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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祥:保险需求的培育与刺激(8月4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健全的保险市场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金融增长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为运行良好的金融机构能够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鼓励储蓄和资本形成,最终引出产能更高、增长更快的经济,而保险业通过风险转移、金融中介以及增加就业产生积极的外部影响并促进经济增长。由于保险需求的增加,保险行业提供的就业增加,为保单持有者提供越来越多的金融中介服务,尤其是在养老金方面,使得保险行业和其他金融行业一样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也表明保险市场的发展在经济增长中占有重要地位。
    政策制定者应该而且确实有能力来刺激保险业发展。保险最主要的功能在于通过保单持有人之间重新分配损失,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特殊紧急事件的保障。一般而言,影响保险需求的决定因素包括经济、政治、法律以及社会因素。特别是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稳定的政治环境对于培育保险需求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国民收入、金融发展和产权法的实施等,也对保险消费产生作用,如它们能激励非寿险需求的增长。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通货膨胀率降低趋势的增强,人们则更倾向于在众多储蓄形式中选择人寿保险。
    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要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尽管有人认为中国保险市场理论上存在5万亿元人民币的需求,而实际的发展水平无论从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差强人意。要大力发展保险事业,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两个方面都有许多工作要做。这里先谈谈保险需求。如何有效开发保险需求,如何把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变成为现实的保险需求,如何又快又好地发展保险业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福祉的提高,是我们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
    制约人们现实保险需求的因素很多,除了自然环境恶化程度、基本的收入状况、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服务质量、保险代理人制度、医疗制度与技术的改进、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等等之外,法律体系、税收制度和社会文化环境等从中起着很重要的影响。
    而其中消费者获取保险信息比较困难。这是保险消费者为什么常常不能熟知保险的问题所在。对缺乏信息的消费者来说,还存在另一个困难,即他们几乎不知道应该询问什么问题,并且即使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但由于该问题的答案很专业,对于他们也很难理解。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消费者必须作出5个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单、保险金额和保险价格,而真正选择起来并不容易。
    研究表明,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人们对非寿险的消费存在较强的正向关系。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没有足够的政治上和司法上的努力去调整由保险引起的合同争议,那么保险业是不能平稳发展的,必须研究如何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和提高潜在投保人的信心。
    我国目前对个人购买的商业长期寿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还不明朗,无法引导人们将储蓄和投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从而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完善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制度,扩大保费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鼓励个人通过商业保险来支持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尤其是对购买长期寿险、健康险、养老险等险种实行适当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经营理念已经从传统的市场供给方被动满足于需求方的需要,转变为主动引导需求来开拓培育新市场,市场参与者共同培育市场,实现多方共赢的趋势。竞争的保险市场结构往往带来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低的保费,从而有利于激励寿险和非寿险需求。无论是监管部门进行的专项城乡保险调查,还是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的抽样调查,都充分表明我国老百姓的保险欲望是很强烈的,而且广大的农村也如此。如江苏淮安市3个县79.8%的被调查农户对保险有比较强烈的需求,内蒙古55%的被调查农牧民认为购买商业保险很有必要,重庆92.7%被调查居民认为公共场所应该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但“三农”保险、责任险的发展状况并没有尽如人意。在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今天,保险监管部门除了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外,在积极培育成熟的保险市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打破传统体制和思维模式的束缚,捕捉和挖掘各种群体的保险偏好,把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费收入,仍有相当的工作要做,特别是一些对保险业发展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
    加强保险立法建设
    保险业的立法目的通常有两个重点,建立保险机构的诚信和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法》为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保护,它确立保险机构的行为规则,要求某些行为,禁止其他一些行为,如不允许保险机构从事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的活动,也即明确规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行为的界限。通常它规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审查保险公司的营业资格,核准保险单的格式,确定费率监管要求以及审核代理人资格等。不同发展阶段,对保险立法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但都涵盖对保险需求的管理。如柬埔寨于2000年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泰国在本世纪初制定了一个5年计划,该计划主要是改善保险业的结构,包括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促进保险市场自由竞争、允许兼并以及制定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法规等。新加坡引进金融咨询体制来维护投保人的合同权益,其目的在于改善咨询培训和保险产品的流通,以及高效地向投保人传达保险企业的信息。另外,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立法对保险产品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刺激保险消费。
    为消费者获得信息提供便利
    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下,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诸如支持设立独立的信用评级公司(美国有BEST、标准普尔、穆迪等5家机构)方式,帮助消费者得到关于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专业性意见。因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评论很敏感,一般情况下,出于对全社会稳定着眼,只能发表一些限制性意见,而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带偏见,一些不满意消费者的意见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偏见。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透明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影响公司实力的重大事项等;通过网络、期刊等渠道,消费者能方便获得有关保险公司处理索赔的公正性、快捷性以及优质服务等方面声誉的信息。建立代理人黑名单制度以帮助消费者甄别而不上当受骗。此外,推行保单的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要,尽可能让消费者简便判断出自己需要一份什么样的保险。寿险保单的非标准化特征比较明显,目前消费者要进行不同保险公司产品间的比较是非常困难的。对大多数潜在保险消费者而言,有几种标准化的保险产品基本上能满足其需求了。
    持续推进社会保险教育
    保险知识的推广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有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麦肯锡公司在2005年10月份公布的中国寿险行业研究报告中称,我国只有6%的人理解保险,在人身保险购买者中,也只有40%的人群了解产品内容。2005年前9个月全国寿险公司的退保金达到376.6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72.31%,除了保险业自身的问题外,大众对保险知识的缺乏也是造成退保率增长的原因之一。保险教育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应该协调全行业来有计划地进行。英国有以监管机构为主体制定有关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并把它作为义务课列入学校教育体系。韩国近年来积极推进“金融术语通俗化”以消除信息的不均衡。培育保险观念比卖出保单更为重要,特别是对于尚未得到挖掘的广大农村市场。社会保险教育应贴近实际,多使用案例式、数字式、通俗性等方式来进行,便于消费者理解、把握而避免误解或曲解,乃至造成对保险的敌意、抵触。比如关于保险价格问题,应该告诉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合适的保险价格并非必然就是最低的价格。最低的价格可能来自财务状况欠佳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来自赔付不及时的公司等。为小额的节省而更换保险公司,特别是在得到保险公司长期保费折扣的情况下更换保险公司,可能不是上策。保险教育不仅仅是面对社会大众的,也需要面对保险从业人员。
    提高保险宣传的效能
    我国历来有“生死有命”、“养儿防老”的文化传统,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又让人们刻骨铭心,所以多数单位和个人对风险防范还是消极的、回避的态度,保险这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手段要渗透到社会生活中,需要一个宣传和引导的过程。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都应将保险知识的普及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长期工程来抓。通过对保险宣传进行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创新形式,来扩大保险宣传的覆盖面,不断提高企业及个人的保险意识。这是一种广义范围的宣传,它包括媒体上的广告式宣传、大型保险主体式活动宣传、航天发射或演唱会等业务承保式宣传、巨灾保险赔付新闻发布会式宣传以及我们营销人员走户串门式销售、可散发或领取的保险知识小册子、各种企业和居民保险情况的实地调研等。要立足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广范围的人群获知保险,强化保险基本功能及保险基本消费品的观念。当前正在进行的保险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的“三进入”活动,是一次极好的宣传保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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