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 吴晓忠:关于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对策研究———兼议破解“黄宗羲怪圈”的路径选择
摘要:分析可知,历史上“黄宗羲怪圈”现象之所以难以破解,其根本原因在于周期性发生的(包括财富分配在内的)社会收入分配之严重失衡。同样,在现代社会,如果属于初分配的“资本—劳动”收入分配比例和属于再分配的“政府—国民”收入分配比例,二者长期处于失衡状态,也会引发类似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政府从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政策改革入手,似乎是破解“黄宗羲怪圈”正确的路径选择。首先从社会分配角度阐释“黄宗羲怪圈”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现代表现。进而,分析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失衡现象和某些政策偏差问题。最后,为彻底走出“黄宗羲怪圈”现象,探讨了政府相关政策的改革问题,提出在坚持社会公平原则下,实行产权改革和优化劳资关系,兼顾社会分配的“存量调整”和“增量调整”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富分配;收入分配;社会公平;黄宗羲怪圈
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更迭,无不体现为一种周期性财税改革之循环演进:小政府(轻税)—大政府(重税)—财政困境—财政改革(税负调整)—形势暂时好转—更大的困境(财源枯竭)—灭亡(改朝换代)—小政府(轻税)—……。较早观察到这种现象的明末清初学者黄宗羲,在其《明夷待访录》中首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在史学界则被喻为“黄宗羲怪圈”。
然而,如果深入分析,还可以发现,导致历代王朝更迭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财富分配(社会收入分配)的日益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现象最初表现为社会财富兼并(如历代的土地兼并,富人剥夺穷人等),以及政府对此不作为,甚至官员参与其中而使之加剧;进而与(以“暴税之害”为基本特征的)政府合法地再次剥夺穷人的二次分配过程相叠加,造成社会财富(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空前严重,以至恶化;最终形成巨大的社会变革要求,通过社会大动荡方式引发朝代更替。类似的“贫富分化”与“税负过重”的问题,也同样会发生在现代经济社会。其具体表现为两大社会收入分配比例的不合理,即初次分配中出现的“资本—劳动”分配比例不合理,与再次分配中出现的“政府—国民”分配比例不合理。事实上,无论在古代,抑或现代,只要这两类社会收入分配比例发展到极其不合理的地步,社会问题就会恶化,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接着就是(以选举、暴动、大革命等不同形式出现的)社会变革,以此循环往复,形成(古代与现代的)“黄宗羲怪圈”。
本文以社会收入分配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社会收入(财富)初分配和再分配之严重不平等问题的社会后果。基于此,针对我国当前社会经济中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提出有关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收入分配失衡与“黄宗羲怪圈”形成
自古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受到地主阶级的地租和各级政府的赋税双重压迫,社会财富逐渐向富人和权贵集中,社会收入分配格局出现极化态势,社会矛盾亦随之激化。历史上频繁发生在各个王朝时期“土地兼并”和“税收叠加”现象,被认为是形成“黄宗羲怪圈”现象的主要原因。换言之,所谓“黄宗羲怪圈”的形成,实际上与社会财富的“流向”和“回流”高度相关。
(一)土地兼并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阶级土地所有制。但是在大多数时期,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抢占、强占等手段剥夺农民土地,使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在自己手中,以牺牲后者利益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这种“土地兼并”活动破坏了两种土地所有制的相对稳定状态,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导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产生利益对抗,并且形成下述形式的周期循环(俗称一种怪圈):地主阶级凭借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地位不择手段地兼并土地,而政府(统治者)对此不作为甚至参与其中,大量社会财富(土地)便会从农民方面流向并集中到地主方面;随着阶级矛盾的不断深化,逐渐动摇封建统治基础时,统治者们也会做出一些让步,制定一些旨在“锄豪强,抑兼并”的经济政策;但这种调整土地所有权的政策一般收效甚微,尤其在某些利益集团干扰下,“抑兼并”政策成为了一纸空文;解决上述矛盾的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有效办法就是农民起义,改朝换代。
纵观封建社会土地兼并状况,可得出如下判断:历代王朝的土地兼并活动,带来了社会财富(主要是土地财富)分配不平等问题,进而在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中无一例外导致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极大失衡,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引发农民战争,并且还因反复发生的社会波动而循环往复地制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黄宗羲怪圈”现象。事实上,中国的历史就是借助一次次社会财富存量再分配方式得以推动并向前发展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当某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的时候,……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
