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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企业产权理论

http://www.newdu.com 2018/3/8 《当代经济研究》(长春)2006年10期第1~6页 吴宣恭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企业内部的雇佣劳动关系与外部市场关系有本质的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抹杀了这种差异,其产权范畴不够准确严密,不能很好地解释当代经济发展的实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分析了企业的本质和功能,论证了企业产权的结构和成因、产权的分离和让渡,具有逻辑自洽性和很强的现实解释力,能够指导我国产权改革走上正确道路。
关键词:产权/企业关系/企业契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改革
    作者简介:吴宣恭(1930-),男,福建晋江人,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福建厦门361005
    马克思主义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本现实出发,研究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人们的相互关系,分析企业产权的根源、形成及其分离和让渡,提出系统的企业产权理论。正确掌握这一理论,对排除误导,指引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走上正确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通过比较彰显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本文同时以目前占据我国主流地位的新制度学派的企业
    产权理论作为对比。
    一、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
    企业是拥有统一产权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创造或获取剩余价值的经济组织。探讨企业的产权关系,必须首先正确认识企业的本质,切实了解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才能看清楚他们通过各种财产客体形成什么样的责、权、利关系。鉴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其内部的关系也不相同,本文暂只分析资本主义企业(况且它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马克思根据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不同功能和特点,科学区分了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的关系,作为分析企业功能,辩明企业本质的方法之一。
    从外部观察,企业与其他企业和个体生产者、企业与供应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企业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就股份公司等现代企业而言,还有企业与出资者的关系),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经由市场形成的关系。在那里通行的是相互竞争、自由协商、平等交换的原则,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产权,因而也不可能对众多的主体实施行政指挥或激励。每个主体彼此不相隶属,都根据自己获得的信息进行自主判断,独立决定自己的活动。将要组成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都汇集在市场里,由“看不见的手”去调节它们的配置。要素的所有者 (基本上是劳动者和非人力要素的所有者)也在这里相遇,展开多方面的竞争,磋商谈判,然后遵循等价交换的市场基本规律,通过一定的契约互相交换各自的所有物,结成一定的关系。正是在完成了一系列的交换以后,才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提供了人和物的条件。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换关系成为在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前提,但它又与企业内部关系有着重要的差别。马克思生动地描绘了企业外部劳动力买卖关系的特征:“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1]
    企业内部关系则是在本质上与市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关系。在企业内存在的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以它们的人格化的代表来说,就是资本家与各个系列、各个层次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在市场里经过竞争,按照自由平等的原则出卖劳动力,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工资②,然后进入企业,同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劳动。在踏进企业之后,资本家和劳动者的角色和地位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个是雇主,一个是雇工,彼此不再作为各有独立决策权的所有者互相平等对待,劳动者可以自由行动的环境不复存在了。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有权像支配、使用他们所买的生产资料那样,支配、使用劳动力,采用行政命令方式在企业内部分工协作体系中配置劳动力,按照他们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激励措施),指挥、监督劳动者,使生产要素得到有效的使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增加剩余价值的目的。由于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资本家购买的,使用这些要素产生的成果:劳动产品及其包含的价值、剩余价值,全部都归资本家所得。劳动者既然已经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就得按照雇佣合同服从资本家的使唤,他们的劳动力的使用权,从而他们的劳动,再也不属于他们自己了。因此,他们就完全失去分享劳动成果的任何权利。