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理分析
本文借鉴刘瑞明(2011)[22]的模型构建方法分析环境规制及绿色技术效率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影响。假设存在两个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各自区域经济发展;同时存在中央政府对各地区进行环保督查,并根据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做出处罚。基于上述假设可将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设定为:

其中








上式分别代表了污染排放超标与不超标时的地方政府效用水平。这便表明当实际污染水平小于等于地区环境容量时,环境污染不会造成直接负效用,而当环境污染超出环境容量时,环境污染的直接负效用正比于环境污染超标数量。由于我国西部地区工业欠发达且面积广阔、人口稀少,如果以环境对人类的危害度衡量环境容量的话,可以认为西部地区的环境容量大于东部地区,那么从宏观视角看,污染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可以提升整体效用水平,降低我国整体的污染强度;且产业转移伴随着资本的转移,可以提升西部地区人口的生活质量。因此从整体上而言,污染密集型行业向西部地区转移并不是将污染转移向西部,而是促进我国区域均衡发展的宏观策略。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主要讨论环境规制及绿色技术效率对污染密集型行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影响。考虑经济体以资本为主要投入进行生产,且存在污染资本与绿色资本两类资本,其中污染资本生产受到环境规制的制约且作为落后产能不存在技术进步,而绿色资本的生产不受环境规制制约且作为新兴产能存在技术进步,那么可以将生产函数设定为:

其中







将生产函数和污染函数代入效用函数可得:

我们假设东部地区处于环境容量不足的排污超标状态,西部地区处于环境容量富余的不超标状态,以符合本文对污染资本转移合理性的界定;同时假设初始绿色资本全部集聚于发达的东部地区。求该效用函数组对污染资本的一阶偏导,便可得出东西部地区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需求强度分别为:

地方政府对污染密集型行业需求强度越高就越有动力动用政府力量吸引相关企业迁入,因此东西部地区需求强度是影响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体制因素的集中体现。那么导致污染密集型行业区域合理转移的条件可以表示为:

即欠发达地区对污染资本的需求强度超过发达地区,从而引起资本的区际合理转移。我们首先分析绿色技术效率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型的影响,整理该不等式可知,要实现污染密集型行业合理转移,地区的绿色技术效率水平必须满足:

即地区绿色技术效率水平必须首先达到一定水平,否则无法满足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的基本要求。在不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下,无论环境规制政策如何变化,都不能带来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转移。
那么在达到上述前提的背景下,污染资本向欠发达地区迁移最终会达到何种均衡水平?我们首先假设全国的污染资本总量为






整理(8)式可得东部地区的均衡污染资本存量:

首先分析绿色技术效率对污染密集型资本转移水平的影响,进一步整理上式可得:

在我国整体经济水平较低,污染资本占主导情况下有理由假设



再分析环境规制对污染密集型资本转移水平的影响,再次整理(9)式可得:

在不影响结果的前提下简化上式相关外生系数并求导可得:

这一结果表明

综合(7)、(10)、(12)各式所得结论,可以总结出以下两个理论命题:
命题1: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需要达到一定的绿色技术效率门槛。当绿色技术效率很低时,绿色技术效率及环境规制不能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产生显著影响。
命题2:当绿色技术效率上升到一定水平后,绿色技术效率越高,环境规制水平越高,越有利于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