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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理论需要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8 本站原创 佚名 参加讨论

吴俊培

 

斯密在《国富论》中把“劳动”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两种。前者生产价值,后者不生产价值,但并没有从价值理性工具的角度讨论两者之间的均衡问题。由于斯密是从理性准则的角度提出“价值”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那样的问题。在斯密看来,两者之间的分工是自然的,就像物质生产领域中“资本、劳动和土地”的分工是“自然”的一样。但是,这种“自然”的分工还需要道德理性准则和国家理性准则来支撑。

因此,在讨论“工资、利润和地租”时,斯密在前面加上了“自然”的限定词。斯密认为,根据价值理性准则,“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价值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而李嘉图却认为,斯密混淆了生产问题和分配问题,实际上是把价值作为理性工具来理解的结果,他不懂得斯密抽象的“价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理性准则。

那么,根据价值的理性准则,其货币表达是怎样的呢?斯密在讨论“自然工资”时,考虑了“道德”、“风俗”和“习惯”等因素,即用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货币量来表达。“劳动”并非是“经济人”,是个性和共性辩证统一的必然结果。结合《道德情操论》来看,斯密同样认为,资本家在利润中用于个人消费的份额也受道德等因素的制约,也没有把资本家看作是只知道追求利润的“经济人”。因此,在斯密看来,“资本、劳动和土地”各自获得符合价值标准的“自然利润、自然工资和自然地租”,就是维持那种社会秩序的客观力量。

在《国富论》中,斯密并没有关于“价值”理性准则和“价值”理性工具的区分。这一方面可能是哲学的抽象力有限,另一方面可能是摆脱不了当时用理性工具思考方式的社会思潮的影响。因此,斯密在社会秩序的抽象上恪守的是“价值”的理性准则,在社会发展观上恪守的是“价值”的理性工具。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他研究的工商社会是发展的,而中国社会是静止的。斯密的所谓发展,实际上是把“价值”作为理性工具,所以,把货币表达的财富增长等同于发展。这和当时将“科学”转化为“技术”的理性工具的思考方式是一样的。这是历史的局限。

价值理性工具的研究方法和价值理性准则的研究方法是根本不同的。价值理性准则的研究对象是“既与的”社会秩序,探讨这一社会秩序形成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成为“科学”研究的假设前提,证明方法就是实证分析。而价值理性工具的研究对象是价值的货币表达,探讨货币如何改变社会秩序。这个希望达到的目标就成为“科学”研究“应该”具有的假设前提,证明方法就是规范分析。所以,价值理性工具的研究就是要探讨“价值”自身的“物质”属性。因此,当斯密讨论“价值”的“劳动”属性时,实际上就进入了价值理性工具的研究范围。这样“价值”就陷入二律背反的矛盾之中。李嘉图不懂得这个矛盾,仅从理性工具的角度理解“价值”,因而他并不是真正发展了斯密的思想。

李嘉图之后,财政经济不再对“价值”的理性准则进行研究。新古典学派代表人物马歇尔创立“均衡价格论”,把价值理性工具范式化。这一方法的非科学成分是非常明显的,它等于宣告“价值”不是调节社会秩序的准则,而货币却是个人和社会追求的目标。实践表明,根据这一范式,社会从来没有均衡过。

三、 重新审视财政职能

斯密是以个性和共性为前提来研究“人”的本质问题。在斯密看来,“国家”是共性的象征,是一个理性概念。国家理性和牛顿的科学理性、斯密的经济理性一样,都是新理性的产物。国家理性就是公正、正义。没有公正、正义,就产生不出价值准则,也产生不出道德规范。

国家和政府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前者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自身本质认识的产物;后者则是国家理性的表达方式。因此,不能倒过来用政府去诠释国家。例如,在中国的历史中,以“政府”形态自称的“国家”不计其数,但中国的“国家理性”却始终存在。

在历史上,“国家”和“政府”概念的不同似乎是清楚的。在中世纪的欧洲,实际上长期存在教会和政府争夺“国家”代表权的斗争,而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教会代表了绝对的权威。新理性确立以后,“政府”代表“国家”的地位已经不可动摇。这说明,政府也好,教会也好,都是“国家理性”的表达方式。对于用何种组织来代表国家理性和国家理性自身的问题,这是显然不同的。

