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金融学 >> 正文

许简雯: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十分必要(9月3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方面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各类环境污染无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可谓无孔不入。
    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个严管高危行业并强化其环保意识的有效手段,已开始进入国家环保总局的议事日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生态保险的主要部分,承保范围包括突发性环境责任风险和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两个方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2)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3)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先在美国实行,发展得比较完备。1966年至1973年,公众责任险开始承保因持续或逐渐性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1973年后,公众责任保险将故意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逐渐性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排除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1988年美国成立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遭遇到的缓慢发生、突然爆发、意外出现的污染责任事故及引起第三者损害的责任保险。
    19世纪60年代,英国和德国开始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英国实行任意险为主、强制险为辅的制度,德国实行强制保险与政府、金融机构担保的制度。1991年德国实行环境损害强制保险,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防保障措施,包括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担保。如有违反,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国外常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一般污染责任保险、担保与赔偿环境保险、建筑商污染责任保险(CPL)等。目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较为成熟。
    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市试点,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险种单一,仅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只在上述几座城市开展,赔付率极低,投保企业少。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冷冷清清,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和保险业的发展。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改善环境状况。将环境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及时赔偿,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同时,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率,也会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通过保费调整等方式,促使投保企业改善自身环境状况。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创新,也可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补充。
    现阶段,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环保工作需要政府、企业、科学界、公众的共同参与。环保工作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将“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变成自觉自愿的行为。
    其次,及时解决环境纠纷,排除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后顾之忧。2007年江苏省以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为突破口,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法淘汰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的装备。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庞大复杂、长期艰巨的工作,在此过程中,不排除一些未来得及更新、淘汰的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集中社会力量,及时解决环境问题,为政府发展循环经济排除后顾之忧。
    第三,为环保科技项目提供研究资金。发展循环经济以科学技术运用为前提,清洁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政府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统筹管理,成立环保项目科研基金,用于环保技术的研究、推广,更好的发展循环经济。
    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我国可采取政府强制与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环境污染最严重的行业,通过现行试点,逐步实行强制保险,加强监督,做到“不漏保”,保障社会利益。对污染较轻的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认购。保险范围应包括突发性和渐进性污染责任。在推行初期,各级政府应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支持,如出面促使保险公司联合承保,进一步分散风险,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壮大保险基金等。同时,积极完善《环保法》等相关法律,加强宣传教育等,将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Tags:许简雯,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十分必要9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