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就它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来说,显示出两个特殊现象,一是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二是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工人的所有物。[2]经过了劳动力的资本主义使用,在市场中通行的所有权规律就转化为资本的占有权规律了。从资本的角度观察,这种转化完全遵循了市场规则,没有侵犯产权制度,只是因为劳动力的特有功能,它创造的价值大于自身的价值,使劳动力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得到这种价值的余额。“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3]这就是资本同雇佣劳动关系的辩证法。尽管资本主义企业的形式和管理体制在几个世纪里已经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具体的产权关系也有了相应的调整(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分析),但企业内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基本关系,直到今日,仍然没有改变。这种关系明白地反映了企业产权的源泉和配置。
    新制度经济学将企业说成是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通过平等契约进行协作以节省交易费用的组织,是“契约的集合”,从根本上否定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
    最明白阐述这种观点的是“团队生产”理论。它认为,要素之间的协作成果大于“每一参与合作的资源的分产出之和”,但是,团队中各个成员的贡献是难以计量的,每个成员都有偷懒的动机,这就需要一个监督者。可是怎样才能避免监督者也偷懒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推举最能有效进行监督的人担任监督者,给予“剩余索取权”作为激励,而将其他成员的收入用合同固定下来。由于剩余索取权与团队总产出相联系,这种产权安排是有效率的。这样,企业就成为共同防止偷懒,提高产出效率的自愿协作组织,不存在强制命令关系了。这个理论的代表者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写道:“一般认为,企业的特征是通过比普通的市场拥有更为优越的权力(如命令、强制和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来解决问题的。这是一种幻觉。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普通的市场合约没有丝毫不同。”“‘强制’、‘独裁’、‘命令’也是与企业概念和它的效率不相干的一些属性。”[4]至于为什么说平等协作是企业的“本质属性”,他们的解释是,因为“雇员可‘命令’企业的所有者向他支付货币”,“可以如雇主所能做到的那样中止合约”。[5]
    这种说法肆意歪曲了企业的真实关系。实际情况是:(1)劳动者并不是在进入企业以后才为了防止偷懒去推举资本所有者当监督者,自愿地把“剩余索取权”拱手让给监督者。劳动者在市场里就签订了雇佣合同,把自己的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卖给资本所有者。只是依靠这种雇佣关系,资本家才有权支使劳动者替他劳动。(2)资本主义企业内部绝非“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因为如果没有纪律约束,监督就无法施行。而且,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讲了前面那些漂亮话以后还说:“我们使用‘监督’一词来意指除它所含的纪律以外的一些活动,包括对产出绩效的衡量,按比例分配报酬,……并给出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的分派与指令(正如我们后面将要表明的,它还包括强制性的终止或修改合约)。”“雇主可以指令队员执行某些行动。“[6]这些实质上就是雇佣和辞退工人,决定工资水平,指挥、监督工人,获取利润等资本主义企业雇主的权利,说明他们无法否认企业里存在纪律、指令,也暴露出其论点的虚伪性和惊人的自相矛盾。(3)仔细阅读那篇名作还可发现,他们所谓“自由推举”的监督者转眼间就变成“集权的”“企业所有者”、“雇主”,其他人则是“雇员”,讲企业关系就是“一种简单的报酬合约”,这岂不是承认企业存在的就是雇佣劳动关系,从而把他们极力渲染的平等协作关系扫除殆尽了?
    “团队生产”理论还有一种讲法,认为雇主雇员之间的谈判是一个无限期轮流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目的是按什么比例分享组织租金。③这种讲法是不符合事实和错误的。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谈判目的不是、也不可能是“按什么比例分享组织租金”,因为,这时劳动者尚未进入企业,劳动还没有开始,不了解劳动的状况,还没有创造出产品、价值和剩余价值,怎样计量成果,怎样分配呢?实际上,劳资间的谈判是发生在劳动力市场里的。这时劳动者和资本家作为不同的所有者,只是就劳动力的价格、使用时间、方式、条件等讨价还价,而且这种谈判还要受到市场规律、劳动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制约,不可能任意博弈。进入企业以后,劳动力的使用及其结果全部归资本家,工人根本没有分享“组织租金”的权利。
    限于篇幅,这里不更多地摘引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契约理论。拙文《“企业契约论”对企业本质的歪曲》另有较为详细的评析。[7]不难看到,这种企业理论在方法论上的错误是,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动态变化的特点,没有认清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差别,把在市场中通行的原则不加区分地搬用到企业内部。
    在企业内部,除了生产功能以外还有部分的分配功能,可借助分配对劳动者实行激励。计件工资是其中的一种常见和重要的方法。计件工资无非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即从原来按劳动的延续时间计算工资改为按生产的产品数量计算。例如,假设1小时劳动平均生产10件产品,每小时工资为 10元,则每件工资按平均计算为1元。这时,劳动生产率低的工人每小时生产8件,只能得到8元报酬;达到平均水平的工人可得10元;高于平均水平的每小时生产12件,可得12元;三类工人每小时的平均工资同实行计件工资时相等。但是,由于计件工资将工人的报酬与劳动绩效挂钩,可使工人尽量紧张地劳动。这不仅能够在刺激产量迅速提高的同时加大劳动强度,还能大量减少监督的费用, (有时甚至能借口产品质量问题克扣工资),有利于大幅度增加企业利润。张五常鼓吹“企业契约论”,认为企业只是一种契约安排和定价安排的形式,把计件工资作为企业按替代指标发现劳动价格的范例,说“工厂工人以他的劳动取得收入。”(《企业的契约性质》,载《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第147页。)肤浅的眼光使他看不到,同实行计时工资时工人劳动包含着剩余劳动一样,实行计件工资时生产每件产品的劳动中也同比例甚至更高地包含了剩余劳动。产量多、业绩好的工人得到的较高工资和奖金,只是自己必要劳动而不是全部劳动的产物,不是企业剩余的分享,更非雇主的恩赐。
