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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收入分配的认知框架、思路、原则与建议

http://www.newdu.com 2018/3/8 《财贸经济》2018年第2期 贾康 程… 参加讨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体现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中,也是破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关键。而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以促进共同富裕,从学理视角而言,需在激励—约束的认知框架下,把握好优化收入分配的政策理性,厘清追求共同富裕愿景以及由“先富”向“共富”转换的基本思路,在遵循承认各要素的贡献、把按劳分配与按其他要素分配相结合等基本原则下,以改革即解决有效制度供给问题为龙头,带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及其配套政策设计和政策体系动态优化。
    收入分配问题的“激励—约束”,实质上就是要处理好“做大蛋糕”与“切好蛋糕”这两个紧密关联、在社会再生产中主要的、互动的对立统一关系。
    “公平”的概念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亟须廓清。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讨论在学术界由来已久,所涉及的现实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近年在中国与日俱增地引起了各方面的强烈关注。已有不少研究者指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非全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也有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关系。这一点十分重要,但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分析。我们认为,如果从细致、严谨的研究角度,应该把“公平”之内涵再作拆分,通常人们谈到的公平问题,要视情况的不同再作细分定位才能较准确地表达原意。比如说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认同应做出“规则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这样的划分,那么规则公平和过程公平所强调的是“公正”、“正义”,这两个方面的公平与效率是没有矛盾的,并且是保护、促进效率的,主要是指通过公正的待遇和处理,使大家各尽所能,得到一种发展中的公平的环境。
    “公平”与“均等化”方面的政府责任应当明晰化、合理化、动态化,把握好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政策理性。如果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意在“公正”)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应尽之责是制定和维护必要、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保护合法的产权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刷出一条起跑线”)。如果从结果公平(意在“均平”)的角度来说,政府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为通过再分配手段抑制、缓解收入悬殊。前期的“结果”在一定场合又是后期的“起点”,于是又联系到政府的另一项应尽之责,就是努力发展和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要“托一个底”,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这类公共产品与服务,应该首先把最低限度上的供给水平托起来。同时这并不应理解为政府可以和应当大包大揽地过度着力,把在公平竞争之中和之后必然形成的差异压得十分扁平。应力求清晰地形成政府职责边界和“政策理性”的要领,促成政策的合理优化调整,以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与多元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保障和支持现代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为把握好收入再分配的政策理性,需以对收入差异形成原因的正确分析为政策设计的哲理性前提。概而言之,应鼓励的收入差异还需要有所鼓励,正当的收入差异应尽量容忍,不规范的收入差异要调控抑制,不正当的收入差异则应大力消除,进而才有利于把握好均平-效率的权衡。这样的认识,是从居民收入差异的具体分析而来的。
    具体分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至少应包括如下七个层次或七个方面:第一是源于诚实劳动中努力程度和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第二是源于个人禀赋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第三是源于要素占有的状态、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第四是源于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第五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明规则”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第六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中已实际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暂时不被追究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第七是源于不法行为、腐败行为而形成的收入差别。上述多个角度、不同层面的收入分配差异形成原因,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具体案例之内,到底有多少因素介入,各起多大作用,通常都不可一概而论。
    从政策理性原则说,应首先在哲理层面明确对应于各个收入源头的不同针对性的政策导向。粗线条地说:1.对于勤劳致富、才能致富,政策应当大力鼓励或以鼓励为主。2.对于要素占有和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政策上应当适当调节,但不宜作抹平处理(否则开放条件下的要素外流将十分严重,市场经济中客观需要的首创、冒险精神也将受到极大抑制)。3.对于体制性明规则、潜规则不周全、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异,在明确需有所调节、抑制的同时,关键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设推动深化改革、机制转变(包括“花钱买机制”),追求制度合理化、规范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光讲调节不注重制度建设,必然流于“法不治众”或“扬汤止沸”)。4.对于违法乱纪的“黑色收入”,必须坚决取缔、惩处,打击其行为,罚没其收入,并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法治、制度建设以抑制违法乱纪、腐败行径的滋生土壤与条件。在上述的哲理层面的政策理性引出相关的思路和对策,是在具备正确的大方向和针对性要领之后,再做出具体的政策设计(包括政策工具选择、政策组合和有效率的实施方式与程序等,以及不同阶段政策力度的把握),方可以落实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应当具有的政策理性,正确把握均平-效率间的权衡,发挥好政策应有的功能。应当说,这是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应由粗到细逐步优化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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