(二)税收重叠
中国皇权专制的税赋制度常常带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特征。这是因为历代国家财政支出呈刚性增长态势,加之皇室挥霍无度,官吏贪风日重,法定税源无法满足需要,遂生暗税、杂税、苛捐等以弥补财政缺口。对此,皇权专制为了维护自己统治以及确保财源稳定,就进行所谓的税制改革,如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等。值得注意的是,历次税制改革的主体性思路基本相同———简化税则、杂税正税化、暗税明税化。这种“并税式”改革,虽可能奏效于一时,但却会给后世留下“税收叠加”的恶果。对此,明代黄宗羲有过精辟见解:税制改革“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据此,可以认为,黄宗羲怪圈形成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税收重叠”形成的“暴税之害”。一方面,以“杂税正税化、暗税明税化”为特征的税制改革,没减轻农民实际税负担,也无法杜绝新的杂税、苛捐的产生。另一方面,“并税式”改革使国民收入更多地流入王朝统治者和官僚、富豪手中。此外,官员、富豪等还可借助各种方式规避、转嫁自己的税负,而一般国民则只能承担较重税负,以至破产而背井离乡。历史上常见的情况是:税收叠加使部分农民破产,脱籍,不仅造成户籍制度、田籍制度的混乱,而且还造成土地资源的进一步兼并。加之增量的社会财富(收入)再分配不合理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封建王朝逐步陷入财政、经济和政治三重危中,王朝覆灭成为必然。
二、破解“黄宗羲怪圈”的路径选择
私人财产制度下,各种原因都会造成社会财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而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这种不平等现象无限地扩张下去。但是,封建专制王朝短视的统治集团,出于其自私本性、敛财本能,根本不可能承担起上述社会责任。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封建王朝之所以无法破解“黄宗羲怪圈”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自身不可能有效地解决社会财富(收入)合理分配问题。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政府要破解“黄宗羲怪圈”,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靠制度建设优化社会财富分配格局,既要保护好国民的财富安全,又要保障各类财富所有者得到相应合理的报酬。二是靠政策手段,按照已经达成共识的社会平等标准,不断纠偏、优化社会收入分配格局。
不过,历史经验表明:无论是在保护财产权方面,还是在保护合理收入方面,制度安排、政策调整均会遇到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同的利益集团结构决定不同的变革道路,虽然任何一种制度或变革道路的选择,都不是单单取决于当时的统治集团的偏好,但在权利结构中处于强势的集团在公共选择中发挥的作用更大。”①例如,在历代王朝的税制改革中,中央政府是相关税收等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其中,由政府官员所形成的社会利益集团,通常既是税政管理者,也是税负担承担者;此外,少数富人和大多数普通国民则形成另外两个最重要的社会利益集团,他们均为国家税负的主要承担者。这样的社会联系结构中,少数把持着巨大规模财富的富人和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官员,属于强势集团,而受剥削的广大农民属于弱势集团。前者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使其制定相应有利于他们的“游戏规则”,把本应承担的一些税负转嫁到后者;而后者在表达政治诉求方面无力与前者对峙的情况下,往往也只能接受前者制定的“游戏规则”。再如,历史上这种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而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统治者往往也会主动地推行某些改革措施———先秦时期的商鞅变法,北宋时期的范仲淹、王安石变法,以及明朝中后期的张居正改革,如此等等。不过,有些改革运动一开始便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而使之或是嘎然停止(如范仲淹改革),或是不了了之(如王安石变法);至于另外的一些改革,即使一时奏效,也难以取得长期效果,或是因改革者遇害而夭折,或是在改革者死后而终止(如张居正改革)。
因此,历史教训说明,无论是经济改革,抑或财税改革,本质上均有政治改革性质;因其普遍涉及到社会财富(收入)的再分配问题,不同利益集团在利益诉求方面颇多刚性,甚至具有对抗性质而不易协调。既然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最终影响社会收入分配格局,那么,在社会收入分配过程里要制定有利于全体国民的“游戏规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政治体质改革、经济体质改革的基础上在进行财税改革。不过,历史经验也从反面说明:没有达成社会普遍共识的宪政精神,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设计,没有一套能够与时俱进的制度调整机制,以及富有弹性的政策措施,就不可能确保改革的成功,更不能确保改革成果长期惠及普遍国民利益,也绝无可能破解“黄宗羲怪圈”。
三、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主要表现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政府为了尽快摆脱国家的贫穷落后状态,开始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并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开始推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在此后的30多年里,我国的经济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社会财富(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也变得愈发严重,导致不同社会阶层间利益冲突与日俱增。