    二、企业产权的结构和成因
    马克思兼用实证和规范的方法去论证企业的产权关系。他从资本主义的实际出发,以历史和逻辑的高度统一,论述在市场和企业内部存在什么样的产权,相关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凭借什么力量享有这些产权。在这个基础上,他分析了这种产权关系的发展趋势及其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设想了未来社会的基本轮廓,不仅说明“应该怎样”而且论证“为什么这样”。当代的马克思主义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理论,推进了企业产权理论。
    那么,资本主义企业有哪些产权,主体是谁,为什么会形成这些产权,根源是什么?不同的学派都不能回避这些问题,各自提出自己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企业是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组织,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企业的财产是资本家(出资者)的财产。因此,企业产权,在它尚未发生分离之前,就是资本家拥有的包含全部责权利关系的所有权,即包含狭义所有权(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实施这些权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它是一种完整的产权束,所有的权能和利益都结合在一起。利益,最主要的是剩余价值,是实施权能的结果和权能的体现,自然归所有者所得。可见,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企业产权根据自身发展的辩证法内生的,无须向外人索求,不是新制度学派所说的“剩余索取权”。
    至于企业的劳动者,他们是自己人力的所有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但他们与拥有企业的资本家是两个不同的产权主体,企业的财产没有他们的份。而且,在他们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以后,他们的产权已是残缺不全的了。从产权的角度分析,第一,企业的财产不归劳动者所有,他们对企业财产当然不能占有、支配和使用,也得不到实施这些权能带来的利益。第二,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以后,就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被合并在资本之中,作为资本的能动的要素发挥作用。这些资本的产权,即它的权力、职能和利益,也一起属于资本家。第三,劳动者已经把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让渡给资本家,就不能自由支配或自主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有人说他们可以消极怠工(可以“关闭”自己的劳动资源),但企业的机械体系、工艺规范、规章制度、生产指标、质量控制等都会制约或压缩劳动者的自由度,奖励措施也有助于消除偷懒的动机,这些都能保证资本家得到预计的或平均的劳动力使用水平。第四,劳动者除了在劳动力买卖中凭借劳动力的归属权得到工资之外,对资本家使用劳动力生产出的产品及其价值已失去分享的条件,没有任何索取的权利了。总之,从企业内部关系分析,劳动者不是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资本主义企业这种产权关系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即物的生产要素被资产阶级垄断。劳动者缺乏独立进行生产的必要条件,无法得到生活的基本资料,为了谋生不得不出卖劳动力,替劳动力的购买者劳动,被迫放弃自己对劳动成果的产权要求。而资本家通过投资获得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指挥、监督劳动者进行劳动,最终获得对剩余价值的所有权、占有权,出现资本主义的企业产权关系。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才可能形成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企业产权制度。
    新制度学派相当普遍地将企业所有权界定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其后期的论著更是如此)。对“剩余控制权”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对企业收入剩余的控制权,即支配、分发、使用企业剩余的权利;另一种是指合同没有约定的对企业经营活动(有人甚至说是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④。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没有明确区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他们的“剩余索取权”概念有时指“获得剩余报酬”的权利,有时指“剩余权利”。新制度学派对企业所有权的这种定义至少存在两个错误。第一,它显然只着眼于企业的剩余及其控制权的获得,缩小了企业所有权的内涵,主要的是否定了企业所有权中最根本的权利:归属权。这是对企业产权体系的歪曲。因为,在产权都集中于所有者的体制下,归属权是设定、派生或分离、分割其他各种权能和利益的基础权利;即使企业实行了产权分离,企业的出资者、所有者仍然保留有归属权,这才能保证他获得相应的部分剩余,并在一定时期以后重新决定其他产权的配置,否则,他们的投资和收益就被剥夺光了,私有财产制度也就被否定了。无论哪种情况,对归属权的否定都是对企业产权的侵犯和对企业产权制度的破坏。第二,他们强调产权对交易的从属关系,割裂了产权主体的权能和利益之间的关系,把剩余价值的取得当成是附加权利的索求而不是资本产权的实施结果。实际上,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各种生产要素都是资本家购买来的,资本家对它们具有支配、使用的权利。企业的产品和价值、剩余价值是资本家所使用的劳动力作用于其他要素的结果,自然归于使用者所得。它正如使用骡子推磨生产的面粉归骡子的使用者所得一样,无须另行向别人提出权利诉求。所以,就概念的涵义而言,“剩余索取权”也是不够科学的。
