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全权:我国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另类思考(6月18日)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规定,今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将统一为25%。这一税制改革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外部性。保险业税收制度是两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单位结合的产物。我国保险业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保险公司面临的营业税过高和中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率差别过大成为保险业税制改革的关键。当前各种言论均认为,应该降低营业税税率,实行所得税的统一,即经过激烈争论即将实施的中外资企业“两税合并”。社会上主流舆论出现这种导向有其实践背景。
我国保险业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和所得税,此外还有一些小税种,如: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我国保险业已于2004年底全面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同台竞争。但这是公平的竞争吗?当初在“以市场换技术”的保险业发展思路下,对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给予及其优厚的税收优惠。目前可以看出,真正吸引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并不是优惠的税收政策,而是我国保险市场广阔的发展潜力和相对廉价的劳动力。另一方面,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行业,尽管发展迅速,但无论是资本实力还是相关政策仍无法和银行、证券等行业抗衡。我国对保险业征收和银行业相同税率的营业税,而银行的收入是固定的和切实的,保险业负债经营的特点造成其以保费为基础的营业税实际上是对其未来赔付和不确定损失也征税,因此保险业营业税过高。
由于保险业营业税调整和中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是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特有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不具普遍性,因此并无国际经验借鉴。理论界和业界普遍认为,我国保险业税收存在对保险企业课税过重、税制不合理、外资保险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等问题;实施我国保险业税制改革要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保险业发展原则和WTO有关竞争原则进行;我国保险业税制改革的落脚点最终在税率、税基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落实在政策和改革建议方面,主要观点是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税率与税基;降低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对部分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险种实行税收优惠。
上述论断是建立在对我国保险业税制现状描述基础上的。结论是,以此为基础进行的价值判断和改革建议。这种研究方法的根本缺陷在于过分拘泥于对以往事实和现状的依赖,而不能直接抓住问题的本质进行分析。在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保险业迅猛成长的阶段,这一研究方法容易造成对新现象、新问题研究的滞后,以及对未来发展和改革路径的偏离解释。因此,需要采用新思路研究保险税收制度改革问题。
保险税收制度改革不只是保险业自身的问题,还涉及到公共财政、WTO竞争规则,是一个复杂程度远超过保险业自身的大经济系统的建设问题。在这一经济系统中,单独研究保险公司的税率和税基是没有意义的,唯有将政府目标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行为纳入考虑,才会得到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以此为基础的政策建议才能切实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险税制的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的。具体来说,是需要与我国的公共财政、消费者理性以及竞争态势的发展相匹配的。
就我国保险业来说,税收制度作为一种变革中的制度安排,其改革方向和程度是需要建立在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而不能盲目“跟风”。这里所指价值判断主要是税制改革以后的各利益相关体的总体状况和个体状况是否都会有所改善。利益相关体包括:保险公司、消费者、政府部门三方。简单的看,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同时缴税,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获得保障,政府部门获得税收。若从效率角度进行判断,则不管上述三者的获利结构如何,只要税制改革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就应该执行。若从公平的角度判断,则要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要义,即我国保监会一直强调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笔者认为,保险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改革,应该体现一种动态调整的理念。因为效率和公平是相对的概念,为了获得当前的公平而忽视对效率的发展会导致未来的不公平;为了当前的效率而压抑公平未来也会丧失效率。例如,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调至8%,而后从2001年又逐渐回调至 2003年5%的反复,可以说明保险业税制改革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营业税的降低固然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是同时也会降低政府部门的税收收入,因此从保险业给社会带来的总体福利来说并不确定。由此保险消费者的状况到底是由于税收制度的改变提高还是降低也是很难判断的。从保险业本身无法做出是否降低营业税的判断,此时就需要将目光从保险业向更广阔的范围移动。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基础的大型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已成现实。混业经营下的竞争既是各种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同时也是保险业、银行业、证券基金业等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从行业竞争的角度看,降低保险业的营业税有利于提高保险业的行业竞争力。竞争力的提高从长远看无疑是给保险业带来的福利。
而我国保险业所得税面临的问题则要复杂一些。不同于保险营业税的特殊性,作为企业保险公司所得税调整的灵活程度要差很多。当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在我国全面推开时,除了实施,保险业没有折中的其它道路可以选择。
根据笔者的研究发现,我国保险业的总福利水平是与在我国经营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密切相关的。而且呈现出福利随着税率的增加先降后增的“U”形曲线关系。而实证分析结果说明了我国保险业正处于“U”形曲线的下降区域。
“两税合并”后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面对的税率当然也就是外资保险公司面对的税率。“两税合并”后中资保险公司税率降低、外资保险公司税率提高,新的统一税率为25%。这样一来,决定福利水平的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对于现在15%而言必然提高。这一结果可能导致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若从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角度考察,为了日后的行业健康,我国所得税“两税合并”应该缓行。即将保险公司当前的部分收益“存”到未来在保险公司、消费者、政府部门之间实现增值后的再分配。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动态系统工程,除保险业自身努力外,公共财政的支持、消费者的理解以及我国对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预期都具有重要关系。当前,若降低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则可提高保险业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力。而中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两税合并”现在开展还为时尚早,新《税法》从2008年初开始实施也为我国保险业的适应性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可以充分利用新《税法》中第二十五条有关重点扶植和鼓励的产业发展的规定,积极争取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获得其它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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