国家理性的本质是“人”的共性,和个性一样,都是客观存在。当然,这个“共性”还不是全球全人类的,而是以民族为基础的。因此,“国家理性”就是以民族为基础的“社会理性”,其历史局限性是明显的。但是,主流财政经济理论却否定共性,错误地认为共性是由个人行为集合出来的产物。

政府作为公正、正义的发言人,立即取得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家理性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成了“理性工具”的掌握者。政府同样是有形组织,同样需要占用和消耗资源,具有拟人化的特征,在国际关系中尤为明显。

那么,国家的理性准则如何表达呢?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证个人道德和社会公正、正义的关系时,斯密举了一个很贴切的例子。他认为,道德和社会公正、正义的关系犹如语言中修辞和语法的关系。修辞是可以个性化表达的,但都必须遵循语法的共性。对于社会来说,道德行为是个性化的,但都必须遵循公正、正义的共性。这就是说,公正、正义是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而道德行为却不可能立法。

在讨论政府财政职能时,斯密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从“价值”理性准则的角度来阐述的,或者说,他是以公正、正义话语人的身份发言的。从价值的理性准则来说,公正、正义本身并不是价值,而是价值的判断标准。可见,政府本质上没有追求“价值”的倾向,政府是清正廉明的。从价值理性准则的角度看,斯密关于政府不干预价值的观点依然是正确的。因此,斯密在讨论政府财政收支的时候,除了“国防费”一项具有政府拟人化的特征之外,其余都是以维持社会秩序为基本出发点来进行分析的。而李嘉图之后的税收分析,则基本上是按价值理性工具的角度来讨论。

斯密没有在文字上给我们留下法律如何解决公正、正义的问题,但根据斯密的研究方法可以肯定,他决不会从法律理性工具的角度去阐述。现在的法学家似乎侧重于理性工具,即似乎只考虑法律程序,没有从社会理性的角度来抽象法律理性准则。可以这样说,社会中的一切现象都是国家理性的表达方式。但是,自科学研究学科化倾向以来,“学科”的理性话语就变得不“科学”了。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真正的学科交叉和综合是理性的升华或飞跃。如果科学家只以理性工具发言,那么就不是真正的公正、正义。

由于国家理性本身存在局限性,且国家理性工具、科学理性工具以及价值理性工具的思考方法已成为主流,导致近250年来的发展历程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战争、经济波动、贫困、环境污染等问题。这可能是斯密始料不及的。

四、 简短的结论

如果上述对财政经济理论中的一些重大基本理论问题的重新审视成立的话,那么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按照主流财政经济理论的“科学范式”来指导我国的税制改革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所以,深化税制改革的关键是理论创新。仅靠“借鉴”,解决不了中国的实际问题,更谈不上真正的科学发展。因此,重要的是解放思想,真正走出自己的新路。

我们真正需要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用彻底的深思精神和深思的彻底精神来反思我们的改革。要清楚理性准则和理性工具的区别,要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就必须认真清理指导我们研究的“理性”。否则,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

具体来说,从宏观上看,GDP的增长并不能真正反映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因为,它不能反映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变化状态。GDP的增长只表明要维持分工和交换秩序的货币需求增加了,并不能反映分工和交换序列中各类人员的生活水平是否协调增长。GDP的增长只表明加入货币交换的自然资源更多了,并不能反映是否更符合人居环境。

从价值理性准则的角度看,实际上它是以一定的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为基础的。所以,税收的公正、正义就是维持那样的秩序。但是,现阶段,作为理性工具的成分不可能全部被排除。因此,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这是税制改革的前提。

从“理性”的性质来看,税收政策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税收政策是“理性”的表达方式,另一方面却立即又成为改变那种理性的工具。由于“理性”是包含道德、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因此,GDP的增长和税收的增长之间应该有相应的协调关系。否则,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改变太快,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和谐。

以上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总之,主流财政经济理论已经受到挑战,创建更高理性层次的新理论是时代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使命。

[作者简介]昊俊培,武汉大学财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湖北武汉430072)。

来源:《财政与税务》2011年第4期

责任编辑: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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