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模型的检验结果看,两个模型SAR-M1和SAR-M2的Log likelihood都很高而AIC与SC指数很小,表明相比于普通的面板模型而言,空间计量模型更适于分析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比较各空间计量模型的似然值还可以发现,在M1及M2中Log likelihood-sar均高于Log likelihood-sdm与Log likelihood-fe,表示相比于空间杜宾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空间自回归模型能更好的反映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效率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影响。两模型M1与M2的调整后拟合优度分别达到0.426和0.517,对于面板数据而言,这一结果表明本文所选取的解释变量较好的反映了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影响因素。两模型整体的Morans'I指数均高度显著为正,表明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确实具有较强的空间效应,而空间自相关系数ρ在两模型中均显著为正,表明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转移具有较强的空间集聚性,即表现出整体从东向西的转移态势,而模型SAR-M2中ρ的系数更大显著性更强,表明在跨越绿色技术效率门槛即2005年之后,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转移表现出更为显著的空间集聚性,“东出西进”的转移态势更加明显。变量LnPIT (-1)在两模型中均高度显著为正,表明污染秘密集型行业转移具有较强的时间惯性,这种转移体现出连续性特征。
从自变量的回归结果看,变量LnTEC在模型M1中不显著而在M2中高度显著为正,表明绿色技术效率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影响确实存在门限效应。当绿色技术效率水平还相对较低时,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原意承担污染成本以拉动经济增长,发达地区由于存在整体优势而对污染密集型资本形成吸引力,从而造成相关企业在东部地区集聚,因此绿色技术效率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影响不显著;而随着发达地区技术进步及产业现代化带来的绿色技术效率提升,污染密集型行业的相对边际产出及对地方经济的意义逐渐减小,且前期积累的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超出了地区环境承载能力,从而迫使地方政府驱逐这些污染企业;而欠发达地区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乐于接纳这些企业,从而形成绿色技术效率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情况。变量LnER同样在模型M1中不显著而在M2中高度显著为正,表明环境规制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影响同样存在以绿色技术为门槛的门限效应。当绿色技术效率较低时,同样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宁愿承担高昂的环境治理成本或冒着被中央政府惩罚的风险也要留住污染密集型企业,此时环境规制对地方政府产业布局策略的影响较小;而随着发达地区绿色技术效率提升,地方政府从污染密集型行业中得到的经济收益逐渐小于执行中央环境政策带来的经济成本,而污染的加剧也使得治污的边际成本不断提升,因此环境规制开始产生排斥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效果;欠发达地区则由于产业发展水平低、环境容量仍有富余,仍处于经济效益大于环境成本的状态,从而乐于接受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转入,使得在整体上形成环境规制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态势。交叉项LnTEC×LnER在模型M1中不显著而在M2中显著为正,表明在绿色技术效率较低时不存在环境规制的绿色技术效率效应,而当绿色技术水平较高时,由于整体生产效率的提高且环境规制成本加大,此时提高环境规制水平会迫使地方政府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促进绿色技术效率提高,从而依靠技术的高边际收入抵消环境规制的高边际成本,因而间接提高绿色技术效率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促进作用。
从控制变量回归结果看,LnGDP在模型M1中显著为负而在M2中高度显著为正,表明在绿色技术效率水平及经济总量仍处于低位时,东部地区出于刺激经济增长的需要而对污染密集型行业形成较强的依赖性,此时经济增表现为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吸引力,从而导致经济越增长污染密集型行业越集聚;但随着发达地区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增长,其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依赖度逐渐下降,从而形成经济增长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结构性变化。变量LnUL在两模型中均不显著,表明城镇化并没有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这也表明普通居民的环境诉求并没有得到政府的充分重视,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社会建设与达到“以人为本”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变量LnFDI在两模型中均高度显著为负,表明从国际视角看我国仍是发达国家污染性产业的输出地,地方政府为吸引FDI而将大量的国外污染企业带入中国,从而导致环境约束本就较大的东部地区被进一步被污染。LnFIC只在模型M2中显著为正,表明在经济与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金融业发展带来的资本流通效率提高才会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转移。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数学模型研究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效率对我国污染密集型行业合理转移的影响,分析结果显示上述因素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影响存在以绿色技术效率为门槛的门限效应。在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进行重新测算的基础上,利用中国30个省2001-2014年的面板数据构建面板门限及动态空间计量模型以验证理论命题的正确性。实证结果表明:当绿色技术效率较低时,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效率的提升并不能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只有绿色技术效率水平达到门槛值以上时,绿色技术效率和环境规制才会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合理转移产生直接与间接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对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影响同样存在结构性变化,FDI的引进则不利于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
基于理论及实证分析结果,对我国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由于西部地区环境容量尚有富余,而又需要引进资本与技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因此中央政府应从宏观上支持污染密集型行业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为此应从宏观顶层设计层面出台相关政策为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提供便利;从约束地方政府的中观层面为污染密集型行业东出西入扫清地方保护主义等区域性障碍;同时从微观层面为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转移提供税收及经济扶持。(2)由于现阶段绿色技术效率的提升已经形成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有效机制,因此中央政府应要求东部地区政府加大促进绿色技术效率进步的相关投入,并从财政层面为绿色技术效率进步较快的地区提供财政支持或奖励机制。地方政府则应主动通过加大相关R&D投入,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及工业现代化发展等途径促进地区绿色技术效率的提升,以促进污染密集型企业主动迁移。(3)环境规制不仅有助于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同时还会通过倒逼绿色技术效率提升进一步加强其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效应,因此中央政府应加大对东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管制力度,促进环境规制积极效应的发挥;对西部地区则应制定适应性的环境规制政策,即不能因规制过于苛刻而对西部地区接纳污染密集型行业造成体制上的障碍,也不能完全以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为目的而过度放松其环境规制,避免西部地区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4)FDI的引入加剧了我国污染密集型行业的空间集聚,表明我国在引入外资层面缺乏有效的筛选与监管机制,因此中央政府应从宏观层面针对地方政府(尤其是东部地区)的违规引资行设置约束与惩罚机制,避免我国成为发达国家污染企业的“污染天堂”。金融业的发展则通过提高资本流通效率而在现阶段起到促进污染密集型行业转移的积极作用,因此也应注重污染密集型行业迁出地的金融业发展,以提高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转移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