(一)“城乡二元财政格局”形成“逆向财政机制”
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到2006年取消农业税和对农民的一切税外收费。这似乎表明,历史上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经解决,也彻底切断了基层政权对农民收钱渠道。媒体宣传甚至断言废除农业税意味着“黄宗羲怪圈”的破解。
事实上,免除农业税不过意味着中国城乡二元税制格局向城乡一元税制格局的转化,但其对农民减负的作用则是有限的,即取消农业税的措施并没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和农民的财税负担过重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民的税费负担不仅包括农业税等直接税费,而且还包括以下几项:农民,作为消费者,与城镇居民一样在进行消费时要承担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税;由于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农民要负担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城务工的农民,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可能还会遇到补偿金支付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对农民的财政支出方面,或是存在着各级政府转移支付规模不足、难以到位等问题,或是存在着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不足、质量不好等问题。表面上看,上述现象仅仅反映了农民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纳税人利益而已。然而,进一步分析则会发现,上述现象说明部分社会财富实际上是从农村流向了城市,从不发达地区流向了发达地区。这种“逆向财政机制”,不仅导致农民财税负担的持续沉重,而且也是城乡之间社会收入分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初分配中存在资本—劳动收入分配不合理现象
在我国,由于财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以及经济发展和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领域,长期存在着“资本—劳动”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现象。1998年我国劳资收入比为1.18,随后一直下降,到2009年达到0.75,这大体说明我国国民收入中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增长较快,而劳动者的收入增长则相对缓慢。另外,不同所有制行业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如最近十几年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仅为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均工资的57.8%,最具典型的就是城镇私营单位“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年平均工资为11738元,而非私营单位“金融行业”年平均工资则高达91364元,二者相差8倍多。究其原因,不外是后者垄断了国家金融资产这一最重要的资本要素,使该行业就业人员在劳动所得之外获得数量不等的资本所得。
现代社会的“资本—劳动”收入分配比例不合理现象,
主要源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特别像我国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国家,行政垄断性企业、行业,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处于强势地位,自然能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对政府施加较大影响,而制定有利于它们的“游戏规则”。对此,经济学家华生先生在接受《冰点周刊》记着采访时讲道:“现在的各类富豪榜上,地产商独占最大的份额。在自然资源丰富的省份,则是坐山吃山的老板最风光。社会不可再生的土地、矿藏这些垄断性资源成为少数人暴富的资本,这就是我们这些年制度安排的最大失衡。”正是因为资本所有者(资源占有者)能够凭借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攫取生产成果及其增长收益,才会出现分配领域中社会收入向资本倾斜,劳动者收入与贡献逆向偏离的情况。尤其是在当前各级政府介入不力,各类工会组织维权乏力的情况下,这种“资强劳弱”的分配关系现象正在极大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再分配中存在政府—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现象
收入再分配是指,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之后,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形式参与的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因此,处理好社会收入再分配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和维护社会财富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经济学理论,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也不例外。根据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计算得出:2000年政府收入所占比例为19.5%,居民占67.5%,企业占13%,到2009年政府收入所占比例为21.2%,居民占60.5%,企业占18.3%,因此国民收入分配有向政府方面倾斜的态势。不过,参照国际发展经验,在大多数国家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其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方面的比例一般都成逐步缩小趋势,而在我国则有背于这种趋势。