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金融学 >> 正文

王和:八解我国交强险制度(上;7月13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交强险在我国,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仍是一个新名词。所以,一下子要让社会大众接受它,的确需要一点时间去适应,需要一些空间去包容,更需要在全社会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为此,现将我国交强险制度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几个核心问题提出并进行探讨。
    一、交强险制度为了谁?
    在各国的道路交通发展过程中,随着汽车保有量、道路交通事故和纠纷的增加,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偿付主体缺失、偿付能力不足等现象的日益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甚至是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公平。因此,各国均开始探索建立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希望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稳定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系,切实维护各方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从各个国家的实践看,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是通过是保护行人等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势群体来体现社会公平的,其核心诉求是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车主和驾驶人员是相对的强势群体,而行人等则是相对弱势群体。所以,交强险对车主和驾驶人员而言,首先是责任和义务,其次才是保障。而对行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交强险则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权益维护和保障。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交强险制度是为了社会公平的,具体讲更多的是为了维护行人等弱势的利益。因此,我们在建设和完善交强险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关注行人等弱势群体对交强险制度的态度和要求,而不仅仅是车主和驾驶人员。
    二、交强险制度属于谁?
    交强险是国家根据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公共权利建立的一项社会共济制度,以实现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的社会公平。具体说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全社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补偿基金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特别是行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确定和直接的经济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维护了车主、驾驶人员的利益。由此可见,交强险是属于整个社会的。用中国的表述就是:交强险是人民的交强险。保险行业则是确定的费用成本基础上,为社会管理交强险。
    那么,怎么才能够把交强险办好呢?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是关键:一是要善待交强险。交强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并没有多少经验,虽然有一些国际的经验可以学习和借鉴,但由于国情的不同,我们更多的是需要根据中国的情况进行不断地探索,通过实践不断完善。而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需要我们用积极的心态,不断地去完善。二是要监督交强险。监督首先是通过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另外,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交强险制度由谁办?
    从各国的实践情况看,强制保险的运行模式,可以采用官办模式、民办模式和官民结合模式。但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市场化的民办模式,因为,采用民办的模式相对效率高。我国采用的也是民办的模式,即由国家代表社会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的模式。选择民办模式,既是遵循国际经验的选择,也顺应了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是配合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形势。
    但“民办”并不等于“民营”。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是遵循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要求保险机构在确定经营费用的基础上,代办交强险业务。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同时,保监会作为国家机关,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进行监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进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并每年进行核查,向全社会公布。这样交强险的盈亏均体现在一个专门的账户上。
    四、交强险成本怎么算?
    社会关注交强险问题的一个焦点是定价是否科学合理,或者说是交强险的成本是怎么核算的?围绕这个问题产生了许多质疑、争议和误解,甚至提出了所谓的“暴利”问题。笔者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人们对保险产品,尤其是责任保险的成本特征不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定价在前”,或者是“成本滞后”,其真实成本需要一定的经营周期才能够充分体现的特点。在交强险定价的过程中,是依据大量的历史数据,应用非寿险精算技术,并对未来经营环境和趋势做了认真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和确定的。所以,应当讲它是有科学依据和基础的。但由于是基于历史对未来的预测,就不可能绝对准确,就有出现偏差的可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检验、判断和调整。
    从成本结构看,保险的成本不仅仅体现为已经支付的赔款与经营管理费用,还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所以,我们不能用简单的财务数据对保险的经营情况做评判,尤其是新业务、责任保险业务,这些业务均存在着开办初期的赔款分布相对少,但随着业务的发展,业务特征的完全体现,成本将逐步显现并稳定。目前,我国的交强险仅开办一年,且其中还存在与商业三者险并行的情况,存在交警处理事故方式的“惯性”影响,存在被保险人索赔意识和方式等问题。所以,现在就对交强险经营的真实情况做判断,尤其是做出存在“暴利”的判断,显然是不科学的。我们可以从较早开办交强险的上海地区情况得到佐证,根据上海地区交强险25个月的经营数据表明,前期的赔付成本相对较低,随着时间的增加,赔付成本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到25个月时,赔付成本已经高达78%,经营已经濒于亏损状态。因此,现在就对全国的交强险经营情况做最后的判断,显然为时尚早。(未完待续)
    

Tags:王和,八解我国交强险制度上;7月13日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