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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娟: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当谨慎(5月1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保险代位求偿权,简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相应取得对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保险人凭此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且第 45 条规定,保险人应在其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代位求偿所产生的法定债权转移是部分的,而不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责任方的所有追偿权益的转移。在足额保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获得了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所有债权,签署权益转让书几乎是毫无意义。在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获得了其赔款范围内的法定代位求偿权,是否签署权益转让书对于这部分法定的权利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但权益转让书对于保险赔偿范围以外那部分原本属于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理赔当中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投保人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购买保额为8万元的保险合同,当标的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8万元的赔偿金之后,根据保险法规定,相应地转移了其向第三者追偿的部分债权,保险人也仅仅获得了8万元的法定追偿资格,而被保险人依然保留2万元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被保险人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则意味着将其全部的债权转移给了保险人,在实践当中可能产生两种结果:
    第一,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代位求偿诉讼。那么,按照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涵义,保险人主张的赔款以及法院判决的赔款都不应当超过其赔款数额。在此案例中,这意味着保险人从第三方那里获得的赔偿不应当超过8万元,而且被保险人那未获得的2万元损失追偿权利仍保留着未被行使,但因为被保险人已经签署了权益转让书,这部分权利已经转让给保险人,而且如果被保险人要主张此权利,只能由保险人来行使。这显然已经超出了保险人获得的法定追偿权限,属于被保险人转让其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这将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追偿过程复杂化。
    第二,保险人以权益转让书为凭证向第三方提起损失赔偿诉讼。此时,保险人意识到其获得法定代位权的同时,获得了其赔偿范围以外的那部分追偿权,而就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向第三责任方提起损失赔偿诉讼。那么,此时其主张的赔款额度以及法院最后判定的额度,都可以而且应当超出保险赔款,而且所得赔款应当与被保险人按投保比例分享。就此案来说,如果最终赔款超过8万元,保险人将超出的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如果没有超过8万元,保险人就应当将所获得的赔款,与被保险人按投保比例分享。比如获赔偿5万元,那么保险人应得4万,被保险人得1万。问题就出在这个地方,在理赔实务当中,由于先天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如果不主动提醒被保险人享有此项权利,被保险人对此行为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
    综上,权益转让书并非代位求偿权形成的必要条件,反而会因为处理不当影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务中作为协助保险人代位求偿的一种程序,被保险人并不好拒签,因此笔者建议,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时,可以将所引起的债权转让描述更具体一些,明确保险人所获的那部分权益,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更好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又很好地协助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Tags:王娟娟,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当谨慎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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