这种有背于一般发展规律的现象可能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构成潜在危害———先是直接削弱居民消费的正常增长,进而挤压居民收入增长空间,政府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在我国,造成政府—国民收入比例失衡问题最重要原因有三:一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导致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比重的不断下降。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110740亿元,比上年增长11.2%。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已经从1995年最低的10.7%上升到2011年的21.9%。二是我国“间接税密集型”的税制结构呈“累退”状况。以2011年为例,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加总占税收总收入的65%。由于这些税的转嫁性,消费者不论其收入的高低,同样的购买支出要支付同样的税款。因此,整体税制呈现明显的“累退”特征。尽管个人所得税属于累进税,但其所占总税收收入的比例极小(2011年仅为6.75%),故而在尚未开征个人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情况下,单靠个人所得税根本无法抵消整体税制的“累退”程度,难以发挥社会财富(收入)之存量调整、增量调整的作用。三是政府以公共福利等形式返还给国民的某些财政支出项目的增长相对缓慢,如果比较(居民的)社会保障缴款和(政府的)社会保险支付状况,就会发现自2000年以来,政府对居民所做的社保福利支出,一直低于居民的社会保险缴款,且二者差距尚有不断扩大趋势。如此种种现象客观上说明,在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居民没有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成为获益者,反而成为受损者。
(四)片面追求增量调整的社会财富(收入)再分配政策
政府通常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社会财富(收入)的再分配:一是政策目标着眼于对已经形成的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俗称“存量调整”,具体实施方式从最为激进的“打土豪分田地”,到较为温和的累进制“遗产税”,再到颇受欢迎的政府“退税”、“税收赦免”,如此等等,多种多样。二是政策目标着眼于对未来新增社会财富(收入)的分配格局进行调整,即试图通过改变现行“游戏规则”的方式对未来经济增长成果的分配施加特定影响,俗称“增量调整”,具体实施方式如我国“十二五”规划等文件中提及的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等。两种调整方式对于某些已经取得大量既得利益的强势利益集团而言,前者明显具有“拿”的色彩,而后者具有“让”的色彩。因此,以“增量调整”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财富(收入)再分配政策往往比“存量调整”政策较为容易推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之所以侧重于、甚至(单纯)依赖于通过“增量调整”方式来优化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格局,主要也是出于上述考虑。
然而,片面追求“增量调整”的分配政策本身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以“增量调整”型再分配政策,对优化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不仅奏效慢(效果差),而且还缺乏“雪中送炭”的功能,也使“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状态一时半时难以扭转,导致民怨四起,仇富仇官。为了平息国民的怨言、愤怒,政府只好不断地给国民“画饼”———描绘未来发展蓝图,幸福前景(如15年赶上英国,21世纪超过美国,2050年实现中等发达目标等等),而事实证明,这不过是为了忽悠国民而已。如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有二:一是政府不能及时兑现自己的承诺而使其公信力丧失,二是使一代代国民相继遇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结局。其次,单纯的“增量调整”型再分配政策,还可能导致隐性存量财富逆向转移问题。最近几年,大多数居民手中的主要金融资产,即储蓄存款,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升值,而是有所贬值。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制定的某些储蓄政策没有考虑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而应该进行指数化调整,实际上相当于征收了一笔通货膨胀税。所以国家政策不根据实际调整而做的单纯增量调整,极度影响存量财富的逆向变化,导致存量财富的逆向变化。
四、关于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几点理论和政策思考
政府努力优化社会财富(收入)分配关系格局,是我国社会生活、经济发展摆脱“黄宗羲怪圈”影响的重要路径,这不仅要求政府有能力制定、调整、改革有关的“游戏规则”,而且也有足够的手段去落实合意的社会分配政策。
(一)明智的、强而有力的政府组织至关重要
美国学者大卫·兰德斯在其《各国的财富与贫困》一书中,对明智、强而有力的政府之基本特征,做了如下精辟描述:该政府不仅能够听进不同声音,具有较强的反应能力,而且是诚实的(尽量避免提供寻租机会的),高效的、温和的、不贪婪的政府。具体来说,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明智的、强而有力的政府会谨慎地选择在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地方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而将大都分社会经济活动交由市场力量和市场过程完成;同时,它能够在诸如政治压力、制度约束影响下,尽量做出有利于改善本国国民福利,有益于其他国家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且能够有效地避免陷入政策困境。
