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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贵新:强化中再集团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7月1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注资改制总体方案的请示》。温家宝总理在呈批件上做出了重要的批示,决定由汇金公司向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注资40亿美元。40亿美元的注资对中再集团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重要影响之一是:强化了中再集团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注资是中再集团重组改制,整体上市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中再集团在完成二次改制之后,将会成为一家上市公司,但是注资不仅不会弱化中再集团履行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的责任,而且会使这种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更好地贯彻政府的意图
    国务院之所以对中再集团实施40亿美元的注资,是政府经过周密论证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改制方案中阐述了注资的四个目的:
    第一,是化解中再集团财务风险的需要。中再集团在经营的过程中,业务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资本金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再发展的瓶颈,过少的资本金支撑着较高规模的保险金额,隐含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增加资本金,是化解财务风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第二,是解决中再集团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后经营困难的需要。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后,中再集团面临着由法定分保业务向商业分保业务的转变,这关系到中再集团未来的命运,如果不能顺利地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变,将会影响到中国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是提高中再集团的国际竞争力、保持国家对保险市场调控能力的需要。随着再保险市场的彻底开放,国际保险业巨头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和劳合社已经纷纷进入中国再保险市场,中再集团直接面对的是国际再保险业巨头的竞争,中再集团在资本金实力、承保技术、人才等方面都与它们有巨大的差距,如果不对中再集团进行注资,中再集团在与它们竞争的过程中必然要处于劣势,从而使中国再保险市场被外国再保险公司所控制,危及中国的金融安全。从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高度考虑,我国应增强本国再保险公司的实力,保持国家对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调控能力,防范保险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四,是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再保险与直接保险具有密切的关系:直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反过来也会促进直接保险的发展,二者具有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着直接保险与再保险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再保险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促进再保险业快速发展,是又好又快地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措施。
    可见,国务院对中再集团的注资不仅仅是只解决中再集团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保持国家对保险市场的调控能力,以及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发展。这些已经不是一个普通的再保险公司所关注的问题,而是国家再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国务院对中再集团的注资,其目的是通过注资,增加中再集团国家再保险公司的成分,促使中再集团更加全面地履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提高对中再集团的控制力
    注资之前,中再集团是一家国有独资的再保险公司,财政部是唯一的出资人;注资之后,中再集团的两大股东分别为:汇金公司与财政部,汇金公司持有的股份大约占92%,财政部所持有的股份大约占到8%。虽然股权结构发生了改变,财政部降为第二大股东,汇金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是由于汇金公司特殊的背景,注资并没有改变中再股权的性质,中再仍然是百分之百的国有股权,政府仍然是中再的最终控制人,非国有性质的资本并未引入中再的资本金中。并且通过注资,国有资本的绝对额由注资前的45亿元人民币,提升到约350亿元人民币(按1美元折合7.6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政府对中再集团的影响力、控制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温家宝总理在中再集团改革发展过程中的5次重要批示和指示,以及汇金公司对中再集团40亿美元的注资,都使中再集团深感责任重大。中再集团刘京生总经理在全系统2007年度工作会议上指出:“绝对不能辜负总理的信任和重托,既要承担国家再保险支持保险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历史使命,又要通过市场化改革促进自身发展,实现社会价值和公司价值的双重责任。”社会价值就是中再集团所履行的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注资更加明确了中再集团具有履行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随着注资而强化的。中再集团今后更有责任发挥好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以及国内保险业“安全阀”和保险市场“调控器”的功能。
    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是否应该设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的问题上,曾经存在热烈地讨论。随着金融环境的改变与金融体制的改革,设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议案暂时搁置,是否设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成为一个留待日后解决的问题。汇金公司对中再集团的注资,则基本上对这一问题划上了句号。政府对中再集团注资40亿美元巨资之后,显然不会再专门出资另设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而是通过对中再集团的股权控制,促使中再集团与国家再保险公司的关系更加紧密,间接达到设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的目的。
    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要点
    国家再保险公司是以贯彻政府意图为宗旨的再保险公司,在中再集团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强化的条件下,更好地贯彻政府的意图,应成为中再集团的重要职责。当前中再集团履行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的要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承担起更加全面的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注资之前中再仅是履行了国家再保险公司的部分职能,而非全部职能。注资之后,中再集团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得到强化,中再集团应该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履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这就要求中再集团要勇于涉足国家所支持的、所倡导的,而以往中再集团并未开展的再保险业务,以更好地履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更好地发挥再保险市场引领者的作用。中再集团是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在再保险领域具有显著的影响。随着注资的完成,中再集团的资本实力大大加强,在业内的影响更大,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进一步加强。中再集团要进一步发挥自己在再保险业中引领者的作用,促使再保险业按照政府的目标健康快速地发展。
    加快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推进。根据统计,1994年-2004年,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为120%,其中:18年亏损、2年微利,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难以为继。从2004年到2007年连续四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的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被列入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2007年初,财政部出资10亿元建立了农业保险补贴基金,加快农业再保险的推进。2007年5月28日,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中再集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中再集团为试点项目提供了成数分保、溢额分保以及赔付率超赔等多种形式的再保险支持。下一步,中再集团应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协议的内容尽快实施,使农业再保险于今年无论在保险密度方面,还是在保险深度方面都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升。
    筹建巨灾保险体系。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社会对巨灾的需求非常强烈,然而巨灾保险目前在我国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巨灾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极大地影响,巨灾保险关系到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顺利实施,不解决巨灾保险问题,我国经济与人民生活就始终存在一个巨大的隐患。《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保险业“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尽快建立巨灾风险体系。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劳合社等国际上著名的再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争夺中国的巨灾保险市场。在目前的形势下,中再集团不应该再采取坐山观望的态度,而应立刻行动,筹建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更好地履行国家再保险公司应尽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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