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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8 《经济师》2013年第03期 易梦雅 赵… 参加讨论

    摘 要: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受个税免征额调整的影响不尽相同。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使得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改观,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其中,以中等收入水平居民的消费所受影响程度最深,调整幅度最大。建议制定合理的个税免征额,使得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
    关键词:个税免征额,收入,消费水平,消费结构 
    由于收入水平差异及个税超额累进税制的存在,个税免征额调整带来的个税应交税额的变动也是不同的。个税应交税额的变动必然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而城镇居民的消费对收入的依赖性较大,短期内收入变化时,消费也会相应发生较大的变化。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带来的变动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他们调整支出用于消费的具体方面也有差异。因此,选择合适的个税免征额,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198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于1981年1月1日开征个人所得税,个税免征额标准为800元。从此以后,国家相继三次调整个税免征额标准:2006年1月~2008年2月,个税免征额标准为1600元;2008年3月~2011年8月,个税免征额标准为2000元;从2011年9月开始,个税免征额标准为3500元。可以预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总体水平的上涨,个税免征额标准将会进一步上调。
    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支出与消费。如当免征额为2000元时,一个月工资为3000元的居民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75元,而在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后,该居民可以不用再交税,那么他每月将增加175元的可支配收入。收入是影响消费最重要的因素,当消费者收入增加时,其消费也会受其影响而增加。因此,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在使消费者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将带动消费。
    然而,由于收入水平差异的存在,以及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行,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其差别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影响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应交税额。依据新个税政策划分的税率等级,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对不同等级收入水平的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影响金额是不同的。居民收入水平与个税应交税额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相对于未调整之前,新个税在一定程度上更体现了低收入者少交税,高收入者多交税的个税制度原则。而38600元作为分界点,说明收入在此之下的居民是受益于本次个税免征额调整的,并且大体上来看随着收入的增加,减少的税额就越多。而收入大于38600元的居民则需要比以前多交税,收入与增长税额成正比。
    2.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影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的财政状况。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划分标准,年收入在6~20万属于中等收入水平,则结合个税免征额及其他相关信息,将本次研究的长沙市居民划分中低高收入水平三个层次,依次为为月收入2000~3500元,3500~15000元,15000元以上。
    月收入水平在2000~3500元的居民,随着本次个税免征额的调整,由要交税步入了不用交税的行列,理应是受影响最大的群体。然而,调查表明,大部分该收入阶段的居民表示,少纳税的那部分影响并没有很大,理由是月收入3500元以下,在长沙仅能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所减少的个税由于金额较少并不能对他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也正因如此,相当大一部分人对个税并不了解,甚至持有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其影响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而从月收入介于3500~15000元的居民来看,该阶段的居民从哪方面来看都属于中等阶层。他们的可支配收入能够轻松地满足日常需求,或许还有部分存款,但又不至于太过富足。最重要的是由于处于这样一个位置,他们对房子,汽车的欲望比较高,但收入有限又决定了他们一时难以满足需求。所以,对于正处于积蓄买房买车的人来说,个税免征额的上调所带来应交税额的减少,无论是在数额上和重要程度上,对可支配收入所带来的影响都是比较大的。
    月收入在15000元以上的居民则由于个税调整的所影响的收入数额有限,加之其可支配的金额原本比较充裕,免征额的调整减少或增加的应交税费总体影响都不大。在西方经济学中,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作为一个经济学基本概念适用于许多经济现象中,以消费者所能获得的货币为例,金钱是多多益善的,然而,当货币数量持续增加时,边际效用也会随之递减。所以,该收入水平的居民对金钱的敏感度要相对较小。
    由此可见,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带来的可支配收入的变动,对于居民的财政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新增的这部分可支配收入对中等收入水平的居民更具吸引力。
    二、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影响不同收入水平居民消费
    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收入和消费量成正比的关系:可支配性收入多,消费量就大;可支配性收入少,消费量就小。因此,个人所得税作为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
    1.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居民消费水平。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低收入者因个税免征额调整每年最多可减少的税额为1500元,但由于按月缴纳相对分散开来,大多数人反映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并且,增加的可支配收入主要用于教育、食品、服饰等生活用品方面。再加上近年物价飞涨,个税免征额调整带给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远远赶不上物价增长的速度,也就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调整前与调整后居民可支配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很有可能减少。对于买房买车欲望比较大的中收入者,每年最多可以减少5760(480×12)元,且主要用于服饰,奢侈品等的消费,在生活质量上有较大幅度提升。而高收入者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饱和,因个税增加或减少的那部分收入往往作用于投资或储蓄。最主要的是,个税的征收基础是工资,而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主要来源并不是工资。并且月收入38600元作为一个临界点,月收入高于38600元在调整后反而需交更多的税。有学者指出,边际消费倾向与收人水平大致呈“倒U”型关系。即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高,低收入阶层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低,这一观点也佐证了上述结论。因此,对高收入居民消费产生的促进作用并没有很明显,如图1所示。
