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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责任保险(9月10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最近几年加快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也把责任保险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点之一,并且成立了专业的责任保险公司。因此,积极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实际情况,才能保证我国责任保险科学健康发展。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本来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的责任,在被保险人购买了相应的责任保险之后,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内,这部分责任由承保人承担。
    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侵权法基础之上的一个险种。一个国家的侵权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侵权法律最严格的国家,也是侵权责任直接成本最高的国家。2004年美国民事责任成本高达2400亿美元,占当年美国GDP的2.2%,而这一比例在1970年为1.4%,1950年仅为0.6%。正因为如此,美国也是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到七十年代初期和中期是美国责任保险大发展的时期。这种发展表现在三个方面:(1)保费收入大幅增加;(2)责任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样;(3)责任保单条款标准化。
    然而,责任保险的这种快速发展却导致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出现。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长期处于净承保损失状态,行业利润依靠投资收入和税收减免。1984年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业每取得1美元的收入,需要支出1.074美元,行业全年亏损38亿美元。1984年在责任保险的经营比率中,个人汽车责任保险为103.9,商业汽车责任保险130.8,一般责任保险125.1,医疗责任保险118.3,责任再保险为122.2。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状况至今并无根本的改变。
    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商业责任保险的比重越来越大于个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通常是一种短期保险,用当年的保费收入支付当年的索赔,一般当年的收入会超过当年的支出,不需要动用公司的资本金;而商业责任保险是一种长期风险经营,保险责任尾期长,是长尾期保险。产品责任、医疗责任的索赔往往是很多年之后才发生的,而且赔偿的金额也比较大。所以很难仅仅依靠当年的保费收入达到收支平衡。经营这种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不动用资本金和盈余,这样就会影响保险公司在下一年度的承保能力。
    造成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三个原因:现金流承保技术。由于财产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经营策略是用投资收入弥补净承保损失,1975年以前财产和责任保险业主要投资方向是长期稳定和收益率较低的蓝筹股,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美国短期利率非常高,保险公司投资收入增加,许多保险公司甚至降低了责任保险的保费。当利率下降和垃圾债券市场崩溃时,责任保险公司发生了严重亏损。
    责任再保险供给危机。责任保险离不开再保险分散风险。通常责任保险公司会把其承保责任风险的1/3,甚至100%分保出去。美国州政府对再保险的监管不像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那样严格,一些根本没有保险经验的公司加入到再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大家又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看成是一种风险低、收益高的再保险,因为长尾期。此外,原保险公司现金流承保技术的失误也殃及为它们提供再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其结果必然是再保险市场萎缩,再保险的供给减少了。
    侵权诉讼爆炸式增加。医疗责任的诉讼、产品责任的诉讼、政府行政责任的诉讼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之后大幅攀升,每年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都以两位数字的速度增加。这还是在全部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有68%是在起诉前和解的,32%提起诉讼,其中30%在判决前和解,只有2%是通过判决解决的背景下。1982年Beshada v. Johns-Manville案中,被告是一个石棉制品的制造商,他抗辩说,他的石棉制品的安全标准完全符合产品制造时的工业标准。但这个抗辩被驳回了,法官认为,这个诉讼是根据现在的安全知识,而不是生产制造时的安全知识。由于责任保险承保责任包括两个内容:抗辩和补偿。诉讼增加必然使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成本增加。
    正是由于有了《侵权法》,才产生了责任保险这样一个建立在《侵权法》基础之上的险种。但是责任保险与《侵权法》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也是复杂的。责任保险与任何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对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责任保险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公正,保证和加速了经济的发展。个人或企业将侵权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把一次可能发生的较大损失变成了日常少量费用,把不确定性变成了确定性,保证了个人生活和企业再生产的持续。有利于人们从事或投资于一些侵权风险很高的经济活动和科学研究。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有两项:补偿受害人损失和为被保险人抗辩。对于普通个人、家庭或中小企业来说,利用保险公司的专门法律服务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节省法律费用,而且使用的都是有专长的律师。
    不过,责任保险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侵权法》理论上有两个目的:一是补偿受害人,二是惩戒致害方,警示潜在的侵权行为人。通过责任保险,补偿受害人的目的更容易达到,而第二个目的则会受到影响。责任保险不仅代替了致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负担了致害人的诉讼费用。这样不仅达不到《侵权法》所希望达到的对致害人惩戒的目的,损害赔偿通过保费和产品价格最终是由广大消费者承担。第二,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危险因素。一些人会认为有责任保险承保侵权责任,而不再小心谨慎,甚至会更加麻痹大意。第三,责任保险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的程度。由于有了一个第三方——保险公司代替致害方履行赔偿义务,常常会使诉讼增加,判决更有利于原告,赔偿数额也会更高。侵权诉讼的增加,保险公司赔付的增加,反过来会使保费上涨,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而企业则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消化这部分费用,其结果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发展责任保险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我国现有的侵权法律环境仍有待完善。责任保险并不能减少侵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完全代替侵权当事人解决纠纷,更不能代替对安全生产的严格执法。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一个初级阶段,认真研究国外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尽量使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少走弯路,这是十分必要的。
    

Tags:陈欣,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责任保险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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