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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子:村镇银行管理模式尚需进一步优化与完善(3月18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金融时报》消息,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在农村金融市场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3月1日,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挂牌开业。此后,各地村镇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根据银监会相关数据,截至2015年6月末,已批准开业的1203家村镇银行,资产总额达8485亿元。
    随着村镇银行数量不断增多,设立方式、管理模式的差异,将对其经营管理、业务发展、服务能力等带来的不同影响,值得分析和探讨。近日,记者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李广子,请他就此话题阐述观点并提出建议。
    主持人:自首家村镇银行挂牌至今,8年来我国村镇银行已发展至超千家。无论从发起方资质规模,还是设立方式、管理架构都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来看,主要可以归纳为哪几类?各有什么特点?
    李广子:在有关政策的推动下,近年来我国村镇银行业快速发展。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也承担了较多的管理职能。目前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方式比较接近,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管理模式。
    从管理架构来看,在总行层面设立村镇银行管理部门是目前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进行管理的主要模式,如建设银行的村镇银行委员会、民生银行的村镇银行管理部、包商银行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等。采取其他架构的还比较少见。
    在具体操作上,大多数主发起行将这一部门作为总行的一级部门,少数银行将这一部门设在董事会之下。上海农商行的情况比较特殊,该银行除在总行设立村镇银行管理部以外,还在该部门下设山东、湖南和云南等三个分部,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对不同区域村镇银行管理的针对性。此外,一些银行还把事业部制作为村镇银行管理部的改革方向。
    在管理内容上,通过设立管理总部,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包括科技系统支撑、人力资源培训、风险管控体系构建、产品和业务模式的引入等。
    主持人:村镇银行由于发起设立方式的不同以及对管理模式的不同选择,将会对其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市场定位、商业运作、日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这些差异的优劣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广子:对于村镇银行这一新兴事物,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主发起行加强村镇银行管理进行指导。具体来看,监管部门出台的文件对村镇银行的管理模式大致给出了四种选择,而这四种选择对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来说可谓各有千秋。
    一是管理总部模式。这种模式是由主发起行在总行层面设置村镇银行管理部门,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相关事务进行统筹,负责对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和服务。这是目前主发起行最常见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机构设置上比较灵活,人员配置和组织架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其缺陷在于,当发起的村镇银行数量较多时,需要进行内部协调的工作量会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调动总行不同部门的积极性、协调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将变得非常重要。
    二是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由境内金融机构在绝对控股基础上与外资或民资共同发起设立,进而以控股公司为主体控股村镇银行。从公开信息来看,包括建设银行、哈尔滨银行等在内的多家主发起行均有设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意向。这种模式能够实现对持有的村镇银行股权集中管理。另外,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在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之间构建了一个新的层级的股权关系,能够在控股公司层面吸收社会资本以扩大资本规模,进而提高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中的控制权。当然,如果这种模式仅限于股权管理则意义不大,因为由主发起行直接持股与主发起行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并无本质不同;而且,对于村镇银行来说,更需要的是主发起行在经营管理以及业务上提供支持。另外,成立新的控股公司可能会产生较高的税收成本以及其他运营成本。
    三是村镇银行子银行模式。村镇银行子银行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出资设立的,专司批量化投资、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村镇银行的持有有限牌照的商业银行。它不仅能对外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而且能够作为一个股权管理平台经营银行业务,再以同业合作的方式,为村镇银行提供放贷资金及后台服务。这一模式最明显的优势在于具有融资功能,可以吸收存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然后向村镇银行提供批发资金。目前这一模式还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监管部门尚未出台有关村镇银行子银行的正式文件,对于村镇银行子银行的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等尚未形成清晰的框架。
    四是村镇银行服务子公司模式。从字面上看,这种模式的重点应当在于向村镇银行提供服务。发起村镇银行数量较多时,总行管理部门需要协调的事务较为繁杂,不太容易调动不同部门的积极性。此时,成立村镇银行服务子公司,一方面可以向总行各个部门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服务,也可以向其他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出售相关服务。与前述的控股公司模式类似,成立村镇银行服务子公司也可能会加大税收成本和其他运营成本。
    总体上看,目前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不同模式优劣势并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可以适用所有银行。
    主持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到“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时指出,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扩大覆盖面。近日银监会在《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表示,“允许已投资一定数量村镇银行且所设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选择一家条件成熟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行,提升批量化组建、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从监管和政策层面看,是否意味着目前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管理模式即将面临转型?