那么,仅就解决社会财富(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而言,政府的行动原则应该是怎样的。这里不妨考虑一下凯恩斯的思路。针对市场经济本身决定的社会收入与财富的分配有欠公平合理问题,凯恩斯认为这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人们心理的原因。在后一种原因上,人类自身存在的许多危险性格在不能正常宣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残暴行为的产生,如不顾一切唯个人权势是图等等。对此,凯恩斯以为,政府应该负起管理人性的责任。所谓管理人性,就是希望政府既要承认“发财的动机”与“私有财产制度”为人类有价值活动产生的基础,又要使人们的“发财游戏”能够在一定的规则与性质中得以进行。由此看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合理地界定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财产之占有、使用、收益取得范围,是政府有效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平衡问题的基础行动。如果政府不承认私有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或者虽然承认但却不采取相应的行动,便为少数人利用权势、权力、暴力去剥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财产、劳动成果创造了现实条件。前面提到的“华生先生之问”,其实就是社会产权制度安排失衡问题。
(二)政府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必须坚持“社会公平”原则
所谓“社会公平”,作为人类普适价值之最重要内容之一。从政治学角度讲,“社会公平”体现了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平等;从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体现了经济增长、资源配置、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体现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必须符合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目标。
即使人们不甚了解“社会公平”的复杂含义,但其在社会发展过程里所能发挥的“功利性”作用,则相对容易理解。早在2600多年前,我国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就讲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度制篇》中,准确地阐释了上述孔子思想观念的“功利性”。他说:“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据此可认为,孔子所谓的“均”,绝无“平均化”的含义。他所强调的“患不均”,乃指公共利益分配悬殊之患。他所提倡的“均”,对于我国政府在制定社会收入分配政策而言,至少有如下重要启示:必须遏制富人,特别是统治者、当权者们对物质财富的疯狂欲望和行为,因其产生的“骄”,与其进而导致的“忧”,均属于社会不安定因素;只有首先排除“骄”这个不安定因素,才有可能使社会处于和谐发展状态。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对富人阶层、权势阶层片面追求财富而不顾社会公平的行为加以有效遏制,这既有助于防止发生的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悬殊问题,而其本身也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
(三)通过改革产权制度优化社会收入分配关系
大概有三类原因导致了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资本—劳动”收入分配比例不合理问题:一是现实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协调不力,造成劳动者收入水平增长过慢。二是公有产权制度安排上存在着诸多漏洞,导致公有的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以及其资本化的收益,事实上并未归全民共同享有,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变成了少数私人的巨额财富。三是公有产权制度下形成的大量行政性垄断企业,通过垄断价格方式,将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转化为垄断利润。
因此,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仅仅从“收入”着手,仍然属于治标之策,而只有积极涉及产权制度改革,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因此,改革、调整产权关系,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实现产权结构多样化,乃当务之急。具体来说,以下几点改革内容是不可回避的:(1)通过私有化、民营化途径,减少国有企业数量,这既有助于削弱行政垄断企业对市场经济的扭曲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助于平衡劳资关系以使劳动者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提高工资议价能力。(2)改革私人经济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的市场范围,努力通过引入竞争方式衰减行政垄断组织的力量。这样做的好处有二:一是最大限度地助于防止垄断势力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相关生产要素能够按照其贡献程度得到相关的收益。(3)在平衡社会财富(收入)分配,特别是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土地私有化问题也是值得考虑的。如果目前尚不具备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条件,至少也要考虑土地增值部分的合理分配问题。
(四)兼顾收入分配的存量调整和增量调整