    至于企业所有权怎样获得,其根源何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更显得背离现实、违反逻辑。“团队生产”理论将“剩余索取权”说成是协商的结果,将其成因归结为团队其他成员为了消除“偷懒”,提高团队协作效率而自愿让渡给监督者,“理由”是,“如果剩余权利不全由集权的监督者所有,则生产的成本会增加。”[8]这种用协商和自愿让予解释企业“剩余索取权”归属的说法确实牵强附会。人们要问,如果“团队”真的是平等协作关系,为什么仅仅是雇主而不是团队的其他人成为监督者并独享剩余?他凭什么被推举?难道其他人就不想得到“剩余索取权”吗?对此,主张该理论的人或者避而不谈,或者用雇主比别人更愿意承担风险,有更难得的监督才能等等去搪塞。但是,如果有的雇员比雇主更有冒险心,雇主会推举他当监督者吗?还有,团队活动开始之前有谁知道雇主的监督才能最高?⑤如果工人的才能更高能当上雇主吗?对这一连串的问题“团队生产”理论家是无法正确回答的。⑥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极力回避生产资料所有制对企业关系的决定作用。正是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雇佣劳动制度,才使资本家拥有支配劳动力,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权利。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曾针对类似的谬论指出:”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9]“团队生产”理论家应该懂得:资本家所以能够成为监督者并获得“剩余索取权”,只是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大师威廉姆森主张,由于物质资本存在资产专用性,存在被交易对方“套牢”的风险,增加交易费用,所以“剩余控制权”应该归物质资本所有者。这样解释所有权的成因也是站不住脚的。有的批评者认为,“专用性”并不是物质资本独有的特点,随着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其他要素也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同样地承担着雇主的道德风险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风险,为什么只有物质资本的所有者才能得到“剩余索取权”呢?不过,威廉姆森论点的缺陷还不仅在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剩余价值根本不是由“专用性”产生的,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之所以被物质资本所有者占有,是因为劳动力已经卖给物质资本所有者,劳动力使用产生的结果,也归劳动力的买者和使用者所得。
    哈特等人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同样认为,企业所有权可归结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它们是由合同的不完全性导致的。“理由”是:由于企业合同存在不完全性,如果要反复谈判,就会增加交易费用,为了补救,必须把合同未说明的剩余权力交给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对所有权形成原因的这种解释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首先,合同的不完全性怎能决定“剩余控制权”要交给物质资本的所有者而不是劳动者?可见,“不完全合同”理论的解释是不完全的。它只好求助于其他辩解,如道德风险、“资产专用性”等,但最终也同这些辩解一样经不起质疑。其次,“不完全合同”理论还存在前提与结论的自相矛盾。既然谈判一方能够获得“剩余控制权”,免除反复谈判的交易费用,他就实际上拥有了完整的权利。因为,“不完全合同”载明的权利+“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完整的权利,还有什么不完全合同可言?这岂不就否定了“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前提,从而否定了这一理论自身!
    此外,前阶段还流行一种“利益共同者”(stakeholders)理论,它从企业出资者、债权人、经理人员、工人、供应商、顾客、政府等个人和组织对企业的绩效和利益有关这一现象出发,认为这些主体都应该分享企业的产权。虽然这种理论是为了合理解决市场和企业中的利益分歧和矛盾,动机可能是善良的。但不能不指出,它是一种思维混乱的观点。其一,它看不清谁是企业的产权主体,把供应商、顾客甚至政府都拉进企业内部。其二,它混淆了不同的再生产领域,把在流通领域里市场主体的关系同生产领域里出资者、经理人员、工人的关系搅和在一起。第三,它不懂得区分不同的所有制,把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才部分相似的原则,如劳动者共享企业所有权,搬进资本主义企业,虽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却明显地不符合私有产权原则。
    总之,企业出资者组建企业以后便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有权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决策和获得剩余,这些产权的来源和根据是出资者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即,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而不是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形形色色合作博弈的结果,更与契约的不完全特点无关。
    三、企业产权的分离和让渡
    以上对企业内部关系和所有权成因的分析主要以产权集中于所有者的企业,即所谓古典企业为对象,因为这样做可以暂时抽象掉一些非基本的因素,更清楚地看到本质关系。随着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也不断发展,促成了现代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导致了企业产权结构的一系列变化。
    从股份公司外部看,它的产权关系有几个特点:(1)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2)出资者和股份公司的财产责任有限。 (3)财产存在形式和运动形式二重化,即同时存在于实物形式和虚拟资本形式,分别在一般的市场和证券市场中运行。概括股份公司的内部产权关系,它的特点有:(1)公司由股东出资创办,但股东(出资者、所有者)人数众多,认购的份额不等甚至大小悬殊,并且随时可能通过证券市场退出,因此,形成了产权结构的分散性和可分性、产权份额的不平等性以及产权主体构成的不稳定性。(2)由于企业规模庞大,业务复杂,而且股东数量众多、分散和不稳定,不可能由股东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体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同时出现股东、董事、经理人员之间财产责任同经营责任相分离,财产责任、权力和利益不对称的局面。(3)由于广大职工是领取工资的雇佣劳动者,与公司的财产没有任何关系(无股者)或只有微不足道的关系(持少量股份者),基本上被摒弃在所有者的行列之外,无权参加公司的管理和享受公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当然也无须承担公司的各种责任。这种无权、无利、无责的劳动者不是企业财产的权利主体。他们与所有者、经营者在权力和利益上存在分歧乃至对立的关系。这种关系同资本主义古典企业没有多大差别。[10]
