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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祥:市场调控与管理型保险市场(5月12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吴定富主席在200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一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自发作用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如果过分依靠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市场化甚至对市场放任自流,有可能引起市场大起大落,造成市场运行的混乱,对可持续发展产生破坏性影响。有效的市场调控就是为了克服市场缺陷,保持市场稳定运行。
    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保险市场划分为三种形态:自由型保险市场、管理型保险市场和计划型保险市场。从中外经济史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完全百分之百的“自由型”保险市场是一种理想化的形态,或者说是理论上存在的市场形态。即使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其实从一开始都不存在的。因此,我们面临的保险市场主要是一个管理型的保险市场。
    当然,我们的管理型保险市场与完善市场经济国家的管理型保险市场是存在区别的,也即在市场干预或调控的程度、力度、方式、方法、目标取向等方面因经济发展阶段所处的不同而有差异。这里不作进一步的讨论。关于管理型保险市场这一新命题的提出及对其的深入研究,有助于解释当前我国监管部门整顿规范保险市场和指导其发展的现实进程的原因,有助于把握在初级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有助于通过适度的市场调控最大程度地发挥管理型保险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作用。
    初级阶段的保险市场是一个管理型的保险市场
    吴定富在对我国保险业面临的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后,首次提出了保险业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判断,其特征表现在规模小,粗放经营,服务质量不高,保险作用发挥不充分,竞争力不强,对外开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六个方面。
    目前中国保险业存在着“四个不成熟”,过于依赖市场的作用,一切都市场化,让市场自我调节,自由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容易产生市场的无序波动,发展的大起大落,不利于又快又好发展,也影响其他金融业的稳定。我们感到,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市场对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比较低,市场供给不足与局部业务领域过度竞争的现象并存,供求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交换机制;保险公司基础管理薄弱,创新能力不强,盲目经营和非理性发展问题突出,经营目标定位不清晰,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还没有形成长期稳健的发展战略;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深,风险意识不强,不能根据自身特点进行理性的保险消费;保险监管则与保险业的总体发展水平相一致,存在队伍力量弱,经验不足,基础性监管制度方面的空白很多。在这样的阶段,一方面,我们的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脱节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发挥还不够,市场竞争并不完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建设刚刚迈开步伐,有了基本的框架和思路,许多机制还没有有效运作起来,效果尚不明显,因而要使保险市场发挥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紧跟国家发展步伐,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也就是说,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在一定发展阶段、一定程度上有必要对资源配置发挥特殊而重要的主导作用,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调控保险市场主体、产品、价格以及运行机制等,实现保险市场的帕累托最优。
    自由化的保险市场必然带来保险市场的失灵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缺陷,即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任何市场都存在失灵。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出发点,是因为市场作用是有限的。从李嘉图到凯恩斯,再从凯恩斯主义到后凯恩斯主义,都持这一观点。1994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UNDP)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市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90年代中期以前亚洲经济出现的持续繁荣,主要经验之一在于政府的作用。政府在经济运行和调节中发挥作用,首先并不是基于“政府优越”的考虑,而是基于“市场缺陷”,即市场失灵的考虑。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斯蒂格利茨所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就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资源配置,并认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不能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要重新对它加以规定。
    宽严相济的市场调控有利于保险市场的有序快速发展
    一个市场主导的经济体中的保险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有一个相同的目标——实现社会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而且,社会需要一种能引导持续的创新和进步的经济制度。这些目标最有可能依靠竞争性的市场来实现。竞争不仅能提高经济效率,它也能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提供一种自动的机制。而且,竞争能促使保险公司提高它们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这样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有利。
    然而,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此,斯凯博认为,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或干预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市场存在确定的或潜在的不完整性,市场缺陷导致了或有理由相信其将导致对消费者或公众的危害,政府的监管行为能够降低危害的程度。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运行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需要我们调整监管政策以保障保险市场运行的有效。这些新风险点包括:一是费率水平持续走低。车险打折现象极为普遍,有的甚至出现2-3折,经营濒临亏损边缘。非车险竞争日益激烈,价格不断下滑,有的地方出现十万分之六的极低费率,潜在承保风险较大。二是应收保费增幅较高。2005年12月底,产险公司应收保费81亿元,同比增长35%,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6.32%。三是自留保费过多。由于再保险安排滞后,一些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超过最大承保能力,风险集聚较大。四是寿险公司退保问题突出。投连险、分红险等险种出现大面积退保,2005年寿险公司退保金达到485亿元,同比增长56%。
    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适时转变工作思路,以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为重点,完善保险市场调控体系。通过把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作为保险市场调控的着力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形成调控合力,进一步完善市场调控的传导机制,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加强市场调控,克服市场缺陷,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保持市场稳定运行,从而使得各种调控措施服务于又快又好发展保险业这一市场调控的主要目标和根本要求。
    1.有效的市场调控有利于避免资源浪费。