战国时期的商鞅曾经讲到:“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三官无虱。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商君书·说民》)。这是商鞅提出的旨在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两种政策:(1)“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其政策要点在于积极创造条件,甚至不惜采取“强迫”手段,让穷人、低收入者增加劳动供给,以实现增加个人收入的目标。(2)“富者损之以赏,则贫”,其政策要点在于通过各种激励方式,甚至不惜采取“以征代罚”手段,让富人、权贵等自愿地把个人财产奉献出来,以便政府用于实现某些社会目标。商鞅认为推行“富者贫,贫者富”政策,不仅可以调节社会成员间贫富差距,增加国家收入,而且能够保障国民经济长期稳定与发展,做到“仓廪虽满,不偷于农。”
按照现代经济学理论,在经济分配方面,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
通过特定方式转移富裕社会成员的财富(收入),属于存量调整;而为此目的,积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刺激经济增长,为广大穷人增加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属于增量调整。二者之间存在正向或负向的相互加强的关系。如果政府能够同时妥善处理好这两种收入调整(分配)关系,其相互作用就会使社会经济、国民生活长期处于稳定、和谐的发展状态;反之则相反。实践说明,政府应该存量调整,通过合适的存量调整刺激社会财富增长,进而为增量调整创造必要条件。两种社会收入调节方式具有相互补偿的作用———存量调整具有雪中送炭功能,而增量调整有助于发挥锦上添花的功能,交替使用之,可以更好更快地实现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优化目标。
政府在实施增量调整的政策时要兼顾存量调整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在不存在阶级斗争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在保护所有人的合法财富(收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剥离、没收任何社会成员的非法财富(收入),尤其是贪官污吏的腐败所得。十八大后,政府对社会上严重腐败现象、为富不仁现象的惩治力度有所加大,即是一个很好的征兆。第二,加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投入,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财政支农资金规范合理地使用于农村收入分配政策中。第三、逐步推进房产税,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的开征,从调整存量分配入手减少资本或财富分布不均对收入差距扩大的杠杆效应。财产税的征收面不宜过宽,起征点要高一些并实行累进税率,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征管体制和严格的财产评估制度使财产税能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五)处理好“富民”、“课税”与“国用”的关系
孟子认为,薄赋敛既能富民,又有利于发展生产;而多税、重税,则适得其反。他讲过:“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他更指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尽心下》)。可以说,现代经济学的需求管理理论无非就是某些古代思想家观念的扩展:普遍降低税负,使国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商品价格下降,提高国民的有效需求;国民有效需求的持续提高,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繁荣社会经济等大有裨益。至于“薄赋敛”政策是否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减少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规模,或降低公共物品的质量?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薄赋敛”政策导致社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起到了不断扩大税基的作用,而不断扩大的税基抵消了税率下降对财政总收入扩大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减少不必要财政开支的方式,或者通过设法不断提高财政支出效率的方式,来补偿财政收入的相对减少。对此,墨子曾经讲过:“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大之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无用之费,足以倍之。……是故用财不费,民德不劳,其兴利多夷。”(《墨子·节用上》)不言而喻,这里提到的,减少财政浪费就等于增加政府收入的观点,对我国各级政府官员如何妥善处理好“富民”、“课税”与“国用”三者关系,尤其具有极高的启示意义。
目前,我国政府正积极推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不仅仅针对宏观税负过重问题,还兼顾“发展生产”和“保障民生”的平衡。首先,从我国宏观税负及相关标准来看,2011年中国全口径宏观税负水平为35.96%,而按照世界银行相关标准,我国最佳宏观税负为25%左右。税负水平过高会以经济增长为代价,严重影响我国的发展生产。因此,我国高水平宏观税负降到最佳水平存在很大减税空间。其次,结构性减税有利于改善民生和发展经济。随着我国消费转型升级,大量生活必需品价格过高让居民面临着更大压力。而调整相应的税率对于缓解居民压力是一个重要措施,如通过减免农副产品各种税费,让利于民。另外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时期,可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措施来减轻企业负担(如小微企业减负等)。最后,在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时,还要让政府节约开支,这样减税才有更大的空间。具体表现为节约不该大量支出的开支,如社会上诟病已久的“三公”开支等;减少那些既不公平又超出我们现阶段发展水平的民生工程、惠民项目,做到雪中送炭的钱要尽量花,锦上添花的钱则要注意节制,这于国、于民、于政府都是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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