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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保险业反洗钱出路何在(3月28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8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洗钱”这一长期存在的非法活动正式进入了高层监管机构的视线。
    顾名思义,“洗钱”指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将其定义为:为隐瞒或掩盖非法交易所得财产的真实性和来源,转让或变动非法收入的所有权,通过电子转账进行的,目的在于使其表面合法以掩饰最初来源的资金转换活动。通过“洗钱”,非法所得由“黑”变“白”,变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收益。根据国际反洗钱会议公布的数据,全世界每年的洗钱资金额高达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各国生产总值的5%。据悉,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高达近千亿元。
    作为洗钱活动高发领域的保险业,落入监管层“法眼”可以说是意料之中的事。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详细描述了监管方发现的保险行业洗钱的种种先例,“长险短做”的可疑交易跃然纸上。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和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首先,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这样洗钱者便可绕过监管而直接掌握“黑钱”的流向。如甲为自己投保五年期储蓄型保险,但受益人是乙,乙通过保险公司随时都可以拿到甲的钱。其次,保险合同遵循退保自由原则,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因而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更大。
    有媒体曾经报道说,每年年初各地出炉的团险统计资料都是那么耐人寻味。团险的退保量每到年初就剧增,退保速度攀升之快令人诧异。曾有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一些企业单位在利用团险逃税,甚至是在“洗钱”。利用保险逃税甚至洗钱,在保险业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近年来更是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企业通过团体保险套取资金的目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避税;另一类就是为了私分公款。一般的操作程序是年底时在保险公司投保,年初即退保。企事业单位对其趋之若鹜的主因是,保险退保所损失的手续费,仍然要低于其所缴纳的税款。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根据现金价值计算退保额,收取3%—5%的手续费,企业可得到趸缴保费的95%以上。相对于33%的企业所得税,仍是相当划算。
    除团险洗钱外,保险洗钱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违规退费等形式。身处保险洗钱漩涡中的保险公司,并非毫不知情。在佣金诱惑及利欲熏心之下,保险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扮演了合谋的角色。利益驱动甚至让保险公司主动为企业“想办法”逃税和洗钱,甚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复杂的种种“内幕”大大增加了监控保险“洗钱”的难度。在现行的条件下,有效打击“洗钱”行为,规范保险市场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
    首先,尽快完善我国的“反洗钱”监控体系。《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各保险公司应将出单情况通过报表方式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对报表的真实性要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付款建立档案制度,以备追查。
    其次,明确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强化其职业道德。当前“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在于,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甚至觉得通过保险“洗钱”是见怪不怪的事情。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再次,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和保险公司内控机制,让“洗钱”者无漏洞可钻。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业声誉,积极有效地遏制“洗钱”行为。与此同时,完善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定期向保监会提交反洗钱内控方案和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从根本上杜绝通过保险“洗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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