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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滨等:不应妖魔化互联网金融(7月2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出于金融机理和金融本质,任何金融产品、任何风控模型都存在风险,不存在绝对的安全。同时,创新与监管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从全球金融危机史的演变过程也能够看到,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找到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因此,对待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应该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一是重视合规审核,而非常规监管;二是采用分类监管,避免一刀切。基于分类监管原则,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应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三是重视风险预警,谨防系统性风险;四是强调信息披露,注重消费者保护;五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自2013年起,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普惠金融及助力“双创”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监管缺位及行业自律不足,网络借贷行业也暴露出一些发展初期的问题。同时,更有大量的线下理财或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或P2P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或违规业务。在国家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背景下,对互联网金融及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并针对当前所暴露出的一些错误认识进行客观的评价,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随着宝宝类产品和P2P网贷产品收益率的下滑,互联网金融很快便被赶下神坛,逐步回归其本来面貌,这是市场理性的表现。但由于受到e租宝、泛亚、中晋等线下理财公司事件的波及,当前互联网金融业态又出现了被妖魔化的倾向,并且越来越严重。
    对待一个只发展了三五年的新兴事物,应该用理性的态度直面问题,用客观的标准进行评价。不能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中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带来了诸多益处。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彻底激活了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源泉,也是衡量一国金融发展水平和活力的重要标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金融创新总是乏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固有的监管制度框架下及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大多数金融创新并非发自内心。回顾我国之前的金融创新路径,大多都是监管机构前期研讨、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或区域进行试点,据其效果进行全国推广。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风险,利于金融稳定,但金融创新的效果很容易打折扣,这些创新也很难是金融机构或市场所期待的或适合的。事实证明,过去有太多由监管机构推动的金融创新,由于忽视市场能动性,在政策出台后,其效果并不理想。
    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激活了金融市场的活力,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金融创新中。有人质疑互联网金融创新是监管套利,是钻监管漏洞,但事实上金融创新本身就是以突破传统、突破常规为特征。同时,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快速发展,也让中国的金融科技实力具备了国际水准。在几年的努力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规模、技术及模式等方面均走在了世界前列或处于第一梯队中,为中国金融业实现弯道超车提供了可能。
    互联网金融在努力填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上的短板。为什么有大量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选择去互联网金融平台借款,并要承担可能更高的贷款成本,主要是因为其贷款需求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且P2P网贷平台的服务更便捷。长期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及利率管制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更倾向于规模化放贷,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息差收入,“喜大厌小”现象明显。同时,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内部考核及经济结构下,商业银行业更愿意服务于国有企业、大企业,“嫌贫爱富”现象突出。
    反观P2P网贷平台,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P2P网贷平台平均单笔贷款不足2万元,属于典型的微金融。同时,全国P2P网贷平台平均的贷款期限只有6个月,有的甚至更短,这都是传统金融机构不重视或无法覆盖到的。在没有互联网金融之前,小微企业或个人想要获得临时性的、小额的短期周转资金,大多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市场,甚至是通过地下钱庄借高利贷,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更加阳光化的融资渠道。从规模上看,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从2013年的不足300亿元,一路攀升至2016年5月的5600多亿元,实现了近20倍的增长,但仍不及一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例如,截至2015年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4861亿元。由此可见,不管从业务范围还是产品类型上看,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本无法与传统金融机构抗衡,只是在填补和挖掘市场空白,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传统金融机构有益补充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让普通人获得了相对平等的金融参与权和金融收益权。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大幅度降低了老百姓的投资理财的门槛。“宝宝类”产品的出现开创了1元钱的投资起点,而大多数的P2P网贷平台的最低投资额不足百元,这与商业银行动辄几万、十几万的理财产品相比降低很多。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给不能或不想参与股票投资、房地产投资的老百姓增加了投资获利渠道。同时,由于门槛的降低,互联网金融平台吸引了大量民间的闲散资金,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流动性补充,另一方面也让零散小额的资金实现了最大化的收益。
    还是以P2P网贷平台为例,目前平均年化收益率在8%-12%左右,而央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仅为2.5%。虽然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宝宝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不断下降,但仍然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很多。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排斥现象,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了金融发展所带来的福利,很好地体现了普惠金融和共享经济的精髓。正如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席勒教授曾经指出的,金融的大众化将原本仅有华尔街客户享有的金融服务特权,传播给了沃尔玛的客户。
    互联网金融率先打开了金融业对民间资本放开的“玻璃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民营经济活力不断释放,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稳定经济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结构中仍然存在着大量传统垄断行业,其中金融部门尤为突出。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金融业的对内对外双向开放步伐加大,并批准成立了几家民营银行,但金融领域中民资的“玻璃门”现象仍然突出。其玻璃门是指虽然规章制度并未限制参与,但很多现实问题或难点仍然阻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而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彻底改变了这一现象,通过垂直或细分领域的布局及服务覆盖范围的波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直接切入金融服务的第一线,构建了民营系金融阵地。
