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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岩:承保机动车强制险业务的三点准备(5月12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施行,是我国保险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将财产保险中占一半左右份额的机动车保险翻开新的一页,对保险公司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做好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准备工作。
    一、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对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可依法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应对措施,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数量会很多,应尽早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沟通,确定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操作方法及其他事宜。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人伤查勘核损
    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最棘手的问题是:尺度如何把握。若没有一支专业的技术过硬的人伤查勘核损队伍,就会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完全取决于医疗机构对受害人伤情所需抢救费用的估算。因医疗机构的估算,既要考虑到受害人得到必要的抢救治疗,也要考虑到费用不足造成的被动局面和后果,以及一些其他因素,所以这种估算往往是多多益善。对这部分风险进行控制,将是保险公司经营好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不盈利、不亏损的重大难题。
    如果保险公司不加大人伤查勘核损力度,将导致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率上升。保险公司不盈利可以,但不能亏损,一旦亏损势必上调费率,最终影响到被保险人利益,甚至影响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应当尽快调整人员配置结构,加强人伤查勘的技术能力,以满足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遇到的难题。
    三、机动车强制保险单独核算
    保险公司应尽快制定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承保、理赔及财务管理措施,并开发管理系统。机动车强制保险有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给理赔和财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应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保险公司将面临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收入、赔付、费用、准备金等单独核算的问题。同时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措施,不然的话很难做到不盈利、不亏损。
    《条例》施行后,保监会将加大管理力度,对保险公司违规处罚的力度也会加强,因此保险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经营是必由之路。
    

Tags:石岩,承保机动车强制险业务的三点准备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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