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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全权:加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协调互动(9月10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在国外,商业保险涉足社会保障领域的例子很多。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开始把他们在国际市场积累的成功经验带到中国。近日,生命人寿与美国最大的商业健康险上市公司——WellPoint在中国的机构WPMI签署战略合作意向协议,共同拓展中国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市场。这说明,外资保险公司开始在具有社保性质的领域与我国保险公司展开竞争。这种新环境下的新变化,值得关注。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例如,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中国养老保障在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型过程中,存在着一个需要填补的漏洞,即体系转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来源。对于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这部分的资金完全需要国家来进行弥补,也就是完全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出;而对于体系转型前参加工作、现在还未退休的那部分职工,国家需要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充入他们未来的个人账户。
    智利的经验是通过引入商业养老金公司设计出行之有效的转轨方案,解决养老保障制度转变问题,并因此获益匪浅。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如何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在基本保障之外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供全方位的补充保障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再如,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障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近期医疗改革又造成医患双方均不满意的结果出现。患者主要对医疗服务不满,医务人员主要对工作压力、环境、待遇等方面颇有微词。
    我国台湾省实行全民健保制度,获得了极佳的效果。我国地区差异显著,在医疗保障方面完全采用社会统筹的方式当前并不适合,因此商业健康保险具有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可供选择的解决手段也是有限的,因此如何协调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共同发展就成为社保领域和商业保险领域共同关注的话题。
    保险需求可以分为对自己身体未来不确定和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而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提供的服务都是满足个体保险需求的主要手段。如社保就有养老医疗保障和失业工伤保障的区分,商业保险也有人身险(寿险和健康险)和财产险的区分。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是针对人的身体相关的不确定性而存在的。社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商业财产、责任保险是针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而存在的。在这些领域,商业保险都可以对社会保障进行补充。
    我国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一批养老金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化经营的提供与社会保障相似服务的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并在短短几年内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中国保监会一直坚持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强调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现阶段,我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存在合作性的互补关系,二者互相补充的模式是不同的。因为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只有在参加社会保障后才会考虑购买商业保险。另一方面,从面临不确定性将来的个体对保险所带来的感觉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来看,二者又都是相同的,因为无论是社会保障还是商业保险都可以满足个体回避未来不确定性的需求,虽然程度不同。而且,满足个体对不确定性的需求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可以消除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无论是社保还是商保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满足个体的保险需求或者说个体消费保障这一特殊的服务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提供保障这一主观程度非常高的产品时,由代表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障显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同时由商业保险系统提供的、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性。社保具有广范围和低成本特点,其外部性体现在享受人数的规模上;而商业保险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主动购买个体的主观感觉上。
    外部性的存在导致通过市场配置不是最优的,因此需要引入政府的行为,于是公共支出系统中的社会保障应运而生。在我国,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提供的保障是基本的、不确定性的满足。保险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是一般的物质生产和交换活动,而是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的特殊活动。二者就最基本的提供保障这一出发点而言是等同的。就消费者而言,保险产品的核心概念是保险保障。总的来说,无论是社会保障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领域划分的寿险和财险,或是更加具体的保险险种,都是保障这一特殊产品的具体形态。所以,无论是保险公司的生产还是社会保障的生产都可以定义为“保险保障的生产”。
    外资寿险公司在健康医疗保险领域的拓展,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给内资商业健康保险及其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协调发展带来了挑战。在商业保险领域,外资公司的竞争无疑会挑战我国刚起步的民族健康保险业,影响其经营管理、人才留存、业务发展等。在与社保的互动方面,外资公司富有吸引力的产品设计,可能会吸引一些企业将部分保障内容从社保转向商业保险。
    鉴于以上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首先,继续将“广覆盖、低水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实施按照收入等指标的既定比例收费的方式,真正实现社保的公平性。其次,商业医疗保险比较灵活,可以覆盖到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中,比如城镇职工的直系亲属以及农村地区的广大百姓。再次,商业养老金的介入需要考虑其与储蓄等理财方式的竞争问题,即如何将消费者拟用于养老的钱吸引至商业养老保险领域。第四,不同于社保,商业保险在充当社保补充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对利润的追逐,因此必须设计既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涉足社保的积极性、还能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制度。最后,社会保障机构不可避免的具有一般国有企业单位的通病,可以考虑以试点的方式引入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在部分领域的竞争机制,以促进社保系统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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