    李广子:随着主发起行发起村镇银行数量的增多,主发起行采取批量化组建、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是大势所趋。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号文件”中的上述提法与之前的一系列文件是一脉相承的。至于其中提到的“投资管理行”,应当与前面提到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比较接近,相当于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股权进行集中管理的平台公司。至于投资管理行是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还是也可以同时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目前还没有明确。
    在优化村镇银行管理模式方面,我认为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服务水平为落脚点。与其他类型银行相比,村镇银行处于弱势地位。从经营期限上看,村镇银行一般成立时间较短,经营基础比较薄弱;从服务对象上看,村镇银行一般位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县域经济,服务对象以小微企业、“三农”客户为主,具有明显的普惠性质;从经营权限上看,有限牌照制是村镇银行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特征,只能在县域本地经营,业务范围受到较大限制。上述特点决定了村镇银行在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培训、风险控制、品牌建设等方面都需要主发起行提供支持。
    主持人:那么,村镇银行在选择设立方式和管理模式上,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李广子:主发起行在设立阶段的很多决策对村镇银行成立之后的管理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建议主发起行将优化对村镇银行的管理模式前移至发起设立阶段,通过前期的决策优化来提高后续管理的效率。比如,在特定区域集中连片设立村镇银行通常会提高管理的效率;另外,在发起设立阶段对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产品和服务模式、品牌标识等进行标准化也有助于后续的管理;此外,在发起设立阶段确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也会有助于村镇银行的长远健康发展。
    还应看到,村镇银行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主发起行所需要的支持是不一样的,因而应结合村镇银行的发展阶段确定服务和管理的重点。在成立初期,村镇银行最需要的是迅速搭建起银行运营的框架以尽快开展业务,相应地在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培训、业务流程的建立等方面的需求比较迫切。随着业务逐步走向正轨,村镇银行对发起行的需求也将转变为对已有运营框架的优化和升级上,包括信息系统升级、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风险管理体系优化、精细化管理、公司治理效率提升等方面。
    主发起行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适用于所有银行,而是结合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数量、区域分布、总行管理架构、人员配置、村镇银行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综合确定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总体来看,当发起村镇银行数量较少时,在总行层面设立独立部门进行集中管理是合适的;当发起银行数量较多时,设立独立的公司进行管理可能会提高管理的效率。
    主持人:在选择管理模式时,如何确保村镇银行的独立性,而不是将其作为发起行的分支机构?
    李广子:确保村镇银行自主经营,需要合理确定管理的边界。从法律关系上说,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主发起行是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关联交易审查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决议撤销权、退出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等。这种法律关系决定了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在本质上是要履行作为第一大股东的职责,应当具有相应的边界。而且,主发起行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在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框架下进行,履行相应的程序,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如果超出了这一边界就会导致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之间关系的扭曲。2014年12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银监发[2014]46号)明确要求,主发起行应当维护村镇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将其视作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清晰地界定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保护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的利益。
    此外,对于主发起行采取事业部模式设立村镇银行,个人认为宜慎重。从理论上说,事业部的划分是基于业务条线而非机构类型,这种业务条线一般具备较高的独立性,而村镇银行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与一般商业银行在业务模式方面并无本质差别,同样涉及公司、零售、金融市场等主要业务条线,其业务相对独立性不明显,并不存在村镇银行的专属业务模式。一方面,采取事业部模式时,村镇银行事业部与总行其他业务条线(如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微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存在较大的交叉,此时该事业部的相对独立性就无法体现;另一方面,事业部一般需要设置一套齐备的职能机构,可能会加大管理成本。当然,主发起行参照事业部制的一些原则对村镇银行管理部门进行改造,仍然是可行的。(载《金融时报》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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