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振涛: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须做实地方金融监管(5月14日)
《中国经济时报》消息,2008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在诸多针对危机动因和引发根源的分析结论中有一个基本共识:金融监管体系严重滞后于金融发展是此次危机产生和蔓延的关键性因素。鉴于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积极救助金融市场和问题机构、促进经济复苏的同时,也纷纷提出了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总结中发现,维护金融市场自由发展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金融信息和数据对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整体来看,各国都在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和监管职能,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着力改善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复杂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我国已采取多项措施进行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但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地方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难以实现监管全覆盖的问题依然值得重视。
尹振涛指出,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央行、银保监会构成。其中,央行被赋予更大的权力,负责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监管;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微观审慎保障金融机构稳定,保障消费者权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则将进一步做实宏观审慎监管。在这一金融监管框架下,做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就显得至关重要。
事实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责任,金融监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在2018年9月底前报党中央审批,在2018年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所有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尹振涛表示,在做实的过程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重视五方面职责。一是按照“金融风险属地处置”原则和“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要获得牌照”的要求,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履行金融监管兜底责任。二是应该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结合金融科技手段,注重早期预警和风险监测。三是应该对“7+4”类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和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金融公司、地方各类交易所。四是区域金融监管的具体执行部门,配合“一行两会”的地方派出机构,发挥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作用,成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落地机构。五是要以行为监管核心,填补监管真空,重点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惩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金融诈骗和负责金融应急处置等。(载《中国经济时报》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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