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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合作金融的借鉴与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本站原创 佚名 参加讨论

——德国合作金融实践对我国合作金融的借鉴与启示

王兆东

 

摘 要:德国合作金融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本文对德国合作金融做了概要介绍,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践,提出当下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借鉴、学习德国合作金融成功实践经验的思路。

关键词:合作金融,德国模式,学习借鉴

 

一、德国合作金融基本情况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早在1847年,莱夫埃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 1818-1888)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莱夫埃森合作银行(Raiffeisen bank);后来,舒尔茨(Hermann Schulze-Delitzseh 1808-1883)创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大众合作银行(Volks bank)。1889年,德国合作社法律颁行。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德国合作金融组织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模式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各国学习的典范。

德国合作社组织门类齐全,涉及金融、农业、消费、住房等各类合作社7000多家,拥有个人持股者(个体社员)近2000万名。其中合作金融组织最为发达,有各类基层合作银行1157家,拥有个人持股者1640万。

德国除联邦中央银行外有三大综合性商业银行体系:即合作银行体系、公共储蓄银行体系和私人商业银行体系。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呈三角形结构,顶端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中间是2家区域性合作银行底层是1157家地方合作银行(莱夫埃森银行和大众银行)。2009年底,德国合作银行总资产达6900亿欧元;合作银行体系在整个全能银行体系的机构数中占比62%;分支机构占比31%,营业额占比17%。

(一)德国合作银行的经营理念与责任形式

德国合作银行与其它合作组织一样奉行“自助(Self-help)”、“自我管理(Self-governance)”、“自我负责(self-responsibility)”的原则。“自助”即社员通过加入合作组织实现相互之间的帮助。“自我管理”即社员通过一定规则实现对合作社的管理,而不依赖于外部的人、机构管理。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不随股权的多少而改变投票权。“自我负责”即合作社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每个社员均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二)德国合作银行系统的组织形式

德国采用三级合作银行体系,各级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1157家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所拥有;两家区域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由地方合作银行所拥有,中央合作银行由区域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合作银行坚持为入股社员服务宗旨,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的需求开展。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中央合作银行通过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职能,如资金调剂融通服务、支付结算、开发提供各类银行产品以及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地方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但合作银行系统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系统,发挥了整体优势。

(三)合作银行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

德国基层合作银行的流动性由区域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给予及时支持,中央合作银行的流动性由联邦中央银行予以支持,合作银行体系和联邦中央银行多种方式的融资手段,保证了合作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高了整体抗风险能力。同时,合作银行体系内部也建立了信贷保证基金制度,地方合作银行每年按信贷资产0.1-0.2%的比例向区域审计联盟缴纳保证基金,其中90%由区域审计联盟管理使用,10%上交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区域合作银行和合作银行总行也按比例向全国信用合作联盟缴纳保证基金。保证基金主要用于出现危机的合作银行,当某家合作银行资金损失较大出现资不抵债需要重组时,被兼并合作银行的资金缺口由保证基金全额补偿。

二、借鉴与启示

德国是合作组织的发源地,其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历经百年实践,日臻科学完善,对于我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农民、农村、农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合作金融立法.为合作金融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德国合作经济蓬勃发展与其较为完备、科学的合作经济立法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早在1889年,德国便颁布实施了《合作社法》,规范包括合作银行在内的各种合作社的发展。将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运行理念、经济规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尚无合作金融立法,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性文件有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3年、2007年制定的《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当下,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加大合作金融对于农民、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加速合作金融立法迫在眉睫。建议制定《合作金融法》,就合作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宗旨、性质、法律地位、产权安排、组织机构、权利救济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农村信用社与县联社间自上而下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准行政关系变为自下而上的股权关系,改变农信社系统上级对下级用人机制的主导权,将农村信用社包括用人权在内的经营自主权还权于社员,厘定产权明晰的股权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构建“入股社员拥有、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运行机制。

(二)建立农村信用社间新型关系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以及县联社、市联社,虽然从法律上均表现为“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接受县联社管理”,且农村信用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县联社提名”、“农村信用社主任由县联社推荐并考核”等机制决定了农村信用社与联社之间是上下级“准”行政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客观上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不是对社员负责而是对决定其“位子”的上级负责,必然使“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大打折扣。德国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自下而上股权关系而非“行政关系”值得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学习借鉴,切实改变农村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被扭曲的“合作”关系,变“隶属”为“股权”关系,切实将合作金融的核心理念“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落到实处。

(三)尊重农村信用社主体地位,恢复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

据考查,德国有1157家地方合作银行,其名称虽为“银行”,但其本质上等同于我们的农村信用社或城市信用社。只有7名工作人员的黑森州村镇储蓄贷款银行就是一个例子。在德国,政府监管当局不会主动将1157家合作银行中部分经营规模大的整合为商业银行,也不会因为部分经营规模小而强行并入其它银行或取消其法人资格。因为那样做是与“由入股社员所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理念违背的,同时也是不尊重入股社员产权的表现。尊重每个信用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正是最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将农村信用社明确定位于“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且明确规定“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而从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提出“有条件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银监会于2006年6月发出《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其本质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取消了乡镇农村信用社的法人主体资格。近年来,一批农村信用社被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金融“做强做大”的同时,负面效应也随之显现。农商行的组建,一定程度上与合作金融的原则渐行渐远。农商行体量变大之后,客观上具备与其它商业银行一样“垒大户”的能力,同时布局也必然出现收缩农村网点,增加城市网点的情况,客观上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而不是“城市资金反哺农村。”据银监会2009年年报显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仅为11%,比上年下降0.48个百分点。可能正是基于这一原因,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

与德国合作金融发展成功实践相比较,我们最应该借鉴的是尊重每个信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恢复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切实将“社员入股、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通过体制机制安排落到实处,而非仅作为宣誓性条款,其本质是要尊重信用社作为“自主经营、自负营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不是总是处于“被改革”的境地。不因“大”而通过行政手段“被做强(改组为农商行)”,不因“小”而通过行政手段“被整合(被并入县(市)联社)”。“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入股社员真正成为合作金融的主体、而非旁观者;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恒久服务于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

 

来源:《华北金融》2010年第8期

责任编辑: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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