    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力、责任、利益关系通过一定形式的法人(公司)治理结构加以规范和实施。它一方面保证所有者行使其权力,贯彻其共同意志,实现其利益,另一方面处理了股东间的关系以及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激励和约束的关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给予经理人员以必需的权力和足够的激励去管理好企业,保证股东能够便捷、准确地得到市场和企业内部的信息,以实施对企业各类人员的监管,特别是确保经理人员的决策与股东利益相一致,有效降低代理成本,防止“内部人控制”。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最根本的问题,是股东(委托人)有效激励和约束高层管理人员(代理人、受托人),使他们尽力经营管理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对股份公司产权关系的分析表明,即使是现代企业,其所有权也是完整的,包含了复杂的责任、权力、利益关系,而不仅仅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产权从集中在所有者身上到将其中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委托给非所有者掌握运用,是所有者对属于自己的产权的让渡。让渡给谁、让渡条件、让渡时间都取决于所有者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是以所有者为主导,由所有者决定的。总之,企业所有权连同由它分离出去或派生的其他产权都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不是由合作博弈或者契约不完全产生的,不是交易的产物。[11]我国有些经济学家搬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观点,也强调企业所有权就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倡导权利必须向企业经营者倾斜,有的还主张企业归经营者所有是发展的必然。⑦他们将这些观点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漠视企业的归属权的重要性,只强调对经营者的激励而不顾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也不谈对他们的监督约束,实际上只能为高层管理者占据控制权乃至攫取所有权张目。
    当前,我国正以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为指导,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其核心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形成一种有效率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产权主体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在不侵害相关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独立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从而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说,私有企业的所有者出于对自己的收益和风险的关切,有较强的动力去对付代理机构中的内部人控制,那么,对于在所有者代表的明晰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的国有企业,更加需要强调对所有者利益的维护。
    注释:
    ①笔者对产权的理解是,它区别于狭义的、只含归属意义的所有权(ownership),但与广义理解的所有权(propertyrights)完全等同。详见拙著:《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第一章第一节。
    ②实际上,大多数雇佣劳动者得到的只是付给工资的许诺,工资是在劳动以后才支取的。
    ③这种讲法是心虚的,连“企业剩余”都不敢提,只好把它起个中性的名字。但是,它混淆了经济学中有严格区别的企业利润和租金两个不同概念,也无法回答“组织”的出租者和承租者是谁,“组织”怎样产生出“租金”。因此,它只是为了歪曲剩余价值的性质而杜撰出来的蒙混概念。
    ④哈特认为,剩余控制权指这种权利:决定那些初始合同明确规定之外的如何使用相关财产的权利,或“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利。(Hart, O. D. 1995. Firm, 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5.)
    ⑤连有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也质疑:雇主去世后,继承所有权的子女也是最有才能的吗?
    ⑥要是把他们的“高论”讲给被蔑称为“打工仔”的雇佣劳动者听听,不被狗血淋头才怪哩!
    ⑦这岂不是要退回到所有权、经营权合一的业主制企业!

    参考文献:
        [1][2][3][9]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9、209-210、219、369.
    [4][5][6][8]阿尔钦、德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59-60、69、67-69、74.
    [7]载《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第11期.
    [10]详细分析请见拙文.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运行机制和作用[J].中国社会科学,1994,(2).
    [11]张维迎就认为,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结果(见《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经济研究》, 199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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