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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背景下促进地方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8 《会计之友》2013年第02期 杨颖 王昊 参加讨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不合理、不公平
    

    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农村土地不征收,采用分级幅度税额,不同类型的城市、县城、工矿区采用不同税额标准。当前贵州出现的问题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依然沿用20世纪80年代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来划分收取,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原有区域划分已经不合适宜。特别是贵州大力发展产业园区推进工业化,园区问题更为突出,不少产业园区出现同一园区土地分属不同城市、县城和农村,必须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征收,企业反映非常不公平。
    企业还反映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合同签订的交付土地的次月就开始征收,很多企业搬入园区就需要花费不少成本,且在园区的土地开发至少要4-5年才能完工使用,现在没有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就开始征税,企业反映不合理税收负担非常重。
    房产税也遇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的问题,房产税只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的经营性房产征收,计税依据按照房产余值的1.2%和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现在产业园区范围远超原来的行政划分,也会导致同一园区可能出现房产税征收标准不一、不公平的问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贵州2010年开始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只有省地税局出台黔地发(20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在“十二五”期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土地按标准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该政策只适用于省级以上园区(目前贵州100多家产业园区,省级产业只有30家)优惠面窄,造成大部分非省级园区的企业不能受益,加重不公平竞争。
    前面数据可以看到国税局的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但该优惠是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所带来制度红利,不能算真正税收优惠。贵州企业真正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从前面2010税收减免数据看,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才7亿元,才占到国税局收到企业所得税10%,税收优惠力度非常小。高新技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但贵州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凤毛麟角。通过企业问卷调查发现,被调查企业中只有30%企业表示享受过税收优惠,说明由于贵州优惠政策不明晰、优惠力度小、优惠面窄,不能惠及更多企业,不利于地方发展。
    四、促进地方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贵州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在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方针指引下稳中求进,用好、用足、用活中央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政策积极引导地方产业布局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实现收入差距的缩小,并有力地拉动内需的增长。
    (一)进一步明确、扩大地方享受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并细化优惠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只提到“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更好地落实深化西部大开发,给予地方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税收优惠。应尽快明确、明细、扩大各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产业目录表,并向社会公开。鼓励类的产业目录表要尽可能涵盖更多产业,广西支持北部湾发展经验明确鼓励发展产业达26类,基本把二、三产业都覆盖进来。贵州可以在现有十大振兴工业基础上扩大贵州享受西部大开发的鼓励性产业目录表,把新能源、金融业、交通运输、物流业等都覆盖进来。
    明确扩大鼓励类产业,在其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基础上,贵州省应明确出台在省级范围内可以出台的税收优惠明细。参考广西、江苏等省都对属于经济开发区的鼓励类产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三年全部减免或返还政策。贵州可以借鉴对属于鼓励类产业并落户产业园区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鼓励更多企业来贵州的产业园区投资。
    国务院2号文件提到“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贵州应尽快落实明确该政策,可规定属于鼓励类产业并落户产业园区的企业其新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都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通过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
    (二)积极争取增值税扩容改革和抵扣改革试点的推行
    
西部企业大部分处于产业链前端,普遍存在增值税税负过重等问题,这将非常不利于地方发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已经在上海启动,可以建议中央根据西部发展的特点,加大西部企业在西部当地购进原材料、农产品、运费等的抵扣比例。同时在贵州等地实行交通运输业、物流业、仓储业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国务院2号文件提到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结合税制改革的大背景贵州应明确提出通过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等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扩容试点,来降低物流企业的税负,更好地促进物流业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社会进步。
    (三)积极争取企业所得税属地化管理试点的推行
    
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注册地纳税,西部特别像贵州这样的地方虽然资源丰富,但大量企业包括央企都是在东部注册,在西部只设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最后由总公司汇总在其注册地缴税,对地方经济贡献不大,对西部这些资源省份不公平。应鼓励、支持中央企业和外地企业在西部省份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保障西部地方政府财力稳定增长。
    国务院2号文件提到“研究完善水电税收政策,进一步使当地分享开发成果。”企业所得税属地改革可以以水电企业为试点开展,对跨区域水电分配应督促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统一和完善的跨区域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分配办法应确立以贡献率为主要分配因素、其他分配因素共同参与的税收分配模式,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着重于推动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四)积极争取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税费合并改革试点的推行
    
结构性减税,并不是一味减税,为了更好地保护资源环境可以通过资源税的改革、增税来实行。资源税主要是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税额较小,2010年才占到贵州实际收到税收的3%。2011年11月最新的资源税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在全国全面推广,但是煤炭等其他矿产品依然采用从量计征,只是把税额标准提高。
    贵州作为煤炭资源大省为落实2号文件,应争取成为煤炭资源从价计征的试点,可以有效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也能为资源税下一步改革提供试点模板。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乱挖乱采问题严重,政府性行政收费五花八门都造成煤炭资源管理不力。现行的资源税是对资源销售环节征收,而很多国家为了保护资源在开采环节都征收高税。贵州应理顺各种煤炭资源政府性收费,建议中央在贵州试点煤炭税费合一改革,通过税收来规范管理,采用从价征收的方式保证地方稳定税源,并在开采环节征收煤炭资源税,更好地保护煤炭资源。
    国务院2号文件提到“进一步在贵州推进资源税改革,适当提高部分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率标准”。贵州可以提出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上限从30元/吨提高至60元/吨,将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上限从20元/吨提高至60元/吨(已调整的除外)。并建议中央对贵州除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资源,由省级政府制定资源税税额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改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按经济区划划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将产业园区划入工矿区
    由于该两种税征税范围的行政划分和适当的减税权国家税务总局都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所以针对前面提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出现的行政划分陈旧导致现行征收不公平的问题省政府应及时进行改进。应尽快组织贵州全省范围重新划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行政范围,以此为依据才能重新界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并对产业园区划为工矿区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征收标准。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时间、税率进行调整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推动产业园区发展,对园区的城镇土地税、房产税可以考虑从企业投产之日才开始征收。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占贵州全部税收的比重较低,可以考虑对规模以上的产业园区企业自用的土地和房产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除推后纳税时间外还可以实行税额减免,鼓励更多企业进入园区发展。
    (六)积极争取环境税开征试点的推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贵州工业强省推进新型工业化过程,必然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应向中央提出环境税的改革试点在贵州推行。以原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基础,把原来的排污费等进行费改税,一并征环境保护税。通过税收政策指引更好地推进新型工业化。新的环境保护税不在采用附加税的形式,应成为正式税种,对能耗不同企业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并增加地方税收。
    总之,税收政策作为推进地方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真正以纳税人为中心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通过税收政策有增有减,既保证税负的减低,又保证地方稳定的税源,来促进地方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贾康,程瑜.论“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兼论对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认识[J].税务研究,2011(1):3—8.
    [2] 赵晓,陈金保.结构性减税对中国经济的战略意义[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2(4).
    [3] 祝遵宏,张九如.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思考[J].财经科学,2011(4):101—109.
    [4] 高培勇.间接税应进入结构性减税[N].人民日报,2012-02-01.
    [5] 黄志刚,路春城.基于包容性增长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1(5):92—95.
    [6] 黎昌卫.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新型工业化建设[J/OL](2011-11-17),金黔在线——贵州日报,http://gzrb. gog.com.cn/system/2011/11/17/ 011253075.shtml.
    [7] 安体富,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财税政策研究[J].涉外税务,2011(1):8-13.
    [8] 肖加元.资源税改革理论逻辑与发展路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5):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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