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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和谐保险与和谐社会(10月23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8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继党的“十六大”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后,更加明确地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使我们对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十六届六中全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和任务。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险业应当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是保险业界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二是资本实力明显增强。三是市场结构日益优化。四是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此外,保险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与此同时,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矛盾。从总体情况看,我国的保险业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情况类似,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即“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时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险市场总体供给不足与局部领域过度竞争现象并存将是一个主要特征。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分析当前我国保险业存在问题的时候指出:中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突出矛盾是存在“四个不成熟”,即市场主体不成熟;消费者不成熟;监管机构不成熟;保险市场不成熟。
    虽然,我国的保险业仍然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但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关键还是要靠发展。要使我国的保险业能够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就要着力解决好制约和谐发展的六大关系,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的关系、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业的关系、保险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保险业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认清这些关系本质,用合作共赢的思维,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营造一个良好的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基础性关系,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保险业经营的前提是保险基金的聚集,而保险基金聚集的背后是被保险人的聚集。因此,用一种形象的比喻,可以将二者的关系视为“水与舟”的关系,保险制度的特点决定了没有保险基金的“水”,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舟”;而只有“水”大,则“舟”才可能大,同时,“水”越大,则“舟”越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保险人通常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我国的保险事业能否健康、快速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人,取决于保险人能否用一种理性和智慧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特别是解决好二者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在处理二者的关系过程中,价值是核心,诚信是基础,服务是途径。现代保险业经营的核心应当是价值创造,而不仅仅是价值转移。我国保险业首先应当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发挥保险制度的优势,实现价值的创造,切实解决在一些领域存在的“制度不优势”问题。其次,保险合同射幸性的特点决定了诚信是保险的立业基础,保险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处理赔案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更多地意识到这一点,能够更多地从大处着眼,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得到客户的支持,保险业的发展才有了基本保证。在客户经济时代,保险人不能只是将“以客户为中心”作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应当从文化和制度两个层面真正关心被保险人,关注他们的真实体验,特别是应当着重解决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问题。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难以实现真正的和谐。在全行业形成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通过对和谐的肯定评价和相应的奖惩褒贬,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以及法律规范、行为准则,以指导和约束保险人行为。总之,一个和谐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中保险人是关键,是二者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关系
    从保险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市场均衡的条件下,保险人的超额利润往往并不来源于被保险人,而是其他保险人。认识到这一点,保险人就更应当增强合作共赢的观念,避免陷入手段简单的低层次,甚至是恶性竞争的泥潭,那样的结果将是全行业均必须为此付出代价。全行业都要认识到发展是行业和谐的基础,这是至关重要的。总量这块蛋糕做不大,仅仅在分蛋糕上做文章,行业和谐和个体发展的目标最终是难以达到的,因此,从促进行业和谐的角度说,发展是个硬道理。另一方面,我们所讲的发展应当是科学发展。这是为了使发展更加全面、协调和可持续,不是大起大落,不是片面推进,因为,发展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规模与效益的统一,实现做大与做强的统一。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险人应当摈弃存量争夺的思维,建立增量共享的理念。认识到保险人之间关系的核心应当是“和而不同”,具体体现为事物多样性的有机统一,体现为竞争与合作的统一,体现为共赢与发展的互动。保险人应当有各自的定位,在定位领域体现专业优势,在各自的发展中实现互补。同时,在我国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人之间更需要加强合作,实现信息的共享,这也是提高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确保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保险人与保险中介的关系
    保险中介是现代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保险中介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社会分工,实现专业化经营,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从而为社会创造价值。但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属于一种单一的供需关系模式,即由保险人直接面对被保险人,并包揽所有职能。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引入中介制度是一种必然。但保险中介出现之后,首先,面临的是社会,尤其是保险人的接受问题。其次,是保险中介自身的发展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人应当摈弃传统的思维和经营模式,用一种更加理性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保险中介的出现,特别应认识到中介费用是保险人在传统经营模式下成本的一种替代,保险中介的发展将对于保险人的经营与发展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同时,保险中介也面临着如何长期、健康发展的问题,即发展方式的选择问题。目前,我国少数保险中介利用市场势力,在保险人中间进行“寻租”或“设租”,使得中介费用严重背离价值价格规律,直接导致保险价格虚高,在一些业务领域,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市场原则,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迫使保险人不得不加大直销渠道的建设,发展直销业务,引发保险经营的“脱媒”现象,从而挤压了保险中介长远的发展空间。因此,保险人与保险中介均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定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一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关系。
    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业的关系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市场化改革就是削弱政府,就是放任市场发展,就是“无政府”;其实不然!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如果缺乏有效的政府推动,任何有效的变革和发展均难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发展是不会自动实现平衡与和谐的,因此,需要政府的协调和干预,而政府协调和干预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并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这样,保险发展需要政策支持,需要政府推动。保险监管部门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确保行业的公平和安全,还应当关注行业的整体效率,应当关注行业的健康和永续发展。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有效调控。要引导市场主体科学调整结构,处理好加快发展和调整结构的关系,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尤其是要通过对于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我国保险业固然需要进一步加大供给,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但潜在需求并不等同现实需求,加大供给能够起到开发市场的作用,而供给过大过快的增加,将可能导致恶性竞争,对资源和市场产生破坏作用,特别是使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运用“公权利”,把握保险市场发展的节奏,包括供需匹配的“度”,通过调控市场准入制度,努力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保险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从产业价值链的角度看,保险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互利互惠、相互促进的关系,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保险价值经营的核心是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优势,集合被保险人的个体利益,改变原有市场格局,通过甄别、激励、监督和淘汰机制,促进相关行业效能的提高。而相关行业的效能提高,又可以进一步反哺保险业,形成新一轮的发展和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中存在着“制度不优势”现象,如:一些医院和汽车修理厂利用保险人的监督失控,内外勾结,弄虚作假,利用保险制度牟取不当利益,导致保险成本虚高,不合理地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这种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已经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另外,在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一些保险业和银行的基层机构,为了争夺业务和利益,哄抬代理手续费,恶意诱导被保险人,导致银行保险出现了危机。为此,保险业应当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通过合作实现良性互动,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而保险业则应当将与相关行业的合作全面纳入产品、价格、服务的范畴,通过建立和强化“供应商管理”模式,推动相关行业不断创新技术,完善管理,提升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效率,从而实现价值的创造,不能为了短期利益,姑息养奸,饮鸩止渴。
    保险业与社会的关系
    保险业,尤其是保险人应当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认识和处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保险业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在保险人如何处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简单地认为保险人是普通的市场主体,应当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经营宗旨。在这些认识的影响下,一些保险人对于诸如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业务持消极和观望态度,不愿意投入,更不想承担风险。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于现代保险公司职能的深入研究和认识,更多的是用传统和狭隘的思维去理解保险人的职能和责任,也就不可能正确认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保险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无论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成员的性质看,均应当积极地参与这些业务。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保险人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能够也应当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而这些业务对保险人而言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业务领域。从社会成员的角度看,现代企业应当正确地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到企业自身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下,保险人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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