    通过从2000年到2011年的数据分析后发现,经历2005年和2007年两次免征额的调整后,居民消费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由图1可以看出,2004年以前,人均消费水平增速相对平缓。经过2005年第一次个税免征额调整,2006年人均消费水平由9659.85元提高到了10679.74元,比2005年提高了10.56%;经过2007年第二次个税免征额调整,2008年的人均消费水平由12287.83元,提高到了12960元,比2007年提高了5.47%;经过2011年第三次个税免征额调整,2011年人均消费水平由16562.95元提高到了17782元,比2011年提高了7.36%。并且从2005年开始,2007年和2011年两次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均使得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增长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这些数据可以发现,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对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较大影响。
    2.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居民消费结构。个税免征额调整不仅影响居民的消费水平,而且影响居民的消费结构。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对消费结构的定义是:“社会消费结构不仅包括各类消费资料和劳务的数量比例,同时还包括各类社会集团的消费比例,社会公共分配的消费品的消费与个人分配的消费品的消费的比例,各类消费行为(如吃、穿、住、各式各样的用,等等)之间的比例,以及按消费目的——为了生存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之间的比例等等。”长沙市统计局对居民消费结构是根据居民的消费内容来划分的,大致分为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支出、交通与通讯支出,教育文化与娱乐支出,居住支出和杂项商品与服务支出等八类,本文在此也采用该类划分方式。
    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消费结构也各有特色。根据统计局近期资料显示,中低收入水平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2.69%至51.41%,而高收入水平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则为37.55%至28.14%。由此可得出结论,中低收入水平居民食品、衣着等基本生活物质支出仍占主导地位,而高收入水平居民则越来越倾向娱乐保健、奢侈品等高消费。近两次个税免征额调整前后,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动如表2所示。
    表2分别展现了2007年和2011年个税免征额调整前后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动。2008年3月,个税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从2007年与2008年的比较数据来看,新个税免征额经过一年的实施,居民的总体消费中食品上升2%,家庭设备及用品上升1.24%,居住上升1.96%。再看最近一次个税免征额调整,2011年9月份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发现食品上升1.71%,衣着上升1.31%,家庭设备食品上升了2.04%,教育文化娱乐服务上升了3.24%等。
    尽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衣着等基础物质支出所占比例却依然有增无减。而现阶段高收入水平居民的基础物质消费已经接近饱和状态,中低收入水平的居民才是促成这部分消费增长的主力军。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使得中低收入水平居民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支配收入增加,从而也在消费方面更具灵活性。这表明,个税免征额调整增加的可支配收入可以使得中低收入水平的居民适当调整消费结构,最大限度地满足基础物质需求,甚至接触更高层次的消费。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增加中低收入水平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免征额偏低,缺少对居民收入的指数化调整机制,不能对高收人群体的收入实施有效调节,反而出现了拾级而下向低一层次收入群体征收个税的“逆调节”现象。而个税免征额的提高则使中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的应交税额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减少。在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二,将个税免征额的确定与居民消费水平挂钩,增加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提高消费水平。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对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均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受益最大的主要是中低收入水平层次的居民。并且,在现在或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长沙市中低收入水平居民仍是主体部分。因此,减少这部分居民的税收,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可以充分发挥杠杆效应,最大程度促进消费,提高居民的消费消费水平。
    第三,个税免征额的确定可参考恩格尔系数,当恩格尔系数偏高时则应提高个税免征额,从而更好地引导居民消费倾向,改善居民的消费结构。提高个税免征额后,长沙市中低收入居民有了更充裕的可支配收入,在满足基本物质生活,如衣食住行等需求的同时,也可以追求住房等更高水平的物质消费,和接受教育、娱乐、旅游、医疗和保健等层次的消费。这一转变可以引导居民消费倾向,降低恩格尔系数使得居民消费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化、健康化。
    [本文是2011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个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研究(以长沙市居民消费支出为范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指导教师:杨成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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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余红艳,储德银.我国城乡居民消费能力的比较分析[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3.于光远.关于经济理论研究的一封信[J].求索,1982(4)
    4.李静.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趋势及对策分析——以山西省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2(2)
    5.李炯.论提高个税免征额及其税制改革[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2)
    6.周建军,王韬.近十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研究[J].管理科学,2003(2)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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