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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

http://www.newdu.com 2021/9/8 爱思想 ​王… 参加讨论

    
    
    亚当·斯密在1759年出版的《道德情操论》中说,“同情心”和“功劳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情感特性。正因为人类有这种特性,社会上才有人肯为慈善公益事业慷慨解囊。从分配的角度看,捐助慈善公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改变收入结构,但却又不同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所以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最早由国内学者提出,后来写进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前不久,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于是此话题再度引起社会关注,近段时间媒体刊出了不少讨论“三次分配”意义的文章,我这里不再重复,本文将重点就“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作分析。
    学界有一种流行解释:初次分配是企业内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体现“效率”原则;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调节贫富差距,体现“公平”原则;三次分配则是人们主动捐助,体现“自愿”原则。骤然听,以上解释似乎不无道理。然而仔细推敲,却似是而非。
    事实上,“效率、公平、自愿”三者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读者想想:初次分配按“贡献”分配,怎能说只体现效率而不体现公平呢?难道按“贡献”论功行赏不是公平?其实,政府通过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不仅体现公平,同时也体现效率。早在100年前,庇古提出“收入均等化定理”说:一元钱的效用,对穷人要比对富人大,将富人的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可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说三次分配体现“自愿”原则是对的。不过在我看来,这并不意味着三次分配就无需考虑公平与效率。也许有人说,人们捐助慈善公益事业会考虑公平,但不会考虑效率(利益)。我不同意此说法。经济学行内读者知道,人的行为选择,皆是在特定约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捐助作为一种行为选择,当事人怎可能不考虑效率(利益)呢?
    我在本专栏曾撰文说过,市场经济的分配,实质是等价交换。比如初次分配,其实就是给不同要素使用权定价。企业若希望某种要素发挥更大作用,那么就得为其支付更高的对价,再分配也如此。人们若希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就得给政府缴税。征税之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你享受了公共服务,必须支付对价。
    当下的困难,在于三次分配。对人们自愿的捐助行为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对此学界看法不一。我的观点,若要引导人们的捐助行为成为常态,就得有支付对价的制度安排。毛泽东讲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要是没有相应的激励与约束,赏罚不明,确实很难让人一辈子做好事。若是有了支付对价的机制,对捐助人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激励。
    最近有学者写文章,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财产税和遗产税法,认为此举可强化富人的捐助意愿。我赞成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但目的不能定位于逼富人捐助。第一,政府征税属于再分配,并不是三次分配;第二,用征税的办法逼富人捐助,税率要足够高才能起作用;第三,征税是一把双刃剑,税率过高势必影响人们的预期,抑制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其结果反而会事与愿违。
    我理解,中央强调发挥三次分配的作用,并不是强迫高收入者“均贫富”,而是要借助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人们自愿捐助。现实生活中,激励人们捐助的办法很多,但万变不离其宗:最关键的一点,是要为捐助人支付对价。当然,我这里所说的“对价”,不是给捐助人支付货币,而是要有针对性地满足捐助人的需求。
    那么捐助人的需求是什么呢?对此我们不妨借助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原理作分析。我们知道,马斯洛将人类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归纳起来看,这五个层次的需求也可分为“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两个方面。一般地讲,低收入者更看重物质需求,中高收入者更看重精神需求。
    根据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随着人们的财富增多,财富的边际效用会递减。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人们就会用自己的财富去换得社会尊重。举个例子:邵逸夫是香港著名电影制作人,可我尊重他并不是因为看过他制作的电影,而是他为我母校捐建图书馆。今天内地许多高校都有“逸夫馆”或“逸夫楼”,教学设施用他的名字命名,是为了满足捐助人获得尊重的需求。
    有个问题想问读者,美国慈善业为何如此发达?你可能答是与美国经济发达有关。但我认为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人信奉基督教,希望下辈子能进入天堂。基督教教义讲,基督徒来世要进天堂,今世就得努力挣钱、努力省钱、努力花钱。努力省钱是指自己要节俭,而努力花钱是对捐助慈善要慷慨。是的,美国企业家热衷慈善,是他们有来世进天堂的精神需求。
    中国的文化传统不同,国内企业家捐助慈善,所希望得到的对价是“社会荣誉”(功劳感)。现在的问题,是怎样赋予捐助人对等的荣誉?我提三点建议:第一,将“慈善家”称号分出不同层级,并由国务院制定统一标准;第二,不同层级的“慈善家”称号皆由各级人民政府授予,其他机构不得滥用;第三,营造崇尚慈善家的舆论氛围,让慈善家有“功劳感”,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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