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加快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7月17日)
(接上期)就地震风险而言,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风险化解机制。所谓不同层次是指地震风险的化解应当建立国家、个人、保险公司三个层面的化解机制。国家通过制定《地震保险法》,建立地震基金的方式,为社会提供一种基础性的保障,这种保障的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国家基础性保障之外的风险剩余由个人自行安排,其可以采用自留的方式,包括积极的自留和消极的自留;也可以采用转移给保险公司的方式。所谓形式多样是指可以采用强制保险,也可以采用商业保险;除了采用传统保险形式,还可以采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既要可以利用国内市场,还要考虑利用国际市场。
加大政府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投入和参与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于巨灾风险存在及其损失的处理,存在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惯性,“一切找政府”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地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国家提供的强制性和基础性的地震保险可以委托保险公司代办,这样有利于地震商业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国家应制定《强制地震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强制地震保险经营的原则、基本条款、费率、税收、准备金、代理费等,各家保险公司在统一的规则下代理国家办理强制地震保险。强制地震保险的关键问题是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建议采用虚拟集中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国家建立一个虚拟性质的准备金总账户,各家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分账户,日常的资金管理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严格的规则,在分账户内进行经营和管理,一旦发生地震等巨灾损失,国家可以在总账户内进行资金调剂。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资金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应当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保险公司均发挥着重要和特有的作用,成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在我国保险业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对于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一些保险公司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持消极和观望态度,不愿意投入,更不想承担风险。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于现代保险公司职能的深入研究和认识,更多的是用传统和狭隘的思维去理解和认识保险公司的职能和责任。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理解和认识巨灾保险问题,应当认识到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无论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成员的性质看,均应当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能够也应当在巨灾保险方面有所作为,而巨灾保险市场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潜力巨大的业务领域。从社会成员的角度看,现代企业应当正确地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到企业自身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下,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管控与市场开拓。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主体,自身的风险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保险公司要开展巨灾保险首先要解决风险管控问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保险行业的地震风险积累巨大,且一些公司对此认识不足。在风险管控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技术,包括区划技术、限额管理等,确保承保风险和累积处于受控状态;另一方面要通过再保险、巨灾债券等技术,特别是通过巨灾超赔安排,解决风险分散和经营稳定的问题。在此前提下,按照积极、谨慎的原则,加大对于巨灾保险业务的投入,特别是重视巨灾保险的基础性研究,探索巨灾保险的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推动我国巨灾保险的健康发展。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巨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巨灾风险种类多,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的损失巨大等特点,巨灾保险的需求巨大。而我国的保险业仍然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因此,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解决存在的矛盾。
从国外的经验看,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途径是解决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国际资本市场的规模高达60兆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市场,因此,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就开始了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通过资本市场化解巨灾风险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第一步可以政府的巨灾保险基金为载体,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解决巨灾风险化解过程中的资金制约问题。另一方面,推出巨灾债券,为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途径和可能。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个重要风险是系统风险,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关联的巨灾债券,能够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为投资组合技术的实施,提供了产品环境。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只有解决了制度和环境方面制约因素,巨灾保险的创新与发展才有基础和保证。
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人们应当学会在更大的范围内思考和解决巨灾风险管理问题,这种“更大范围”应体现在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技术层面主要是巨灾风险成因研究以及预警系统建设方面,巨灾的生成往往是与地球及其环境相关的,因此,研究巨灾风险生成原因及其规律,需要更大范围的国际合作,需要各国政府和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合作,如国际减灾十年的活动,就是通过这一活动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各国的保险业人士也应当加强在巨灾风险化解方面的研究与合作,特别是交流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例如一些国际著名的再保险公司就与我国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长期致力于我国地震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为我国的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资料。经济层面则是,巨灾风险的化解最终还是体现为资金,保险经营的经济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因此,化解巨灾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应当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一种风险的分散与平衡。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通过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其次,应当注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将我国的巨灾风险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实现更广领域的风险分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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