    互联网金融优化了金融服务质量并提升了客户体验感。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发挥了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等形成的大数据优势,以其特有的互联网技术优势,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例如,用大数据风控和互联网可视技术代替线下审核,用APP客户端及社交软件替代营业网点,不仅大幅度降低了经营成本,更提高了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改善了服务质量,优化了服务环境。不得不说,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体验更强,互动性更强。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也倒逼传统金融机构必须尽快改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内容,进一步加速了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加速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出现野蛮式增长,并暴露出很多风险和问题,不能都归责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监管的缺位与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超出了某一种金融业态,属于跨业经营,在“谁的孩子谁抱走”的传统监管原则下,没有监管部门愿意认领。同时,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权限不足、力量较弱,并存在责任不明等问题,这都对互联网金融的无序发展提供了土壤。在中央大力鼓励“互联网+”战略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必须解决,而中央也意识到了金融监管协调的重要性,金融监管框架的调整已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刚柔并济
    出于金融机理和金融本质,任何金融产品、任何风控模型都存在风险,不存在绝对的安全。在宏观经济增速下滑的大环境下,即便是传统金融机构也会出现不良贷款规模的“双增”,何况是才初具规模的创业型金融企业。同时,创新与监管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从全球金融危机史的演变过程也能够看到,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找到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因此,对待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应该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
    重视合规审核,而非常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首先应该明确其定位及机理。按照目前的制度框架,P2P网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范畴,并不属于金融机构,更不能开展实质性和主体性的金融业务。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可采用一般性监管原则进行监管,以防止监管过度,其监管重点放在审核信用中介的定位上。同时,对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的纯信息中介还应该予以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鼓励措施,以此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采用分类监管,避免一刀切。基于分类监管原则,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应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采取具有差异性的监管规范,以匹配原则性监管、限制性监管或功能性监管。绝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活力。
    重视风险预警,谨防系统性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特殊性,例如风险传染快、风险波及广、风险隐蔽性强等,因此,应该更重视事前管理和风险预警。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利率、期限和风险的重构,但本质上并没有消除风险,而更多是转移风险,因此,要严防互联网金融风险引燃时间维度的逆周期风险和空间维度的传染性风险,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强调信息披露,注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传递具有多面性,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便于信息的挖掘与展示,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又便于隐蔽信息和真实数据。因此,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强调信息披露,这不仅属于监管范畴,更应该是行业自律的核心。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零售性,涉及消费者或投资者众多,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和权益保护应是重中之重。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发展氛围。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持和政府的支持,更应该享受最基本和平等的金融基础设施。例如,允许接入或授权查询央行征信数据库,并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系统或共享黑名单,这对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减少风险事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针对当前P2P网贷资金托管难问题,可尝试性地建立政策性资金托管渠道及清算平台,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平台跑路和资金占用现象,让投资者放心地投资自己青睐的平台。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不忘初心
    当前,除了一些跑路的、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行非法融资之实的伪P2P平台之外,我国已经开始形成独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些平台无论从技术上、风险控制上还是经营模式上都处于世界领先的位置。这些是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中国“互联网+”战略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践行普惠金融的代表。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蓬勃兴起、监管收紧两个阶段之后,将迎来规范、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在此过程中,一些优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越来越得到投资人和市场的认可。今年,国内知名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陆金所和蚂蚁金服都先后获得巨额融资。其中,陆金所于年初率先宣布完成12.16亿美元的融资,更是创造了一季度全球金融科技最高融资额,估值高达185亿美元。这些数字和现象都说明,互联网金融平台仍被市场认同,远非有些人所说的“步入冬天”,而是到了发展壮大的阶段。
    国务院指导意见已经为互联网金融各业态明确了定位,监管细则的相继出台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的终点,而是互联网金融迎来大发展的起点。对于正规的P2P网贷平台而言,应该在监管框架的指导下,尽快调整业务条线,绝不越雷池一步。同时,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市场中挖掘自身的优势,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例如,具有平安集团背景的陆金所就较早启动了互联网金融业务条线的转型,从P2P网贷平台逐步升级为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布局公募基金、保险理财以及多种固定收益投资,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透明、高效和安全的金融产品。而对于一些中小P2P平台,也不应轻言放弃,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应该精准地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垂直或细分领域。当然,不管业务如何转型、产品如何创新,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不应该忘记服务于老百姓和助力普惠金融的初心。(作者:胡滨、尹振涛;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载《上海证券报》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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