    首先,我们要提倡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业务新领域,把保险业的这个“蛋糕”不断做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立足创新求发展,开发新业务产品,拓展新业务领域,监管部门在审批特色机构、产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其次,我们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整和完善现行营销渠道、深化服务内涵以及提供一揽子或打包组合产品等。再次,我们要帮助保险公司谋求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目前,一些地方的政府行政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不恰当的行政行为干预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问题仍然存在。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政策支持,扩大保险宣传及其有效性,提升社会保险意识水平,大力推动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变为现实的保险需求。
    2.有效的市场调控有利于形成有序竞争
    毋庸讳言,保险市场上各种违规行为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还是比较严重的。由于保险商品具有“价格在前,成本在后”的特性,以及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经营者更易出现不顾后果而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从根本上讲,竞争的出发点是为了壮大自己,而非搞垮别人。要进一步遏制违规行为,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丰富监管手段,更需要各公司自觉遵守保险监管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共同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此,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用务实的态度来对待,用有力的手段来遏制。
    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打击不规范苗头,规范现行保险市场的秩序,牢牢抓住高管人员问责这一关键,有力遏制无序竞争势头。增强保险公司的守法意识,同时引导建立公司之间相互信任,遇到矛盾和问题不互相猜忌,不针锋相对,而是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在保险法规的框架内认真研究、真诚合作的和谐氛围。
    二是要鼓励行业自律,树立保险公司的大局意识,强化合作竞争,共享保险资源。“锅里有了碗里才有”,就是说的这个道理。以前在航意险、学平险、车险手续费、新车共保等领域的行业自律,以及最近在车险、大型商业风险项目指导费率等方面的自律行为都取得了比较好的预期效果。
    3.有效的市场调控有利于鼓励保险创新
    一是通过推动行业创新理念,鼓励保险公司管理者树立以创新求发展意识,一方面更新观念,努力将创新活动贯穿到公司管理运作之中,体现在制度、机制、人才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各个方面,真正使创新成为一种思想意识、一种自觉行动和一种企业文化。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作出规划,有统筹安排,并且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来保障这样的改革发展创新规划,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通过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服务、管理、人才创新步伐。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是保险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和着力点,而管理创新、人才创新是公司改革发展的支撑。这两个方面工作要同步推进。要指导保险公司加强对市场的深度研究,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群体来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要,要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来确定新业务拓展方向。比如,目前有的公司对于城市居民生活的社区化、外出务工人员保险需求的潜力、政府相关部门对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的需求等新情况,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已经或正在开展这方面的产品创新工作,有的已经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有公司为“三农”开发“农家福”等新产品深受欢迎,推行车险事业部制和分险种核算试点等管理创新,诸如推行医疗审核制度、车险快赔中心等理赔服务方面的创新,在公司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新的尝试。
    三是通过批设专业化的保险公司组织机构,鼓励保险业创新发展的路子。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催生保险业的专业化发展。近两年,保险监管部门对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予以了大力支持,在较短时间内批准设立了专门经营农业险、健康险、养老险、车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这种导向性的市场主体调控行为,极大地激发了现有保险公司对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领域保险需求研究开发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4.有效的市场调控有利于维护市场信心
    首先要积极稳妥推进各项保险改革,保障体系的稳定和改革走向预定目标。我国保险体制改革仍处于积极推进之中,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以保险费率改革市场化来看,一方面,必要地、有步骤地、有限度地推进对保险市场发展十分重要。国外考察发现,强力推动费率市场化的国家,都有非常大的负面后续效应,其结果是非常惨痛的,如美国10年间关闭了近100家保险公司。另一方面,通过中介组织来间接调控费率水平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风险方式。当前我国财产险市场突出存在的十分严重的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正在造成社会对保险行业的巨大负面影响。
    其次要逐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使得行业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出现大的支付危机。风险管理始终是保险监管部门的核心工作内容。一方面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所处的阶段,确定合适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各项准备金的科学化管理,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体系的稳定。要遵循由简单具操作性到复杂综合性的思路来确定阶段性的指标体系,以便于说明问题和反映客观现实,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另一方面要加强实时监控,结合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及其反应,全面评估其偿付能力的实际情况及变动趋势,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要及时作出相关监管措施。一是要根据公司特点及风险状况采取包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增资步伐、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限制高风险业务的拓展和新设分支机构以及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人员薪酬等强制性措施。二是要建立起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那些经营目标不清晰、市场表现不佳、连续经营亏损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将这种“市场搅局者”逐出市场。此外,还要健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包括监管信息系统的完善、专业化财务分析制度的建立、财务人员的素质提高及培训、国际通行规则的研究与本土化等,增强监管部门引领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最后要把行业诚信建设推向更高平台。监管部门推动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既要大张旗鼓地在社会上树立起保险诚信立业的形象,依靠外部约束推动行业诚信状况的改善,还保险本来面目,又要在条款设计、展业、理赔、宣传、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诚实义务,通过实实在在的优质服务和践约行为以事服人,同时要倡导合作型竞争,建立保险公司同业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取得合作竞争的“共赢”结果而不是“俱伤”,以此提升行业的诚信水平和社会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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