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祥:有效改善保险供给,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8月18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能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如今,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之间的不对称性相当突出。以前保险业总量低,但国家的经济实力也较弱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偏低,保险需求与供给大体相当,政府在后面支撑着重大灾害事故损失的补偿与社会稳定,而今面临的形势发生极大的转折,保险的供给面严重滞后。本文接8月4日讨论,主要从保险供给的角度来谈谈如何大力发展我国保险事业。
以完善公司治理为切入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
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和境外上市为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股份制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集团化综合化经营等保险体制改革,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并对保险发展和增长方式的变化带来巨大的影响。在当前各金融领域相互渗透和竞争的背景下,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深化保险体制改革,一是要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委托代理制度,让真正的股东代表走到前台来,行使产权委托人职责。二是要明确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不能局限于单纯的商业盈利以获得生存和发展扩大的基础,而应该从全社会的宏观角度看保险,体现出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社会属性及其社会管理功能。三是要建立起协调的内部治理机制,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四是要对公司内部组织框架、业务计划、会计准则、风险控制、科技建设、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等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比较清晰的操作规范与配套措施,通过改革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五是要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来保障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包括引入外部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定期信息披露制度等。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博弈,需要在企业治理结构上设计出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代理人能够得到一种激励实现委托人利益,并使代理人的行为受到约束。
以创新理念为先导,激活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
保险业必须立足创新,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这样可以能够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而做大市场蛋糕,而不是恶性竞争中抢夺原有的市场份额;可以通过切实加大产品、服务、管理的创新力度,实现市场竞争逐步由目前简单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服务、管理、人才为主的综合实力竞争转变;能够增强保险公司发展的后劲,实现跨越式发展。创新要跟着市场走,要加强对市场的深度研究,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群体来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要,要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来确定新业务拓展方向。对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保险监管部门要设法给予一定方式的保护,放松新产品的许可限制,努力让最广泛的人群得到保险需要。
以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为环境,保障保险供给的稳定性
由于保险商品具有“价格在前,成本在后”的特性,以及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经营者更易出现不顾后果而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要进一步遏制违规行为,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丰富监管手段,更需要各公司自觉遵守保险监管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共同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打击不规范苗头,规范现行保险市场的秩序,牢牢抓住高管人员问责这一抓手,有力遏制无序竞争势头。消除基层保险公司“我不违规别人要违规,不违规的要吃亏”的错误认识,增强保险公司的守法意识,同时引导建立公司之间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和谐氛围。二是要鼓励行业自律,树立保险公司的大局意识,强化合作竞争,共享保险资源。“锅里有了碗里才有”,就是说的这个道理。那种只关注自己“喝水”,如果自己无水就从别人那里“抢”,甚至自己“喝水”后还污染“水源”的做法(如盲目杀价、承诺或接受“非分”、违法要求),是一种涸泽而渔的自杀行为。
以诚信立业为根本,提升保险供给的社会公信力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保险公司一方面“宽进严出”,不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义务甚至某种程度上的误导,惜赔、拖赔、少赔、不赔问题突出,言而无信或打折扣;另一方面一些业务人员为了抢夺业务,对竞争对手极尽贬低、诽谤之能事,殊不知这也在往自己脸上抹黑。而保险行业的普遍价格战,使得社会上错误地以为保险业是一个暴利行业,已经表现出对保险行业可信度和稳定性的怀疑,以及由此带来的对行业风险的关注。监管部门推动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既要大张旗鼓地在社会上树立起保险诚信立业的形象,依靠外部约束推动行业诚信状况的改善,还保险本来面目,又要在条款设计、展业、理赔、宣传、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诚实义务,通过实实在在的优质服务和践约行为以事服人,同时要倡导合作型竞争,建立保险公司同业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取得合作竞争的“共赢”结果而不是“俱伤”,以此提升行业的诚信水平和社会接受度。
以市场调控的有效运作为辅助,主导保险供给的发展方向
我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脱节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发挥还不够,市场竞争并不完全,并且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建设刚刚迈开步伐,有了基本的框架和思路,许多机制还没有有效运作起来,效果尚不明显,因而要使保险市场发挥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也就是说,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在一定发展阶段、一定程度上有必要对资源配置发挥特殊而重要的主导作用,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调控保险市场主体、产品、价格以及运行机制等,保障保险供给沿着持续健康的轨道发展。如果过分依靠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市场化甚至对市场放任自流,有可能引起市场大起大落,造成市场运行的混乱,对可持续发展产生破坏性影响。我们要通过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服务、管理、人才创新步伐,把保险业的这个“蛋糕”不断做大;要通过多种方式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巩固和挖掘原有的业务领域,把现有的产品和服务推介好、销售好;要帮助保险公司谋求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以强化风险监管为核心,有效整合保险供给资源
一要按照风险等级状况实行分类监管。一方面要研究建立科学、统一的保险风险预警系统和保险公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公司经营理念、风险状况和内控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另一方面要将评估结果用于监管评级,对不同的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加大对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适当控制管理粗放的公司盲目扩张的势头,在监管中真正体现对内控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不同的公司的差别化监管。二要逐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使得行业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出现大的支付危机。要加强实时监控,结合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及其反映,全面评估其偿付能力的实际情况及变动趋势,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要及时作出相关监管措施。三要建立透明、畅通的市场退出机制。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提高保险机构整体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肯定市场和竞争,就要求有一个透明畅通的退出通道,优胜劣汰,促进健康发展。同时,在机构退出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完善相关制度,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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