Policy in
[3]曹建海,《过度竞争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Cao Jianhai, Theory of Excessive Competition, Beijing: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 2000.]
[4]张东辉、徐启福:《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及其价格行为》,《经济评论》2001年第1期,第59-63页。[Zhang Donghui & Xu Qifu, "The Market Construction and Price Behavior in Excessive Competition," Economic Review, No. 1(2001), pp. 59-63.]
[5]盛文军、孟辛:《我国产业内过度竞争的成因分析与政策选择》,《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3期,第78-83页。[Sheng Wenjun & Meng Xin, "The Reason Analysis and Policy Option of Excessive Competition in
[6]罗云辉、夏大慰:《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存在性的理论基础》,《经济科学》2002年第4期,第97-108页。[Luo Yunhui & Xia Dawei,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Existence of Excessive Competition in Market Economy," Economic Science, No. 4(2002), pp. 97-108.]
[7]肖怡:《广东零售业过度竞争的评判标准及政策思考》,《商业经济文荟》2005年第2期,第35-38页。[XiaoYi, "The Review Criterion and Policy Speculation of the Excessive Competition in Retailing Industry in
[8]夏大慰、罗云辉:《中国经济过度竞争的原因及治理》,《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11期,第32-38页。[Xia Dawei & Luo Yunhui," The Reason for and the Governance of the Excessive Competition in
[9]银温泉、才婉如:《我国地方市场分割的成因和治理》,《经济研究》2001年第6期,第3-12页。[Yin Wenquan & Cai Wanru," The Genesis and the Governance of Regional Barriers in
[10]夏大慰、罗云辉:《地方保护与过度竞争的形成——以分工与交易费用的关系为线索的解释》,《东南学术》2003年第5期,第52-58页。[Xia Dawei & Luo Yunhui, "The Formation of the Local Protectionism and the Excessive Competition,"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No. 5(2003), pp. 52-58.]
[11]吴小丁:《商品流通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年。[Wu Xiaoding, Theory of Distribution, Beijing: Science Press, 2005.]
[12]吴小丁、王锐、王晓彦:《零售业过度竞争的理论界定及判断标准》,《财贸经济》2007年第8期,第99-103页。[Wu Xiaoding, Wang Rui & Wang Xiaoyan, "Excessive Competition in Retail Trade: Theoretical Definition and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Finance & Trade Economics, No. 8(2007), pp. 99-103.]
【作者简介】吴小丁,女,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工商大学现代商贸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理论及产业组织理论研究,吉林长春130012;王晓彦,女,吉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理论研究,吉林长春130012。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责任编辑: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