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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贻升:澳指定精算师在保险法中的定位(5月1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保险法律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关于精算师的规定非常严格、详尽。澳大利亚保险法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财产保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必须具有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APRA,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批准的指定精算师或调查精算师。通过保险法中对精算师的授权,使精算师从保险公司内部对保险公司具有相应偿付能力进行控制,并协助金融监管局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财产保险公司中精算师的职责与作用来自于《财产保险法》(1nsuranceActl974)之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中精算师的作用与职责来自于《人寿保险法》(Life lnsurance Act 1995)之规定。两者职责与作用各不相同。
    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制度
    1.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有一名指定精算师
    成为指定精算师必须得到金融监管局的批准。在精算师不能正确、充分履行《财产保险法》所规定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力撤销该精算师为指定精算师的资格。
    2.精算师需向金融监管局提供相应信息
    (1)精算师必须向金融监管局提供金融监管局所要求的信息
    如果金融监管局认为获得公司的某些信息有助于协助金融监管局履行《财产保险法》所规定的职责,精算师有义务提供该信息。精算师必须遵守金融监管局的要求,不得提供错误或误导信息。如果精算师提供的信息错误或误导,则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禁最长6个月。
    (2)精算师必须主动提供的信息
    如果精算师有理由相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精算师必须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相应的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存在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的巨大风险;
    ●保险公司没有遵守谨慎标准(Prudential Standard);
    ●保险公司没有遵守《财产保险法》中的某一项规定或程序;
    ●当前或未来的事件将对投保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危害;
    ●保险公司违反了《财产保险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并且该行为严重影响了财产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指定精算师违反上述规定,则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禁最长6个月。
    (3)精算师可向金融监管局提供的信息
    如果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无论是否是指定的精算师)认为某些信息有助于金融监管局更好地履行职责,可以向金融监管局提供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
    (4)精算师提供的信息不能成为指控精算师的证据
    任何人向金融监管据提供信息时诚实、无过错,则可免于任何刑事处罚、或任何民事索赔。精算师提供的信息不能成为指控精算师的证据。
    3.精算师的调查义务
    (1)精算师的调查义务
    根据金融监管局的要求,在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精算师有权利在任何时间调查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并提出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由该精算师签名,调查报告将包括精算师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账户是否充足、相关评估信息是否准确、精算师进行评估时的假设前提等信息的个人意见。行使调查职责时,精算师是独立的,不是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人员。
    (2)被指定为调查精算师的资格
    只有澳大利亚精算师学会高级会员,并是澳大利亚常住人员,且具有履行调查职责的资格和经验的精算师才能获得金融监管局的批准,成为一名调查精算师。
    4.财产保险公司指定精算师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指定精算师的作用是为遵守法律之规定,根据谨慎标准,为财产保险公司履行精算职责,并向财产保险公司提交按照谨慎标准所要求的报告。必要时,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作出安排,以使精算师能够履行上述职责。根据谨慎标准要求的精算师报告必须涉及到谨慎标准中要求的所有问题。
    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制度
    1.寿险公司必须具有一名指定精算师
    成为指定精算师必须得到金融监管局的批准。寿险公司指定精算师的条件是:澳大利亚的常住人员;澳大利亚精算师学会高级会员:拥有高级会员资格至少5年。指定精算师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精算标准。该精算师不能正确、充分履行《人寿保险法》所规定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力撤销该精算师为指定精算师的资格。
    2.指定精算师的权力
    (1)寿险公司指定精算师为正确履行职责,必要时有权获取其寿险公司拥有的一切信息资料;
    (2)指定精算师为获取上述信息资料,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的任何管理层人员或雇员回答相关问题或提交相关文件。除非有正当理由,任何管理层人员或雇员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
    (3)指定精算师有权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就涉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保险公司资本金充足率等问题发问;
    (4)指定精算师有权参加保险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以及任何审议保险公司年度投资或财务报告的其他股东大会。
    3.精算师向金融监管局的报告职责
    (1)如果指定精算师认为保险公司或董事会需要采取措施避免违反《人寿保险法》或《信息收集法》(FinanciaiSector(CollectionofData)Act 2001),或者避免对不同投保人利益的歧视,指定精算师必须提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管理层人员注意。
    (2)如果指定精算师已经提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注意,但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在合理的时间内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定精算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监管局。
    (3)如果指定精算师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董事可能已经违反了《人寿保险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并且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将严重影响投保人的利益,指定精算师必须将自己的意见和所获取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监管局。
    (4)如果指定精算师认为保险公司董事会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使其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或保险公司的任何管理层成员或任何雇员采取了阻碍其行使权利的行为,指定精算师必须将自己的意见和所获取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监管局。
    (5)指定精算师的豁免权
    指定精算师为履行指定精算师的职责,对自己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享有不受刑事处罚等豁免权。
    4.指定精算师的调查及建议权
    (1)指定精算师的年度调查权
    寿险公司必须安排指定精算师在每一公司财务年度结束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完毕后需向公司提交调查结果书面报告。调查事项必须包括对保单责任的估价,以及保险公司法定投资账户在公司财务年度内遵守偿付能力和资本金充足率标准程度的评估。评估法定投资账户下保单责任必须遵守精算标准。
    (2)指定精算师的例外调查权
    寿险公司不能阻止指定精算师在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保险公司不得将调查结果进行公开,除非该调查按照年度调查方式进行,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调查报告。如果金融监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寿险公司,要求寿险公司进行例外调查,则该项调查必须按照年度精算调查的方式进行,且必须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3)指定精算师的建议权
    除非指定精算师以书面形式确定新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基础、以及投资账户的评估方法,保险公司不得签售保单,如果指定精算师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再保险事项安排的潜在后果,寿险公司不得进行此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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